河南省聚众斗殴罪量刑参考标准

李恒欣 原创 | 2011-11-15 07:57 | 收藏 | 投票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参与斗殴的一方在斗殴开始前没有互殴故意的,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个人简介
李恒欣 律师 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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