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风险陡增的背后

冯兴元 原创 | 2011-08-23 13:50 | 收藏 | 投票

  “高利贷”不是经济学家或者金融学家的语言,也不是企业家的语言,而是政治家和文学家的语言。“高利贷”是一种被毒化的用词,其背后意味着对放贷人“贪婪”的认定,对放贷人的仇视。试想一下为什么会出现“高利贷”?它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其他机构没有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某些服务。比如:子女上学需要支付学费,家人负担不起,既没有助学金,也没有银行贷款支持;家人看病需要支付医疗费,但是没有医疗保险或者医疗救助支持,也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家资金链紧张,借不到银行贷款或者亲友资金。上述情况下,当事人求助于“高息”民间借贷,首先需要被视为一种商业性金融服务。不能一味责骂“高利贷”,而是要想一想,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做些什么,改进些什么。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赌场上经常有专业放贷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利息能够达到一天2-5分,也就是每天每1万元本金,利息则200元到500元,甚至更多。这里的“高利贷”性质与我们日常生活和经营过程中的完全不同,不在我们考量的范围之内。

  也许“高息放贷”是对“高利贷”用语的一种较好替代。这一个用词,不是十全十美。它已经隐含了讲话人的主观判断:放贷利息“过高”。问题是,既然“过高”,为何还有这么多人借入民间“高息贷款”?其答案是:利息是否过高,首先应该由当事人说了算。局外人的判断往往偏离于当事人自身的成本收益计算。浙江省一些地方为中小企业“倒贷”的情况就是这样。所谓“倒贷”,是企业根据其与正规金融机构的约定,先按期偿还贷款,结清本息,随后又续借贷款。一些民间放贷人为企业“倒贷”发放民间借贷利率已经到7天8分,也就是7天内放贷1万元,利息800元,折合年息417%。这比银行利息负担,看上去高,但由于借贷期限短,很多中小企业是可以接受的。

  对于一般生活中或者经营领域内的种种“高息放贷”,如果政府作为局外人认定利息“过高”而禁止这种交易,只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直接后果:子女失学,家人缺医,企业破产,更高的利息,当事人自杀。“高息放贷”不是不会造成问题,但它首先作为一种金融服务,至少可以暂时延缓相关问题的爆发,或许还可以帮助当事人渡过难关。解决“高息放贷”问题或者“与之相关”的问题,不能依靠禁止“高息放贷”的方法,而要诉诸化解的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很难完全得到解决,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则使得这一问题雪上加霜。2009年我们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主要资金投放到国有企业和大型政府项目。现在央行总体上收紧银根,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强行上存大量的银行存款,仍然打压了中小企业。

  我们近年来兴建了大量小额贷款公司,国家还鼓励建立了一百多家对小企业放贷的专门机构,但是这些小机构合起来,信贷量仍是很少的,虽然机构的品种增加了,但是很难靠现有的这些新旧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措施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到2010年底达到了2614家,短期贷款余额为1952.57亿元。这一资金规模总体上还不大,而且部分挤占了原来的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不完全是一种增量信贷服务。

  宏观调控政策主要体现为收紧货币和信贷供给,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导致现在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为了顾及全社会和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问题,中央银行最近一段时间放出一定量的基础货币,但这些货币还是难以传递到中小企业。我国的广义货币M2中,基础货币M1只是很少的一部分,银行创造的存款货币占了大头,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基础货币M1来控制M2的政策基本上是失灵的。银行业自身的存款创造已经自成一体,大而不倒。但是我国的银行业是四大国有银行独大,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政府企业形成一种对敲关系:国有银行发出大部分贷款,国有企业和其他政府企业接入大部分贷款。这一封闭运行环中,没有中小企业的位置。

  在上述这种情况下,大量中小企业不得不主要靠民间借贷,无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大量的其他中小企业。很多地区一般的民间借贷月利率都到了三分以上。现在沿海地区的大量企业都出现了资金链断裂,企业家逃债跑路的现象很多,查处的“非法融资案”也越来越多。这是因为企业为了缓解其资金链紧张,满足其资金需求,肯定要去融资,并以便利于自己的方式去融资,慌不择路,难免触礁。不过在改善正规部门金融服务的浩大工程完成之前,短期内,哪怕是饮鸩止渴,中小企业也很难克制住通过“非法”金融活动来缓解融资难的冲动。

  

个人简介
冯兴元,1965年出生于浙江省,现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德国维藤大学德中管理学院研究员,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华人哈耶克学会成员,天则经济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九三学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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