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离不开交易

郑友林 原创 | 2012-12-23 22:40 | 收藏 | 投票
财产权离不开交易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资产需要在正规的财产权制度中,才能产生出大量的剩余价值。只有通过交易(转让),财产权才能确保市场价值。黑格尔认为财产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的社会地位由其经济状况决定,人们占有和使用物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收益权就应该是占有权、使用权的内容之一。财产权必须通过法权制度来保护,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对它的具体行使和现实化运动必须通过实际的占有、使用、转让等活动的环节来完成。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曾经明确指出,在物质形态上完全相同的两栋房屋如果附着其上的财产权不同,那么它们就是两件不同的商品,而且它们的市场价值可能不同。交易双方通过博弈达成的合作会给双方均带来收益。但若对物质利益的排他性占有通过武力来维护,则其威胁远比依靠法律制约严重。因此建立强有力的财产法律制度可使交易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财产法的中心任务即是消除交易的障碍。
 
财产或财产权除了用于直接的交易,还可以作为抵押物(交易的一种形式)。在德索托的《资本的秘密》一书中,财产权不再是一个枯燥的法律名词,能否在法律上承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房地产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决定着一个落后的国家能否真正地实现经济起飞。他认为,一个国家的贫困根子在于“死资本”。他和同事曾经计算过,全世界的穷人拥有的财产大约在9万亿美元,主要是住宅,这远远高于外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但是由于这些财产没有任何记录,所以他们不能以此作担保(在中国表现为抵押,作者注)去借贷。一位棚户区的居民要想获得利马市政当局对于自己住宅的合法权利认可,需要办728项手续。由于非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赶不上人口流动、城市化等社会变化的步伐,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财产只能游离于法律系统之外,因而成为“死资本”。
不过,交易是有成本的,即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市场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用、监督和管理成本及制度变迁成本。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市场机制的运作是有成本的。如果交易成本过高,这样的交易就是低效的;如果交易成本高于预期的利润,甚至无利可图乃至亏损,这样的交易就毫无意义,没有人愿意去做。因此,交易存在着一个临界点,那就是交易费用可控而且低于交易者的预期利润。
在谈到农地流转(一种扭曲的交易形式和命名)问题,政府明确今后不再强制流转,尊重农民的意愿。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出现强制流转现象,正好说明了农地产权不明确所带来的严重问题。交易权本身包含着“不交易”,因为交易条件如果不能满足交易者的要求,就可以说“NO”。但是,人们有理由担心,如果农地产权归属不明确,在没有法律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强制流转还会发生。
 
名词解释:
交易。一般意义上的交易是指双方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的交换。它是以货币为媒介的。简言之,交易就是买卖双方对某一样产品或商业信息进行磋商谈判的一单生意。
房地产/不动产交易是指两方或三方之间对一个单元财产权转移的过程。(Real estate transaction, the process whereby rights in a unit of property is transferred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金融交易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就资产交易的支付所发生的协议、通讯/沟通(涉及交易条件的谈判)或移动(作为交易标的物实物的移动)。(Financial transaction, an agreement, communication, or movement carried out between a buyer and a seller to exchange an asset for payment.)

 

个人简介
将军赶路,不博小兔。目标长远,就不必计较一时一事得失,谓之境界。 无为而无不为,无为而成。 为大必作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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