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银行暂难被取代

曾刚 原创 | 2012-10-23 16:53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早在十几年前,比尔·盖茨就曾断言,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传统商业银行将是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而我们的一些银行家也认为,商业银行未来的最大对手,将是以Facebook为代表的互联网形态等。

  如果只从技术层面理解金融,相对于传统银行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产品交付以及风险防范方面,都具有优势,其发展对传统商业银行形成冲击是在所难免。

  但在各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都居于比较特殊的地位,所发挥的各项功能,并不完全凭借技术上的优势,而是历史、法律演进的结果。因此,在讨论互联网金融是否会取代传统银行之前,需简要说明一下银行的特征。

  银行业三大特殊性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银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信用货币体制下,商业银行的负债(各类存款)是一国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国家的金融统计中,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都是一类特殊的统计主体,也因此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

  银行负债是如何成为货币的?业界共识是历史演进的结果。这与银行业自身信用度较高,以及其在代理支付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有着很大的关系。

  目前在多数国家,商业银行是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主要参与者。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在为全社会提供财富存管业务的同时,还为社会交易提供了重要的媒介支撑,是维持经济活动顺畅的重要基础,一如人体的血液循环,须臾不可或缺。其他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很难发挥这样的功能。

  2.受法律认可的部分准备金制度,使商业银行具有了信贷(资产)扩张能力。银行早期履行的只是一种保管义务,即保证寄存人总是能等质等量地得到所存物品(即货币存款)。而经过实践,银行家发现,在客户存取的过程中,总会有一定的货币沉淀,故开始将闲置货币借出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从只从事货币存放,到同时经营货币存放和借贷,在法律层面上,银行的业务性质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各国银行立法已不再纠缠与部分准备金相关的法理问题,只是简单通过允许银行同时经营存、贷款业务而对之直接认可。这一认可,不仅使银行具有了跨期融资的功能,而且,在银行负债构成信用货币主体的情况下,还使银行体系获得了超越存款来源进行信贷(资产)扩张的能力,这进一步强化了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3.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业固有的流动性缺陷。法律对部分准备金制度的认可,虽然为银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但由于客户存取的不确定性,以及存、贷款期限的不完全匹配,银行经营始终面临一个根本性缺陷,即流动性风险。

  而充当“银行的银行”,为银行以及金融体系提供最后的流动性支持,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一个重要的职责。中央银行的隐性支持,不仅直接降低了流动性风险,更重要的是,改善了人们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预期,这极大地促进了银行业的稳定与发展,也为银行负债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支付工具(即货币)进一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上述三个特殊性演化出了现代银行业的几个基本功能(不是全部功能),即融资、支付结算和货币创造。

  在这几个功能中,融资领域的竞争性相对较高。正如许多经典文献所指出的,融资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信息不对称,因此,如何以较低成本完成信息收集和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准确定价,是发展融资业务的关键所在。

  在这方面,不仅互联网公司,其他传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都对银行有着较大的挑战。当然,由于互联网公司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高效快捷的服务交付手段以及成本低廉的信息获取和甄别能力等,或许会在融资方面具有更明显的比较优势。

  不过,在不能吸收存款的情况下,互联网融资的发展规模始终会受到资金来源方面的限制,会否给银行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冲击,还需拭目以待。

  在支付功能方面,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有较大的发展,但其并不能直接参与中央银行的结算系统,所使用的最终支付工具,仍然是银行账户所对应的资金。在这个意义上,第三方支付只是传统银行支付的补充和延伸。

  当然,理论上也还存在一种可能,即第三方支付直接参与中央银行的清算体系,由此可以成为与银行支付相平行的支付手段。

  不过,在实践中,为保证清算的安全,各国支付清算体系对直接参与者都有较高的门槛要求和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在这方面是否可以实现突破,也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货币创造是现代商业银行一个特殊的功能。在现行制度下,银行体系可以通过贷款(或其他资产运用),创造出大于原有货币存量(存款)的新增货币供给,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原理上,这样一套货币供给机制的扩张边界只受制于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供应量和最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求。

  在货币创造的层面,互联网公司是否可对银行形成冲击呢?仅从理论角度,并非不可能。只要得到社会充分的认可,并在交易中广泛使用,任何私人部门都可以成为货币供给者。

  一贯市场至上的奥地利学派早就探讨过货币非国家化以及自由银行等话题,考虑了由私人主体自由竞争发行货币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包括基础货币发行权以及有资格参与存款货币供给的机构,都被国家垄断控制或严格监管。

  因为,作为一般的支付手段,货币的供给以及流通过程,实质上也决定着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与配置,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对此,梅耶·罗斯柴尔德曾有一句名言:“只要让我控制一个国家的货币供给,我不在乎谁制定法律。”

  在贵金属本位时代,货币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贵金属的产量,人为控制的空间不大。但在信用货币时代,货币供给已失去客观外在的约束,如何才能保证这一过程的公平性,使之不至于对社会财富分配产生过大的扭曲?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货币发行和控制权被集中到政府手中。这一演进也曾遭到许多批评,因为其可能为政府超发货币、掠夺民众提供便利。也正因为此,在金本位制度崩溃后的几十年中,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一直都是货币政策领域广泛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简言之,互联网公司要在货币供给创造功能方面挑战银行,需要克服几个障碍:其一,互联网公司自身的负债需要成为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如果仅靠自身信用的积累和演进,恐怕要很漫长的时间;其二,需要得到监管部门认可,获得部分准备金权利,可以同时经营存款和资产业务;其三,需要获得中央银行的隐性支持,否则,客户对流动性风险的担忧会极大限制其业务发展。

  克服上述这些障碍,主要问题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法律许可,换句话说,互联网公司需要获得银行牌照。当然,在只有获得银行牌照之后才能对银行的货币创造功能形成挑战的情况下,互联网业态无法在这个方面取代银行。

  短期挑战有限

  至此,对于有关互联网金融是否可以取代银行的问题,可得出几个初步的结论。

  第一,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发展优势,特别是在对一些特殊客户(信息相对不透明的小微客户)的融资服务方面,可能会给银行带来一些挑战。但由于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格,其融资能力在短期内与银行保持很大差距,不足以构成严重威胁。

  第二,在支付服务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或替代银行支付。不过,由于其不是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互联网交易仍会以银行账户资金为最终支付工具,加之社会信任的积累需要较长时日,因此,互联网支付短期内尚不足以对银行产生明显影响。

  第三,在货币创造方面,尽管互联网金融以及其他金融创新的发展,会对货币流动性以及中央银行的货币控制能力产生一定影响,但如果没有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做保证,这些创新事实上都很脆弱。

  此次金融危机之前,各种结构创新工具以及所谓的“影子银行”高度发展,“金融脱媒”大有彻底改变传统货币金融模式的架势。但在危机开始后的很短时间内,大部分此类创新工具的价值都灰飞烟灭,遑论其在交易中的可接受性。

  在信用货币体系下,中央银行的信用才是货币制度的基础,其他所有主体衍生创造货币的能力,不仅取决于各主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金融创新的水平,还取决于中央银行在关键时刻会否予以支持。而央行的支持,显然不是针对所有主体。在这点上,受法律认可的银行牌照,是互联网公司涉足货币创造领域不可逾越的障碍。

  当然,是否应该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发放银行牌照?这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但从互联网公司所具有的各种竞争优势看,完全有理由认为它们可以办出非常优秀的银行。但在实践上,监管者对此好像顾虑颇多,至少从微软在美国申请银行牌照而未果的经历,我们似乎可以感受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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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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