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确权加名岂能趁火打劫?

杨雪 转载自 和讯 | 2011-08-25 10:00 | 收藏 | 投票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带来的讨论余波还没平息,又有关于夫妻婚前房产的消息袭来南京开始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契税。而以前这种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只需要交一些工本费。更“坑爹”的是,这项契税征收新政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甚至没有“政策缓冲期”,从速实施,说收就收,当天就收。除了“趁火打劫”四字,笔者实在想不到其他任何词汇来表达对这一“新政”的感想。

  最高法可能从来没想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竟会带来如此轩然大波,引发一连串的连锁反应,连税务部门都不忘在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期从中分一杯羹。笔者曾经撰文指出,要从婚姻法中找爱情具有极端荒谬性,法律显然不是家庭生活的道德准则,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合理基础。但是,一些部门这种打着法律旗号而曲解法律的行为,却值得重点关注。

  南京市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婚前房产加名)不缴税的情况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那么,政策变了吗?没有,从来没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通俗地说,夫妻财产是共有的,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这一原则,从1950年《婚姻法》开始,到1980年《婚姻法》,直至2001年新《婚姻法》都从来未被否定。而且随着时代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被不断扩大、补充、更新。新司法解释规定,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于小三的财产,妻子有权取回,恰是夫妻财产共有的明证。据我所知,《婚姻法》似乎没有更改这一法律基本原则的打算,真不知道工作人员所称的“政策变化”从何谈起?

  如果这个“政策变化”指的是新司法解释,那就更加荒谬了。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说白了,司法解释是指导法院如何判案的,它不可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更不可能成为其他部门收钱、征税的依据。此外,我也建议税务工作人员好好地、仔细地看看新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很显然,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属产权登记一方,但“必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子不是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为何需要对另一方补偿?如果是共同财产,为何夫妻一方加名确权还要缴纳契税?

  不知道,这没有文件支持的“新政”是否一地一部门的一时头脑发热。如果是,注定被唾沫淹没。如果不是,而是很多地方都正密锣紧鼓筹划着如何多征三五笔,还是趁早找到征税的法律依据。至少现在看来,依据相当薄弱,更像是“狗瞧到屎”一般,不顾一切的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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