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探路“政府服务”法治化值得全国推广

罗竖一 原创 | 2011-05-23 16:16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在数千年的中华历史中,大多时期崇尚“德法并重”。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也十分重视法治建设,而及时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然由于“十年浩劫”等非正常因素的严重干扰,所以正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系教授唐尧所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就严格的法律意义而言,“仅有《宪法》与《婚姻法》两部法律。”也就是说,当时中国法律建设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

  但经过拨乱反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步入了快车道,而且于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指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这一提法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得以延续。

  由于方向明确,全国上下各方历经30余年的积极努力,如期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这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重大胜利,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浓墨重写的篇章,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这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之壮举。

  然而,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就现实情况而言,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又损害了民众的合法利益。

  但近年来,全国各地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执政为民”之理念的指引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积极地不断改进政府工作,努力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能力。

  在此大背景下,湖南省在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等方面做出了一个很好的榜样。

  据2011年5月20日《湖南日报》等媒体报道,5月11日,经过历时1年的艰苦努力,《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省级政府规章,开创了政府服务法治化的先河。5月19日,湖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出台。3年前,也在同一个地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宣告出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解决“怎么做”的问题,《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解决“做什么”的问题。

  笔者认为,湖南省的上述做法可谓高之又高,值得在全国推广。

  首要原因是,“依法行政”为“依法治国”之基本方略的要求和具体化,而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是实现“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障。某些省市的“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之运动式行政做法,较之于湖南的做法,简直是天壤之别。

  湖南作为一个先行者,必然有其诸多独到之处、高远之见。换言之,湖南可供全国其他兄弟省市学习借鉴的地方不少,而少走些弯路。

  其次,就一定意义而言,湖南省的做法,其实也是集中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智慧。

  据《湖南日报》消息,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服务型政府建设,以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为重点,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4月16日,时任省长的现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主持召开《规定》起草座谈会,亲自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等15个相关部委对《规定》(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给予悉心指导。起草过程中,共有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等15家省直单位,近百人参与了起草、修改、协调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还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近700条意见建议。经过历时1年的艰苦努力,《规定》顺利出台。

  换言之,湖南省的相关规定,是群策群力之果,是全国全社会的智慧结晶。

  再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的大背景下,湖南省在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等方面先行一步,事实上也是得益于党中央和国务院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换言之,全国其他省市在构建“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等方面,定然也能够获得党中央和国务院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

  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因素,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转变政府职能”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拦的。作为任何一级有远见的地方政府,都应该及时地顺应这一趋势,而不能抱有任何侥幸的心理。

  综上所述,湖南省探路“政府服务”法治化之做法值得全国推广,而且湖南省3年前提出的有关“行政程序”法治化之规定,也值得全国各省市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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