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企业减税才是正道

刘植荣 原创 | 2011-06-05 18:16 | 收藏 | 投票

  消费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动力和唯一最终目的,没有消费,经济活动也就消亡。为此,要想使经济繁荣,就必须促进消费,有了消费,才能刺激人们投资的欲望,才能扩大生产,社会财富才能增长。我们所说的消费,包括个人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的消费,也包括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品的消费。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56998亿元,而同年的货物出口为15779亿美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按2010年6月30日的6.791计算,货物出口折合人民币107155亿元,是国内消费总额的68.3%。也就是说,我们每消费100元的物品,就要给外国人生产68元的物品。数据显示,我们的内需严重不足,国内生产总值里有很大一部分产出品没有留在国内,而是出口供外国人消费了,中国成了一个给外国打工的国家。

  所以,中国的当务之急是扩大内需。一个个的事实证明,内需不能靠增发货币式的投资拉动,那样的经济繁荣只是昙花一现,随着通货膨胀的发生,居民购买力下降,市场必定萎缩,经济必定呆滞。促进消费才是扩大内需的正道。影响消费的因素很多,但物价无疑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社会整体实际购买力与价格成反比:价格升高,购买力减弱;价格降低,购买力增强。假如一个家庭月收入3000元,精打细算,最多可拿出300元购买肉品,现在肉的价格大概是每公斤30元,这个家庭每月只能消费10公斤肉。如果肉的价格降到每公斤15元,这个家庭就可以购买20公斤肉,实际购买力增长了100%。

  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物价下降就相当于收入增长。根据边际消费倾向,收入增长最能刺激低收入家庭消费。我们还以肉价为例,肉价每公斤30元,对月收入3000元的家庭来说只能消费10公斤,因为肉品消费支出已占到家庭收入的10%,不可能再吃更多的肉,否则就无力支付其他生活必需品开支。如果肉价降到每公斤15元,则这个家庭有可能再增加10公斤的肉品消费,因为这个家庭可以承受的肉品最大开支是300元。但对月收入3万元的家庭来说,如果这个家庭每月想吃20公斤肉,肉价在每公斤30元时也会吃20公斤,因为600元的肉品支出仅占收入的2%,肉价降到15元也不会多吃几公斤,因为20公斤对这个高收入家庭来说就是肉品的最大需求。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价格对低收入者弹性较大,对高收入者弹性较小。

  当然,某些物品本身就缺乏弹性,比如粮食,一个人一天要吃0.5公斤粮食,不能说粮食降价就吃10公斤,粮食涨价就吃0.1公斤。水、电、燃气、住房等这些基本生活消费品都缺乏弹性,价格变化对消费量影响甚微。由于本文讨论的是社会整体购买力,因此,没必要考虑单一物品本身的价格弹性。

  从以上分析来看,降低物价无疑是促进消费的一剂良药。但我们搞的是市场经济,除了一些生活必需品(如水、电、燃气)外,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定价。但是,税收具有再定价功能,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手段来间接干预物价。如果政府对物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征税(如消费税),那就是把税附加在商品的价格上,物价就会上涨;如果政府对物品的保有环节征税(如房产税),那就是增加保有成本,减少该物品的消费量,价格就会下降。

  中国税收约90%来自间接税,这正好与国外相反,例如美国联邦政府约90%的税收来自直接税。要知道,企业交纳的各种间接税会立即加在产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承担,要想降物价,就要给企业减税。但这也需要个前提,那就是政府必须削减开支,政府开支不减,对税收的总需求没有减少,减此税必增彼税,物价不会下降。

  给企业减税表面上企业得到了好处,其实真正受益的是消费者,受益最大的是穷人,因为富人对物价并不敏感,富人敏感的是个税、房产税和遗产税(国外有此税)。

  当然,减税初期会给企业增加些利润,因为价格变化有惯性,今天给企业减税,不能立刻就反映到价格上,价格要在一段时间内逐步下降。

  任何企业都有垄断倾向,为了竞争,减税后必然有企业率先降价,以求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设法让与自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破产。这就逼着其他企业跟着降价,不降价,产品就卖不出去,企业就要倒闭。所以,企业因减税增加的单位产品的利润很快就被物价下降给吃掉了。

  再有,减税初期的利润增加,会刺激新企业的进入和原有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导致社会上产品供给量增大,根据经济学上的供给需求理论,价格也必然会下降,直到价格下降到利润与减税前相差无几时为止。

  从长远角度考虑,降价带来的内需扩大也使企业受益。物价下降使居民购买力提高,产品的销量增加,这会最终增加企业的总利润。总利润增加又有了降价的空间,从而形成供给与需求的良性循环,居民能享受到的财富必然增加,经济必然持久繁荣。(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irong 本文发《新金融观察》2011年6月6日第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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