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观察:“绿色金融”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蓝春锋 转载自 金融时报 | 2012-10-26 08:25 | 收藏 | 投票

  主 持 人:记者 黄丽珠

  特邀嘉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副部长 魏加宁博士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徐诺金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博士

  2007年以来,由国家环保总局与金融业联手推出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项绿色环保政策,使“绿色金融”制度初具框架,为我国金融业挺进环保主战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柄绿色宝剑对重污染企业釜底抽薪,这对在中国阻力颇大的环保事业来说意义深远。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其中“绿色金融”成为境内外各界关注的焦点。今天魏加宁、徐诺金、郭田勇三位经济金融专家做客《圆桌对话》,专家们一致认为,金融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中枢,有很强的杠杆作用,金融业的发展与环保事业相结合,将是一个双赢甚至是多赢的选择。同时,“绿色金融”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它将成为实现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重要工具。

  ◎“绿色金融”:实现金融生态

  ??环境优化的重要工具

  记者:“绿色信贷”政策是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确立环境准入门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其不仅对重污染企业是釜底抽薪,同时可以严控信贷风险。这项政策最终预期的实施效果将是怎样的?强调“绿色信贷”对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的金融生态环境优化有哪些重要影响?

  徐诺金:“绿色信贷”首先是一项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运用经济、法律及行政手段和措施,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总量、投向和质量等进行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金融机构对研发生产环保设施、从事生态保护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倾斜信贷支持,而对污染企业进行信贷限制的信贷政策。可以预期,“绿色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将达到有效引导资金向环境友好型企业流动的良好实施效果。

  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绿色金融”与生态金融也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绿色金融”是生态金融的内在要求,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重要工具。

  “绿色金融”的直接作用对象是经济微观主体,实施的手段是引导和调节金融生态体系的资金分布,制定和实施“绿色金融”政策的目的,一是通过经济手段迫使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使企业事前自愿减少污染,而不是事后再治理污染。二是通过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经济制约,使环保理念和政策与金融生态的目标更加融合,为金融生态环境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全面、持久的保障。因此,“绿色金融”能够优化金融生态系统的内外环境并以此促进双方的互动良性发展。只有建立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才是可持续发展,也只有这样的经济发展环境才是金融机构得以长期良性发展的基础,才是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基础,而金融机构严格按照“绿色金融”的要求进行微观操作,对构建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基础的经济发展环境会起到不可忽视的积极效果。可以说,“绿色金融”与金融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互动关系,其实施直接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的质量,金融生态环境的现实状况也会决定“绿色金融”实施的效果。

  郭田勇:同时,我认为环境保护也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短期来看,以“十一五”期间,我国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为基础测算,按节约1吨标准煤投资额约1500~2000元计算,我国在“十一五”期间的节能投资总额累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这无疑对于金融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机遇。从长期来看,国家产业政策加大了对节能环保型行业的支持,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节能环保型企业才能得到长期发展。金融行业要获得长远利益,必须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行业的投入,从而保证其长远盈利。

  ◎“绿色金融”的作用机理:解决“市场失灵”回避“政府失灵”

  记者:由于无论在减少企业环境污染,还是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绿色金融”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和发展潜力,使“绿色金融”已经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重视,您认为这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什么?

  魏加宁:首先,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由于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而导致“市场失灵”。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就需要政府的介入。然而政府的介入往往以事后处罚为主,并且会因官僚主义作风、办事效率低下以及信息不完全等原因从而导致“政府失灵”。

  “绿色金融”的出现,则是将环境风险组合到金融风险里面,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借助市场机制、政府管制以及社会监督等多种力量,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既解决“市场失灵”,又回避“政府失灵”。

  其次,环境污染问题多由微观企业所产生,因此,属于微观问题;但是,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则必须从宏观层面着眼,从整个经济层面乃至社会层面来加以防治。而金融手段,既具有宏观协调的功能,又能够从微观机制入手加以防范和治理,兼具宏观协调和微观防治之功效。

  再次,在环保问题上,当国民作为消费者对企业进行制约时,不仅呈弱势状,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因为消费者往往会为追求价廉物美的产品而不得不放松对生产企业在环保方面的约束。但是,当国民作为投资者通过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制约时往往就变成了强势一方,并且由于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了投资回报率的考量之中,投资者往往更加关心所投项目或企业在环保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效,以规避因环境风险而带来的损失。

  最后,环境污染问题成因各异,形式多样,企业往往会想尽各种办法规避政府的行政监管,逃避处罚。而政府的监管往往因为工作量大、覆盖面广而顾及不全,社会的监督又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而鞭长莫及。但由于金融手段多种多样,并且直接切中污染企业的融资命脉,因此,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且与政府、社会三方联起手来,就可以对污染企业起到综合治理之功效。

  此外,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防治乏力,归根到底是由于民间企业或政府部门缺乏必要的正向激励和足够的惩戒压力。而金融机构一旦介入到环境污染的防治领域,就有可能形成较强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严厉的惩罚机制。

  ◎“绿色金融”在中国的探索:步履维艰

  记者: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局在1995年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商业银行才开始涉足环保领域。而在中国掀起一场“绿色金融”风暴是在2007年以来,三大“绿色金融”新政的相继出台。可见,在我国10多年的“绿色金融”实践道路是不平坦的,您认为主要的难点有哪些?

  郭田勇:从“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看,目前的模式主要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三种。由于后两者刚刚起步,且规模和作用比较有限,因此,目前的“绿色金融”主要方式还是在银行的“绿色信贷”。除了承担社会责任以外,理论上银行参与“绿色金融”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规避风险,例如:如果银行向污染企业贷款,如果该企业被环保部门查处,就意味着该企业可能被施以经济重罚,甚至会被停产、关闭,那样,银行的贷款就面临损失的风险。为规避自身风险,银行将会主动和环保部门配合,拒绝向污染企业提供资金。二是获得收益,银行可以通过抓住环保带来的一些机遇,参与一些节能环保项目获得收益。

  然而这两种理想的状态却由于种种现实的体制和技术原因难以达到。从体制方面来看,一方面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甚至一些污染企业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被当地政府“保护”的情况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和银行难免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即污染主体行为的私人成本要小于其社会成本。“绿色金融”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把银行和企业的风险联系在一起,但由于当前污染企业并没有完全承担污染风险,风险还被一些地方政府承担着,而对企业来说,由地方政府承担风险等于没有风险。

  同时,由于污染企业因为少了治污成本,经营状况反而可能好于普通企业;而一些环保型项目中,投资期限长、管理成本高,有一些甚至是经济效益并不太好的,商业银行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迫于盈利和市场份额的压力,自然缺乏发展“绿色金融”的动力。

  此外,发展“绿色信贷”还存在一些技术难题。例如:环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还不够及时。“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这就会降低“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由于缺少推进的激励机制,对于环保做得好的企业和银行缺少鼓励性经济扶持政策,也难以有效吸引商业银行支持环保项目。

  徐诺金: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这种情况要求金融机构顺应环境的变化,通过不断在组织结构、内部管理、业务范围、业务品种、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创新来适应这一金融生态环境变化的特点,唯此,才有利于自身生存。

  与罚款等传统环保行政处罚措施相比,“绿色金融”增加了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融资成本,甚至切断严重违法企业的资金链,能有力遏制其投资冲动,对污染企业的制约更加直接,也更加有效。其实,“绿色信贷”并不是新鲜事物。金融机构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之一,即“赤道原则”。各种促进环保的经济手段也不是最近才出现的,种种迹象表明,将来在环保方面的措施会更多、力度会更大。不论出台的环境保护政策涉及何种方面,实质都是用一种强制性手段来约束人们对环境的破坏,用客观的限制来获取主观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然而,“绿色金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会遇到阻力。首当其冲的是刚刚郭田勇也提到的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能否实现信息共享、环境保护与金融信贷能否建立联动机制。只有从操作层面让环保和信贷等金融政策挂钩,实现信息共享,才能帮助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的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地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同时,由于提供污染企业名单的环保局隶属于地方政府,如果某些污染企业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环保局还会不会亮出“红牌”?或者,污染企业当前的经济效益良好,地方政府会不会“示意”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因此,各地方政府必须要协调长期与短期利益、平衡经济与环境权益,才能使“绿色信贷”真正落实到位,从而把企业治污由被动的自发行为变成积极主动的自觉行为,全面提升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质量。

  ◎履职“赤道原则”:“绿色金融”亟待政策法规保驾护航

  记者:“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三项新政的颁布,使企业的一些行为受到“绿色金融”的制约,但要想真正使中国不成为“赤道原则”的“缺席者”,这道“门槛”还有待相关决策部门的进一步夯实。对此,三位专家有哪些政策建议?

  魏加宁:我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应创设“绿色金融学会”,成立“绿色金融”研究机构,以加强和深化有关“绿色金融”的系统性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在国内应尽快推出与“绿色金融”有关的相关立法,包括国家环境法等。建立与“绿色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绿色金融监管体系”。并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将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纳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之中,以便从融资环节对金融机构施加外部压力。同时,设立“绿色金融NGO”。由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绿色金融”的自律性非政府组织,以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环保意识、环保措施和环保行为,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是否承担了在环保方面的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

  其次,创建环保政策性银行。联邦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生态银行”的国家。中国作为以节能减排、建立“两型社会”为长远奋斗目标的“环境大国”,完全有必要尽快组建一家以防止环境污染为主要任务的政策性“绿色银行”。

  第三,成立专门的环保基金。国家应通过设立环境税或财政收入划拨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的方式,成立一个国家级的“环保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以及对环境污染重大事件的受害人进行赔偿。

  第四,建立“绿色信贷体系”。学习发达国家一些银行的先进经验,将环境因素纳入其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之中,将环境报告从会计报表的可有可无的边缘内容变为必不可少的主流内容,绿色会计报表得到推广应用。“绿色信贷”计划的推出,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限制贷款。但进一步落实尚需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并建立长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推出系列“绿色金融”产品,例如:“绿色保险”产品、发行“绿色证券”产品、发行“绿色基金”(“生态基金”)产品、推行巨灾风险保险及其证券化试验,同时,应试验“绿色金融衍生产品”。中国目前在节能减排方面虽然规定并分解了一定的指标,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市场交易机制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使得这些制度安排显得过于僵硬,缺乏弹性。因此,尽早进行有关天气衍生品和排放减少信用等金融衍生品的试验,有助于促进这些制度安排的落实。

  徐诺金:作为“绿色金融”的操作主体,金融机构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开拓创新,积极引导市场需求,并以此作为自身调整信贷结构、提升资产质量和防范风险的主要手段。

  一是落实“绿色信贷”问责制,将信贷是否落实了环保要求等依法合规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二是明确“绿色信贷”的政策要求和市场准入标准,将环保标准与信贷风险管理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落实到客户调查、贷款营销、授信、项目评估、信贷审查、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从源头上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三是建立“绿色信贷”动态跟踪监测机制,明确环保信息收集、分析、核实、预警流程,实时动态对信贷资产进行全过程评价和风险监控。四是通过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逐步建立充实、及时更新客户环保信息,按照环保风险轻重程度,对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及时提示风险。五是积极探索和创新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模式,创新“绿色信贷”产品供给,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六是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变消极被动的禁止信贷为积极有效的环保革新信贷,使信贷在环保技术革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郭田勇:在政府方面:应继续出台一系列利于环保、鼓励资源再生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财税政策,让发展“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限制污染企业,鼓励环保型企业发展,使商业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有利可图,引导资金向环保企业倾斜。

  在环保部门方面:从环保部门角度看,要加强和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要对人员进行相关的人员技术培训,并制定出一套全面系统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环评指标。

  在金融监管部门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首先,要进一步细化贷款统计口径,这不仅可以防止出现类似银行发放节能减排贷款被计入“两高”行业,导致“绿色信贷”投放越多,“两高”行业贷款越多的情况,而且可以确保资金进入企业之后能够运用在环保项目上。其次,在当前的紧缩政策下,可以适当放宽或取消对环保项目贷款额度限制,以提高银行发放“绿色贷款”的积极性。再次,由于目前银行发展“绿色金融”刚刚起步,银行方面缺乏必要的技术和人员,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为打消贷款“责任终身制”的情况下信贷人员对向环保项目发放贷款的顾虑,可以考虑采取“尽职免责”的原则。最后,监管部门对于违规性污染严重企业贷款的银行坚决惩罚。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发展“绿色金融”要做好下面的工作。一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引入环境观念,加强员工环境意识和全流程的环境评估。不仅有针对性修订制度,对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而且在市场准入、客户选择、风险管理、合规检查等多方面设计相关标准和流程,当前要逐步将环境因素纳入放贷时的考察范围之内,将环境风险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银行对于污染环保不达标的企业拒绝发放贷款,已发放的贷款要逐步收回。

  二是应当认识到在“金融脱媒”日益严重的条件下,信贷对于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小,同时银行依靠传统信贷为主的盈利模式也受到挑战。

  商业银行有必要把金融创新、实现战略转型、发展综合经营和发展“绿色金融”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通过贷款、理财、担保、租赁、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市场,如交通银行、荷兰银行等都推出了环保类理财产品,但是,目前,这些产品还都投资于海外,如果将来能推出投资于境内环保项目的类似产品,无疑将大大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

  此外,银行还可以为环保企业提供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中间业务,为节能环保提供更多金融支持。并且随着综合经营的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推出环保基金、环境险等业务。

  三是要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通过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和惯例来实现自我约束,并强化绿色概念的实施;学习国际著名银行先进的金融理念和管理经验,并得到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进而提升自身各方面的水准,扩大自己在国际上的影响。例如兴业银行在同国际金融公司的合作中不仅获得了许多技术和经验,还获得了一定贷款本金损失分担,大大促进了其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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