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权的那些真实面目

迟竹强 原创 | 2012-05-29 19:17 | 收藏 | 投票

  美国政府在国际上大打“人权牌”与其在国内压制人权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早在20多年前,美国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就指出,对美国政府而言,“国际人权一直是‘仅供输出用的’。国会援引人权标准,但仅仅是作为制裁他国的根据”(美国《哥伦比亚法律杂志》,1979年4月,第3期)。美利坚大学教授朱莉·迈尔图斯在日前发表的一篇题为“诱饵与鞭子:人权与美国的对外政策”的文章说:美国政府“总是运用一套双重人权标准:一套全世界的其他国家都必须遵从、而美国却可以超然其外的标准”,他们“兜售人权是为了让别人的行为符合他们的心意,为了塑造一种正面的自我形象”,“却不愿以同样的国际标准约束自己”(《美国外交政策聚集》杂志2004年3月,第1期)。

  鲜为人知的基本事实是,美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远远低于国际标准。美国宪法中虽然有一个著名的“权利法案”,但是,美国宪法中找不到“人权”两个字,更没有载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美国从宪法上消除选举权方面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从美国建国算起经历了94年和144年,直到200年之后才在法律上实现了普选权,但是,美国宪法至今没有关于权利平等和非歧视的全面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除参加工会和选择工作等极少数几项权利之外,诸如衣、食 、住和受教育的权利,工作、休息、相当工资、适当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身心健康和家庭、母亲和儿童受保护的权利等等,都是美国宪法所不承认的。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言,美国宪法也只是要求政府不得侵害所列举的这些权利,并没有像国际公约所规定的那样要求“采取为实施权利所必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恰恰相反,它既不要求也不授权国会或联邦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去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或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正如路易斯·亨金指出的:美国在人权方面“特别是在平等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低于当代国际水平”,这是美国人权保护制度的“遗传的缺陷”(美国《哥伦比亚法律杂志》,1979年4月,第3期)。朱莉·迈尔图斯教授最近发表的文章也指出:“自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来,美国从未认真履行宣言的要求。……美国如果早在1948年就按这一要求去做,那就意味着承认种族隔离是合法化的歧视。如果在2004年这样做,那就意味着承认作为一项政策每一届美国政府都否认社会与经济权利是人权。”

  众所周知,美国《独立宣言》是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美国革命的理想现在主要用于出口,美国公民对这些理想已不太清楚。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某大城市曾进行过一次测验:向各阶层居民散发《独立宣言》中的某些引文,征求他们的看法。令人吃惊和啼笑皆非的是,结果有90%的人表示愤怒,宣称这是企图向他们灌输共产主义思想。无独有偶,朱莉·迈尔图斯教授最近也指出:“在美国,民众对人权的了解程度十分肤浅。据大赦国际说,美国有94%的成人和96%的年轻人不知道《世界人权宣言》。”他还引用一位美国教育家的话说,原因在于美国政府“觉得压制国内人权意识、同时以外国侵犯人权为借口实行制裁甚至侵略对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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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籍:烟台招远,80后,中国智库发起人,人大财经论坛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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