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豪车被撞的责任思考

荀建 原创 | 2012-02-15 12:08 | 收藏 | 投票

最近接连发生两起普通家庭用车与豪车相撞事故,且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均为家用车,看了此两条信息后,本人的观点如下:

 
一,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家庭基本资产最低限定,这样可以避免因为过失行为后果对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危及。对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我国立法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借鉴国际社会比较好的立法经验,快速对不可预见情况因事立法,尤其是涉及到需要保护的公民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资产。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制止因意外导致个人及家庭破产,既然企业可以破产保护,为什么对公民个人及家庭不能立法进行破产保护?针对居民个人及家庭的破产保护应当立足于防止因意外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资产为目的。总之,必须建立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资产不可用于赔偿的原则,而基本生活资产的量化指标应当实际考虑我国公民的家庭基本存量资产额度。另一个办法就是将家庭资产按家庭人口数量分成等分后,将肇事者应当得到的部分用于赔偿,而不能一人肇事全家赔偿,这一点符合我国的继承法原则。
二,豪车与普通车辆相撞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普通车辆有失公允,在车辆行进途中,每个人或车辆所承担的责任应当对等,所谓对等就是不能因为车的价值高就多赔偿,而车的价值低,就少赔偿,除此,基本保险应当设定上限,也可以按肇事车辆同等价值的车辆损毁维修价格向对方提供赔偿,这样还可以更有效的限制公共部门及富豪过多购买高级、超高级车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点只适用于赔偿资产损失,而不能用于肇事的人员伤亡损失。总之赔偿资产损失不可以完全由价值决定。如果豪车为了避免个人及单位承担赔偿以外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巨额财产损毁险。从豪车的价值本身的意义分析,由公民个人承担全部损失也有失公允,因为豪车价值本身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且所有在我国购买的豪车都无一例外的远远高出豪车的国际市场价格,这方面主要是我国整个汽车行业存在巨大的公共单位及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公民和法人的暴利侵害问题。大家都知道,我们的石油价格正在与国际价格接轨,但是我们的汽车价格却一直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一倍以上,像那种豪车的价格甚至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两倍还要多,而我国公民的实际收入却远远低于许多汽车普及国家。
三,不应当无限制的将风险转嫁到投保人身上。我国保险企业由于多为国资控制,国家对保险企业在制度上过于偏袒,造成我国保险业始终不能承担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保险企业几十年都成长不大,总像是襁褓里的尿裤子、屙屎的婴儿一样。所有保险企业对投保人设置的理赔条款多有暗线,使投保人防不升防的在实际理赔中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实际上,我国公民目前投保的结果是基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一点警示人们,我国保险业享受丰厚的利润而不愿意承担任何实际风险的做法早该得到纠正了。因此,我国应当尽快的制定保险业平均利润基数,超出部分应当上缴国家,建立国家保险基金统一平衡使用,当然这个统一支配的基金必须用于保险企业无力赔偿时支付赔偿,而不是归国库所有。
 
       两车相撞,我们可以理解为两部交通工具的相撞,其基本功能都是代步工具,而豪车产生的过多的碰撞损失是因为车辆上附加了奢侈品成分,你不加,就产生不了那么多损失,是豪车车主加上了奢侈品于车辆上面才造成了过多的损失,因此赔偿原则应当是同质原则,医院并不因为两个斗殴者中的受伤者的身价高而向高身价就医者索取高额的青霉素使用费,那么修车行业要多收豪车的维修费也理应不再赔偿范围内。高身价如果能得到死亡或创伤的高额赔偿,必须要为此高额投保,如果保险制度不把奢侈的高额投保并理赔纳入保险范围,那么就该相应对奢侈品上街进行保护或禁止其上街,而不应当把一块价值连城的翡翠扔在船甲板上任人可能随脚踢进海里然后像误踢者索要赔偿。制度性、法律性问题的产生 ,不应当在发生意外时转嫁到公民个人身上,更不可以让一个家庭对其中一个成员的过失承担全部法律和赔偿责任。
 
      购买经济型车辆而不购买豪车的原因是购买者没有对豪车行使承担购买和意外风险的能力,那么怎么办?      难道经济型车辆还要避开公路行驶来规避自己可能遇到的风险吗?还是由立法或保险部门来完成这个社会本该通过一种机制解决的问题。
 
       期待所有看到此文的朋友提出更多建设性建议,让我们的所有公民不再遭受不该承担的责任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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