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告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时候了

梅新育 原创 | 2011-08-01 19:37 | 收藏 | 投票

  入世十年以来,中国及其贸易伙伴走上了双赢之路。事实证明,我们有能力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环境下赢得更大市场;已经取得的成就,又为我们超越“与国际惯例接轨”、转向“推动规则演化”奠定了基础。我们不能也无法满足于西方主导规则下的玻璃天花板,我们需要在实力基础上努力推动建立更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规则,此起彼伏的国际贸易摩擦、特别是明显不平等规则下的争端更警示我们“推动规则演化”的紧迫性,中国与欧美原材料出口限制之争初战失利就是一个典型范例。

  这场争端我们为什么初战失利?关键是因为我们入世时接受的不平等条款。

  本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一般例外”中明文规定,缔约方可以为某些特定目的而限制进口或出口,其中(i)款就是“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

  但此次世贸组织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违规,主要依据之一便是中国出口关税违背入世时的承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措辞,中国并不获准援引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来使其不符合WTO规则的出口关税得以正当化。专家组认为,即使中国可以参照WTO规则中的某例外条款,也未能满足这些例外条款的前提条件。”

  专家组之所以作出这种裁定,是因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第3款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适用。”议定书附件6《实行出口税的产品》列举了84种实行出口税的产品,其中包含黄磷、锌等此次争端产品,但该附件规定了这些产品出口关税的最高水平,中国要提高关税超过其规定的最高水平,需先与受影响成员磋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这就大大束缚了我国行动的手脚。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类似的不平等条款还不只第十一条,还有第十五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第十七条(WTO成员的保留),准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12年内可对中国特定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机制,令不少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颇有“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之感。

  此次失利连同以前遭遇的类似问题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争取修订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不平等条款,让中国名副其实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全部权利,扫清中国产业和对外经贸自主发展中的隐患“地雷”。这次失利既表明我们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水平尚待提高,也表明我们入世时承诺的某些不平等条件副作用正在逐渐暴露。

  指出上述条款的不平等性质,不等于应当据此全盘否定入世决策及其成就,因为在这个不完美的世上,我们要想一次全部得到,往往就会什么也得不到。

  为了给整个对外经贸赢得更可预见的发展环境,我们接受部分不至于颠覆全局的不平等条款是合算的。无论我们为取得这些成绩付出了多少代价,中国外经贸已经取得的成绩仍然是成绩,我们只能在以往成绩的基础上寻求突破和提升之路,不应也不能推倒重来。随着入世后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地位提升、谈判能力增强,上述不平等条款已不可能重演;相反,我们开始具备实力寻求消除或架空上述不平等条款。

  在更长的时间跨度上,假如我们策略得法,我们还可以化坏事为好事。在美欧诉中国限制出口原材料争端中初裁失利是坏事,但假如这次争端我方终裁失利,那么实际上又为约束各国管制出口的权力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范例,至少在理论上,美欧也必须接受同样的约束,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将美欧出口管制体系诉诸世贸组织,力争化被动为主动。即使不能借此削弱、撤除美欧出口管制体系,也能维护我们实施出口管制的权利。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事件回放

  当地时间7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向成员散发了关于欧盟和美国诉中国限制九种原材料出口一案的专家组报告,报告称中国限制九种原材料出口不符合WTO规定。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正式在WTO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称中国对铝土、焦炭等九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价、量控制,违反了中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造成世界其他国家在钢材、铝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墨西哥于8月21日也以类似的理由,提出了贸易争端请求。此后,按照相关程序,中国与美欧墨三方分别就相关问题举行了两轮建设性磋商,但未能找到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

个人简介
国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邮电大学兼职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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