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法院应当受理状告“毒胶囊药厂”案

罗竖一 原创 | 2012-05-12 13:52 | 收藏 | 投票

文/罗竖一

 

    据2012年5月11日《北京晚报》报道,全国首例状告毒胶囊药厂案遇到维权难题,接到消费者许某诉状的北京某基层法院表示因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立案。

 

  就法律意义而言,立案与否取决于是否符合立案规定;然就司法现实来讲,立案与否往往是法院说了算。

 

  但是,笔者认为北京某基层法院应当受理状告“毒胶囊药厂”案。

 

  首先,有关“毒胶囊药厂”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有关新闻报道,消费者许某起诉四川蜀中药业有限公司这个“毒胶囊药厂”,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其次,北京某基层法院的有关说法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是,有关新闻报道显示,立案庭法官表示:这么大的事情,国家现在对这个事怎么处理、怎么认定还没有个态度,法院直接立案不合适,没办法处理。当赵律师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时,法官表示只是暂时不受理,并非永远不受理,要先等有关部门处理完了,才能受理,所以出不了裁定。

 

  显而易见,上述立案庭法官所言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违反法律规定,且容易给广大民众造成法院跟有关“毒胶囊药厂”穿同一条裤子的感觉。

 

  诚然,“毒胶囊”事件确实是个大事情,而国家尚未给出定论。但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包括国家药监局等在内的任何行政机关等,都无权影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国家药监局等行政机关对“毒胶囊”事件的认定等,跟法院的司法调查是两码事。

 

  说白了,有关法院的暂时不能立案,而又不出裁定之举,其实是受到某些思维定势的影响,而在等待来自行政机关或者相关领导的某些指令。然其这种不作为,会使得“受害人”处于欲告无门的境地,而让某些嫌疑违法犯罪者游离于法律之外。

 

  再者,任何司法都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然而,任何司法都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影响。也就是说,在药品和食品等相关安全问题频发的现实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毒胶囊药厂”案,本身就具有较大的威慑力,而有利于缓解、遏制药品和食品等相关安全问题。即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

 

  总而言之,笔者罗竖一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状告“毒胶囊药厂”案。否则,不但跟法治精神相悖,且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而会让中国民众失望。(长江网 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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