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观察:供应链管理型企业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

蓝春锋 转载自 深圳金融 | 2012-04-05 20:23 | 收藏 | 投票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生产分工模式从企业内部的产供一条龙模式逐渐转化为不同企业间的专业化分工,形成清晰的产业供应链。随着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供应链以其纵向一体化的特点,成为国际上产业组织的主流模式,供应链管理型企业应运而生。其提供的供应链服务与国内众多物流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有较大差异,属于商务支持外包领域,这种商业模式在国外已形成产业,但在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同时,由于该类企业运作特点和资金特点,其对融资需求较大。因此,研究供应链管理型企业的特征,剖析其在银行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对银行降低风险具有实质性意义。

      一、 供应链管理型企业的基本概念

      供应链管理指通过对生产销售各环节间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简化中间环节,提高上游对消费者需求的响应速度,使各节点企业同步协调运行,整个供应链更顺畅和更具效率。供应链管理型企业便借助对“四流”的管理与企业供应链系统实现无缝连接,通过提供各式增值服务,与供应链各方结成利益共同体,分享成本下降带来的利润提升。

      二、 供应链管理型企业的运作模式及资金特点

      (一) 企业主要运作模式

      目前,供应链管理型企业提供的“一站式”供应链服务,可分为广度供应链服务平台(包括采购执行和分销执行)、深度分销及分销执行服务平台(采购销售业务)、产品整合供应链服务平台(虚拟生产服务)等。

      (二) 资金特点

      以采购执行为例,供应链企业从原材料供应商处购买原材料后销售给制造商,一般情况下,原材料供应商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形式,而制造商由于其核心地位往往采取按月或按季的结算付款方式,由此供应链企业将垫款,形成应收账款。供应链企业为解决其采购资金来源,需要向银行贷款,同时由于企业为加大利润空间,以追求高速的货物周转流动性为目标,造成供应链企业较高的银行融资。可见,供应链管理型企业的资金呈现出“三高”的特点,即“应收账款高、融资占比高、流动性高”,对于银行而言,这些特点均影响着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整个运转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无法正常收回。

      三、 供应链管理型企业主要融资方式风险及防范建议

      近年来,由于供应链管理型企业发展较为迅速,银行结合该类企业的经营特点,创设出许多创新类业务品种,如预付类融资业务等,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比,解决了企业的资金来源。

      (一)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供应链企业代理核心企业进行采购及销售,其往往具备大量的应收账款,同时由于这类企业通常拥有的房产等不动产较少,无法通过房产抵押融资,在《物权法》第223条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合法性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成为供应链企业最常见的融资方式。

      1、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1)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合法性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才能受到保护。如果基础合同存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基础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其作为质押的标的就存在法律障碍,将影响质权的有效设立。(2)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可转让风险和出质人将应收账款私自转让的风险。基础合同的可转让性是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不得转让的条款,必须是书面明示的,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的转让需要进行转让登记,出质人将已质押的应收账款私自转让的风险仍将存在。(3)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履约瑕疵风险。一般情况,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多见于出质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在出质人的履约过程中如出现履约瑕疵,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存在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这将导致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4)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风险。《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三)债务相互抵销”。该规定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互相抵销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和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类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双方债权予以抵销,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归于消灭。而且,抵销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对质权人而言带来不确定性。(5)应收账款付款路径风险。质押目的能否实现,与应收账款的付款路径关系重大。若出质人擅自更改收款账户,质押将会落空。

      2、风险防范建议。(1)通过出质人的承诺和保证机制,防止其欺诈或者隐瞒所带来的风险。应收账款成为质押标的的前提是该应收账款是可转让的财产标的。因此,为防止阻碍债权转让有效性、完整性情形的发生,建议在协议中要求出质人对其债权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一是对债权有效性及价值的承诺。即所出售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合法的;出质人已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向客户提供了符合贸易或服务合同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二是对债权可转让性的承诺。除了已向银行披露的因素外,不存在任何阻碍债权可转让的因素,在应收账款出质期间也不会产生任何阻碍。三是对应收账款所涉及合同内容变更的承诺。银行应要求出质人承诺未经银行同意,出质人不应变更应收账款所涉基础合同,该限制建议同时告知基础合同交易方。(2)银行应该注意排除接受一些比较特殊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防范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风险。对于一些特殊的应收账款,出质人很难或者根本无法履行应收账款质押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保证,银行应该审慎介入这些应收账款的质押。如出质人向其自身供应商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债权。(3)强化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银行降低应收账款风险的关键。应主要针对基础交易双方,即出质人和债务人;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两方面。(4)尽量选择已经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象。(5)尽量选择应收账款转让方式,并注意将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二)银票融资??“厂商融”

      银票融资指银行为供应链企业核定业务额度,该额度专门用于供应链企业向上游厂商(核心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购买商品。额度项下单笔开票免收保证金,在供应链企业提货时由经销商向银行存入该笔货物等值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每次根据存入的保证金金额开出等额《提货通知书》通知上游厂商发货给供应链企业,同时根据《提货通知书》累计金额与供应链企业所开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差额部分确定回购金额,并向上游厂商开出《回购通知书》,由上游厂商对回购金额承担清偿责任。该产品由传统的“保兑仓”演变而来,由于“保兑仓”要求银行对质押物行使监管义务,不便于操作,因此,银票融资渐渐成为供应链企业较为常见的融资模式之一。

      1、银票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1)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核心厂商可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汇票到期,银行即向第三方承担付款责任。若此期间,供应链企业并未提货,银行债权实质上处于无担保状态。(2)银行与核心厂商、供应链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条款设计存在缺陷,风险控制环节存在漏洞。a.核心厂商的还款责任约定不清,包括金额、期限等,导致银行要求核心厂商承担还款责任时存在障碍。b.保证金条款约定不清,存在不被认定为保证金的可能,银行将无法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力。c.回购金额追索权的行使主体未明确约定仅为银行,且未明确款项退回账户仅为银行账户,供应链企业可能直接向核心厂商行使追索权。(3)供应链虚伪交易背景的风险。(4)当发生少提货物或退货情况需要退款时,核心厂商将款项直接退给供应链企业,该部分资金未受银行监管。

      2、风险防范建议。(1)银行在签发承兑汇票前,应注意要求核心厂商签发《回购通知书》,避免若供应链企业未提货,核心厂商以其未签发《回购通知书》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完善合同文本。核心厂商应当对汇票与保证金间的差额承担清偿义务,银行应当在三方协议及《回购通知书》中对核心厂商的具体还款金额及期限做出明确约定。(3)完善保证金管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保证金担保应具备“特定化”和“转移债权人占有”两个法律要件。保证金收取时,每笔担保业务应开立相应保证金专户,确保保证金专户与担保业务“一一对应”的关系。

      (三) 动产质押

      银行业动产质押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物流企业代理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动产质押除存在合作监管方准入和评估、质物出入库监管、质物价值监控等操作风险外,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主要法律风险。(1)出质人无质物处分权。由于动产与不动产、权利等不同,其无法从外观、证书等载体上直接体现其所有权人。若出质人以其无处分权的动产出质,银行实现权利时,将会受到所有权人抗辩,从而影响质权实现。(2)拟出质物存在出质障碍。并非所有的动产均可质押,如海关进口的一般贸易物资,在付清相应的关税和增值税前,属海关监管物资,不能作为质押物。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资、法律禁止流通的物资、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和不能依法转让的物,均不适于作为质押物。(3)拟出质物已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第三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可以作为抵押物,由于抵押不以移交占有为要求,存在抵押后再被作为质物出质的可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4)动态动产质押模式下,若未及时更新质押清单,将导致银行行使质权存在障碍。

      2、风险防范建议。(1)完善相关合同文本。一是完善借款合同。约定质物跌价补偿机制,当质物价值下跌到一定比例时要求供应链企业及时提交新的质物或存入保证金。二是完善抵押合同。根据质押动产的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质押物清单,特别是在动态动产质押下,除标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外,还应注明货物存放的库位、保证货单对应,防止质押权利落空。三是完善仓储监管协议,合同中应明确企业提货须凭银行书面通知方可办理,未经银行授权仓储方不得为企业办理仓单挂失补办手续。(2)完善质押物交付手续。对质押动产进行实际占有,由仓储公司向银行出具权利凭证或入库凭证。(3)核查出质人对质物的所有权。查验质物的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和付款凭证以及出质人的会计报表是核实出质人对质物所有权的有效方法。在查核以上资料的基础上,还可以到财税部门对出质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4)在设定质押前,到质物存放地所属工商管理部门或专用物资的法定登记部门查核该批物资是否已进行抵押登记。(5)要求供应链企业对质物购买足额保险。

      四、其他风险防范建议

      (一)落实核心企业审核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关键是供应链的准入问题,其依托核心企业稳定的经营能力和良好信誉,以其库存或应收账款为交易对手提供融资,因而核心企业的选择对供应链融资业务至关重要,是供应链准入的核心问题。选择核心企业时要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企业资金实力、综合管理能力及信用水平等,选择在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具备良好的信用水平和资金实力,同时生产经营状况、商品销售市场具有稳定性的企业。

      (二)完善担保制度,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由于大部分供应链企业的资金实力较弱,偿债风险较大,在加强对企业现金流即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和把握的基础上,还需要采用其他担保方式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首先需要落实担保制度,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完善各种担保手续,审查担保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担保合同文本是否规范,争取对银行有利的合同条款;其次是担保物的选择,根据市场行情正确选择应收账款、存货等质押物,并设定合理的质押率来规避市场风险;再次,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对于供应链上的优质中小企业,银行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宽抵押和担保的领域及范围,探索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担保方式。

      (三)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

      识别客户是银行一切业务的基础,应当在业务开展前了解客户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加强对客户信用的审查,如审查银行的授信及业务往来情况,财务状况的审查一般通过财务报表查看客户的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查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管理水平。如香港银行在给企业进行授信前会透过中小企业主的经营理念、行为去判断企业的发展前景,并以此判断可否给企业进行授信。

      (四)加强供应链企业所属行业的动态监测和选择

      行业风险会带来供应链的整体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供应链企业所属行业的监测分析,包括行业的产业政策、产业成熟度、技术风险、行业垄断程度及市场供求关系、价格稳定程度等。

      (五)加强对贸易的真实性审查

      银行在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建立配套的信贷审批制度,加强信贷管理。要审查供应链主体的贸易资格、相关的贸易合同、发票、单据等。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时,应首先审查交易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有效,要做好应收账款的价值评估,应收账款价值不仅与出质人即应收账款收款人的资信能力有关,还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资信能力密切相关。

      (六)设计适合的风险缓释方法

      供应链的风险缓释方法包括核心企业担保、保证金、采用信用证结算控制单据等。还可以通过融资期限、质押比率、保证金比率进行弹性控制。一旦企业不还款,将按约定对监控的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处置而获得受偿。

      (七)制定周密的资金使用监管方案

      银行应注意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企业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管理办法是对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尤其是贷款资金用途监控模式的转变,要想在短期内改变企业对银行贷款实质上长期使用的观念,还要对企业做好引导,特别是要转变企业将银行贷款与自己的自由流动资金混淆使用的问题。在日常贷后管理中,银行在对贷款资金用途和流向做好监控的同时,特别要关注其中的难点问题,并加强贷后监控,切实将银行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1、正确引导客户接受受托支付的理念,严格对贷款执行“实贷实付”。银行要通过对贷款支付的审核,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对企业规避受托支付的行为和化整为零等现象要及时指出,并按照合同约定调减自主支付限额、中止贷款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

      2、对贷款自主支付时要求提供的资金使用说明要按规范填写。在审核企业贷款需求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要至少包括四个要素,即贷款主要用途、支付对象、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3、要严格审核受托支付模式下的支付,防止自助支付方式支付。企业自主支付办理贷款资金划拨时,必须在开户网点柜面办理,要防止其通过网银等自助支付方式支付资金。

      (八)加强法律风险控制,完善法律性文本

      供应链管理型企业融资过程中,包括产品设计、谈判、合同履行等应当吸收法律人员的介入,法律专业人员应当对融资产品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切实做好法律文本的审查。

     

      作者单位彭丽波: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个人简介
出生于赣南,求学于京西,就业于浙北,金融从业20多年,持续关注金融对经济\经济对金融的影响。本站为本人学习及原创作品刊发网站,转载文章仅供本人学习之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原创作品若转发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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