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率先跨入巴塞尔协议Ⅲ阶段

连平 原创 | 2011-08-29 15:19 | 收藏 | 投票

  作为我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的核心内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监管框架,它的实施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报专家组成员、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请他就此进行了较为全面、详细的解读。

  记者: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指标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建立了一套多指标、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并设置了比国外同行更高的资本要求。您认为这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现实吗?

  连平:次贷危机的重要启示,就是单靠资本监管是不够的,所以巴塞尔Ⅲ在提高资本要求的数量和质量的同时,还针对银行的流动性、杠杆率等设置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办法》整合了2008年至2010年间银监会发布的11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融入了更新的巴塞尔Ⅲ监管规则。银监会针对流动性和杠杆率另行建立管理办法,并在《办法》中设置了比国外同行更高的资本要求。综合看来,虽然国内银行将面临长期的资本压力,《办法》还是比较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的,其实施将是我国银行业率先跨入巴塞尔Ⅲ阶段的标志,必将载入我国银行业发展史册。

  记者:相比现行的资本监管体系,您认为《办法》体现了哪几个方面的创新?

  连平:相比现行的资本监管体系,《办法》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根据巴塞尔Ⅲ规则细化了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将银行按照资本充足率分为四大类,实施差别监管;二是借鉴了巴塞尔Ⅱ的风险分类和监管方法,体现出统筹实施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思路,今年底将有6个国内大型银行开始实施巴塞尔Ⅱ;三是由于初步测试后认为对银行的影响太大,所以对“铁公基”、融资平台、期限调整、房地产等贷款的风险权重调整就没有纳入第一支柱,而是由银监会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自由裁量,表现出较为务实的态度;四是部分规则在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的同时,还能考虑国内调控政策,如针对第一、第二套房设置了不同的风险权重;五是吸收了巴塞尔Ⅲ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首次明确了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资本监管的动态性特征更加明显。

  记者:我国从200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引导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从我国银行业近年的发展来看,实施资本管理给国内银行带来了哪些改变?

  连平:自2004年2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扩大的同时、资产利润率达到了国际银行业的良好水平;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所有银行均超过了8%的监管要求;实现了不良率和不良贷款“双降”;部分银行通过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巴塞尔Ⅱ)建立了系统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管理流程。2009年中国被接纳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并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实施巴塞尔Ⅲ。当然,不良率降低与贷款总额迅速上升的稀释作用有一定关系、不良贷款总额下降也与一次性剥离有关,但银行业不良资产状况较为平稳却是事实,未来风险尚待进一步观察。

  记者:《办法》对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了重新规定,并首次提出了对银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您认为,这些改变对国内银行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连平:《办法》对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影响较大:一是为了降低银行的关联度,银监会针对同业业务提高了资本要求,同业占比较高的银行将具有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二是首次提出了对银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具体指标设定为总收入的18%,高于巴塞尔Ⅱ规定的15%,由于现行资本要求中并没有针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金,这有可能平均降低0.5%左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下调了微小企业债权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零售贷款占比较高的银行会有受益;五是对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设置了差别较大的资本要求,对于内部评级体系实施比较完备的银行来说,如银行转为内部评级法,资本充足率将获得部分节约。

  记者:资产的风险权重的调整,会使哪些银行可能面临新的资本缺口?

  连平:《办法》中拉低资本充足率比较明显的是操作风险和同业资产。一是大型银行所受负面影响相对较大(主要是操作风险达标的过渡期较短),不过实施巴塞尔Ⅱ的大型银行将能够通过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来降低部分压力,而中小银行具有较长的过渡期、影响相对较小。二是对于同业资产占比较高的银行也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原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由于同业资产以短期为主,将风险权重提高到25%将对同业债权占比较高的部分中小银行有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说,还要承受1%左右的附加资本要求,短期对这些入选的银行会有一定的压力。在超额拨备方面,可计入资本的门槛提高导致部分拨备不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而计入附属资本的最高限额提高0.25%对拨备水平较高的银行有利,拨备水平较低的银行却有资本压力。

  记者:《办法》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不同类型的银行适用不同的监管措施,而银行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不同的资本计量方法。这体现了怎样的监管思路,对银行的好处是什么?

  连平:在巴塞尔Ⅲ框架下,监管的要求分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监督和市场约束等三个主要支柱,所以《办法》针对银行是否满足资本充足率、第二支柱的监管要求,将银行分为四类进行监管。《办法》对银行的分类是从巴塞尔I监管体系向巴塞尔Ⅱ、Ⅲ监管体系的升级。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应该努力成为第一类银行(资本充足银行),否则将面临各种形式的限制和处罚。这体现了银监会促进银行自我约束和监管约束的思路,划分不同类别的银行有利于市场监督。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征、风险管理能力和发展战略,选择不同的资本计量方法,这是巴塞尔Ⅱ相比国内现行巴塞尔Ⅰ的重要突破。实践表明,巴塞尔Ⅰ统一的指标体系不利于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巴塞尔Ⅱ提出了合格的银行使用内部评级体系进行风险计量的选项。比如,从信用风险来看,巴塞尔Ⅰ针对银行贷款给出了不同的风险参数,而在巴塞尔Ⅱ体系则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欧美等国的测算表明,巴塞尔Ⅱ提出的内部评级初级法相比巴塞尔Ⅰ的标准法具有资本节约的效果,而内部评级高级法相比初级法也具有资本节约的效果,这将形成促使银行不断提升风险计量水平的正向激励,也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记者:正如您所说,这套资本监管体系与现行的相比,体现了诸多创新,那么,它对银行业在“十二五”期间实施战略转型,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连平:《办法》将从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资本方面更高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方面,促进国内银行的战略转型。一是提高了部分业务的资本要求,如对同业业务设置了较高的权重,将促使银行更多的依赖比较稳定的存款、防止风险在银行业内部积累;二是在资本构成上,严格了合格资本的要求,使资本能够真正有效地起到吸收损失的能力,并为附属资本工具的开发留下了空间;三是下调了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有助于促进资产结构优化;四是整体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有助于推动银行发展不占用资本的业务。可以说,《办法》将有力地推动国内银行成为“服务型银行”。

  记者:我国的银行如果被列为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您认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银行业自身和监管者是否都面临新的挑战?

  连平:目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尚未最终公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要是根据2009年的银行数据进行判别,随着次贷危机的影响消退,银行的排名将发生较大变化,入选名单也会随之变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包括跨境业务占比、银行规模、相关性、服务的可替代型和业务复杂度等,其中每项占比20%。国内大型银行如果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首先将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且该资本主要是普通股,短期有达标的压力;其次还将面临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监管,还有可能在部分复杂产品准入方面接受“歧视性待遇”。长期看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代表着一种品牌和实力,将会在市场形象、资产评级、海外业务开展、市场准入和跨国兼并收购等方面带来正面影响,监管机构也可能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出台一些特别优惠措施(如交易对手风险权重、特色产品指定行等)。不过,从该指标设计的初衷来看,主要还是约束大型银行的扩张、降低因一家银行经营失败而导致一国甚至全球金融系统受到较大影响的可能性。所以,短期效应仍以限制为主。

  对于监管者来说,如何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有效地监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判别标准、监管力度、监管成本、救助成本筹集和分摊等重要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资本附加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的有效清偿规则都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监管机构还需要在国际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建立全球清偿系统等方面继续努力。

个人简介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曾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经济学博士、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交通银行评级评优办公室主任、《新金融》期刊主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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