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

林采宜 原创 | 2012-11-29 09:16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11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上指出,在新的起点上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让群众过上更好生活,依然要靠改革开放。这是我国发展的最大“红利”。

  从李克强的讲话和十八大文件精神来看,改革开放仍是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的最大制度红利。从经济层面看,笔者以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则是下一阶段中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

  提到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人们不约而同地想到目前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因此,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似乎只能从“劫富济贫”入手,降低资本报酬率,向富人及高收入者增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增加穷人的收入。不错,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目标应该是缩小贫富差距,但“劫富济贫”并不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唯一手段。

  从中国目前的税收结构、政府财政预算结构来看,合理改革财税制度,也能达到“济贫”的目标。

  通常而言,国民财富从“企业销售收入”这个环节开始,到成为居民手中可支配的货币或非货币资源,中间经过两次分配环节,一次分配环节涉及资本、劳动力报酬率和政府税率,二次分配环节涉及的是教育、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

  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从一次分配环节来看,由于企业利润取决于多重因素且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限制最高利润率难以奏效。同样,在自由交易的环境下,劳动力报酬率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市场上,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必然扩大弱势群体的失业率,而在供不应求的高端人才市场上,政府若限制最高工资标准,也将导致实际工资收入被拆分成多种支付形式,通过延期支付、非货币收入等多元化形式隐藏实际收入,导致当期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因此,政府实际上也没法通过限制工资水平来调整劳动力报酬的悬殊。

  既然政府无法通过行政手段限制资本报酬率——企业利润,也无法通过行政手段硬性限制劳动力报酬——市场工资水平,唯一可以调节的就是政府税收。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可以有效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

  从二次分配环节来看,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把部分财政收入还给居民家庭,也是提高低收入群体可支配收入的有效手段,比如让低收入者通过医疗保障、免费教育、失业补助和养老金,以及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补贴和救济,西方有些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教育、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在我国财政支出中的占比为32%,而美国、欧盟、日本相对应的这块支出分别占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52%、66%和62%。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医疗及其他社保支出的占比,从而提高贫困阶层对社会公共产品的享用水平,是有效缓解低收入阶层生存困境、缩小贫富差距负面作用的有效手段。

  当然,要提高民生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占比,首先要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的同时,淡化政府的“经济建设”功能,通过“收费”建立商业模式的基建项目和公共产品领域,引入社会资本,降低政府投资在财政预算中的比重,这样一方面能减少行政权力的寻租风险,另一方面能有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适度下调政府行政管理开支的占比,一方面精兵简政,通过优化组织结构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并在此基础上精简公务员队伍,另一方面通过减少“三公费用”的支出, 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措施涉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和取缔非法收入”,在这几项措施中,优先执行到位的应是“取缔非法收入和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至于“调节过高收入”,那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具有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同时也可能进一步催化“投资移民”导致私人资本大规模外流。

  所以,要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风险降至最低,从合理改革财税制度着手,把调整当期利益与调整预期利益结合起来,或是较为稳妥的选择。

个人简介
林采宜,复旦大学博士,中国银行卡产业专家。国泰君安首席研究员。中国银联首席研究员,《银行卡研究咨询》执行主编。喜欢散文写作,著有散文集《肆无忌惮》和《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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