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垫资建房的法律风险防范

李恒欣 原创 | 2012-05-02 07:29 | 收藏 | 投票

 

    承包商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有一个两难的问题,发包商要求垫资,不垫资嘛,没活干,买饭吃,更何况争着抢着干的企业多的是;垫资嘛,明知发包商资金不充裕,干完活要不来钱更麻烦。

    法律曾经一度禁止垫资,但也没有起到实效。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6条明确规定,对于垫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也就承认建筑工程合同中可以垫资。但是垫资的风险对于承包商来说,不可谓不大。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就需在签订合同时费一番脑筋了。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如果有垫资条款,要明确约定有利息,而且约定的利息要等于甚至高于银行的同期贷款利息。因为只有约定了利息,在发生纠纷后,法院才会支持利息的请求,反之亦然。同时约定的利息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即使高出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至少不会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总比约定利息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要强得多。

    二、在约定垫资时,注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工程款优先请求权的期限是6个月,且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如果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就丧失优先权受偿权,给追索垫资和工程款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三、若果工程款的支付是按照进度付款,就应当做好每个付款周期的进度报表。若果发包商不按照进度付款,就应当开始计算利息。工程合同的标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这样算下来利息也会不小。

    四、分化风险给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尽可能地将向分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向材料商支付材料款的期限约定得长一点,至少要比发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期限要长。

个人简介
李恒欣 律师 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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