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观察:银行与小微企业关系可持续发展的监管思考

蓝春锋 转载自 深圳金融 | 2012-06-16 19:27 | 收藏 | 投票

       

     

     

      2012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要求,在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满足尤为令人关注。而在2012年的两会上,如何促进银行与小微企业和谐共存、共同发展成为讨论的重点。本文结合深圳情况对银行与小微企业关系的现状、趋势等方面进行了监管思考,并就银行与小微企业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眼中的银企关系

      当前,商业银行与大型企业的合作在金额上占据了市场主导。从深圳的情况看,截至2011年末,深圳银行业对大型企业授信余额6998亿元,占全部授信余额比重51%;对小微企业授信余额2612亿元,占全部授信余额比重19%。大型企业的授信份额远高于小微企业。

      商业银行重视对大型企业的合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商业银行作为企业,从自身经营出发重视大型企业有其内在逻辑。一是大型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强。大型企业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技术较为先进,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持续性经营和抵御风险能力远高于多数小微企业。二是大型企业管理较为规范。大型企业的公司治理相对健全,多数企业建立了较完整的管理和内控体系,财务制度也比较规范,银行可以通过财务报表来分析和判断企业经营风险。三是大型企业服务成本较低。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有额度小、期限短等特点,而银行对单笔业务投入是相对固定的,致使小微企业的业务平均成本远高于大型企业。

      但从长远看,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兴起,金融脱媒趋势日益明显,大型企业对商业银行的依赖逐步降低,不少有远见的银行近年来对小微企业金融市场的态度已有明显改变。从深圳情况看,近年来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合作不断取得进展,呈现出较为鲜明的特点。一是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逐步加大。近3年来,在各方面的努力下,小微企业授信市场份额由2009年末的13%逐步提升至19%;深圳银行业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连续3年实现“增速超过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目标。二是银行与小微企业共同成长。多年来,深圳涌现出腾讯、比亚迪等一大批世界级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这些企业的成长过程是银行一路伴随的,银行和企业相互支持、互利共赢,实现了共同成长。三是涌现了一批专注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近年来,深圳引进了一批城商行,这些银行虽然基础较薄弱、规模较小,但能充分发扬自身体制和业务特色,大力拓展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此外,一些外资银行持续引进母行较为成功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专注于内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部分银行甚至九成以上业务都集中于小微企业,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大”的困惑

      近年来,由于金融环境变迁、银企竞争地位消长等原因,深圳银行业拓展大型企业客户过程中也遇到不少矛盾和困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金融脱媒趋势困扰。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以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的蓬勃兴起,深圳金融市场的金融脱媒趋势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从各类投资机构或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获取资金支持,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这对银行业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是银企博弈地位不对等。近5年来,随着一批城商行和外资银行的引入,深圳银行业竞争不断加剧,不少大型企业据此不断提升自身博弈能力;此外,中小银行由于规模较小、网络不全等原因,在与大银行竞争过程中处于劣势,为稳固与大型企业的关系,少数银行甚至对企业的不规范行为采取纵容态度。

      三是企业经营风险传染。大型企业的产品升级换代较快,银行对新产品质量、性能和销售等方面的判断缺乏足够专业性,容易受企业或行业升级换代失败风险传染。此外,一些银行跟随大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由于对境外市场认识和对企业境外经营监控不足等原因,不乏因企业境外投资失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增加的案例。

      四是银企双方信息不对称。不少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众多、业务复杂,企业可能通过内部资金池的频繁腾挪来实现对银行监控的规避,造成损失后又企图掩盖风险,少数大型企业甚至借改制、重组之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埋下风险隐患。

      五是银行金融服务创新滞后。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不少大型外向型企业对借助较复杂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服务方案实现避险保值的需求不断增加,但不少银行的创新能力和服务意识不足,在提供相应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没有跟上,其服务领域仍主要局限于传统的信贷领域。

      三、“小”为什么是美好的

      除大型企业对银行的依赖逐步降低之外,小微企业自身经营环境和素质等方面的不断改善,也成为近年来银行日益重视拓展小微企业客户的重要原因。

      一是小微企业生存环境不断改善。近年来,各级政府逐步认识到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力度。此外,国家陆续出台鼓励民营资本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不断拓宽民营资本发展领域,鼓励了民间创业的激情和勇气。

      二是小微企业经营素质不断提高。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突破,广大小微企业能够借助互联网或互联网商务平台寻找商机、整合资源和提升运营效率,逐步打破了大型企业的垄断地位,经营素质得以快速提升。此外,多数小微企业身处高度市场化的竞争性领域,通过不断的行业细分和残酷的生存竞争,一批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较强和管理效率较高的小微企业逐渐脱颖而出,成为银行新一轮客户竞争的重点。

      三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益逐步提升。近年来,在监管部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银十条”等政策的引导下,不少银行针对国内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和模式的创新力度,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营运成本;同时通过引进或开发较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和方法,有效增强了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管控能力,相关业务的风险调整后收益率(RAROC)不断提高。

      四、监管引领银行与小微企业合作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深圳银监局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在规范银企经营行为、加强银行信贷引导、促进银企对接和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促进了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

      一是严格规范银企经营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督促银行对贷款进行精细化的全流程管理,既有利于银行防控信用风险,又促进了小微企业财务模式的规范化;对社会反映较大的银行服务收费不透明、定价过高等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了持续检查督导,要求银行强化对各类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对少数银行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有效减轻了小微企业负担。

      二是着力加强银行信贷引导。通过完善窗口指导、持续监测评价、实施考核激励等措施,积极引导各银行按照“增速超过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标准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既助推了实体经济发展,又促进了银行战略转型;积极响应银监会号召,大力培育服务小微企业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并督促其坚持“支小”的市场定位,重点服务关外、新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

      三是为银企对接提供优质服务。为银行在小微企业密集区设立服务网点开辟准入绿色通道,同时对与其相关的高管、产品等准入事项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银企合作项目洽谈会或研讨会,为银行和企业牵线搭桥,促使银企双方增进了解,并为下一步洽谈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全国首家推出《深圳市中小企业运营暨金融服务指标体系》,全面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银行业、小额贷款公司等信息源,为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提供参考,引起较大反响。

      四是持续推动企业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银行业严格执行相关要求,严控对受制裁企业以及涉黑、涉恐、洗钱、违规污染等企业的信贷投放等金融服务,以金融手段约束企业各类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促使企业增强社会道德和责任意识;联合政府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企业骗贷、逃废银行债务等不法行为,并通过不断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不良企业黑名单制度,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

      五、推动银行与小微企业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动银行与小微企业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既有赖于银行、企业和政府等方面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困扰银行和小微企业合作过程中的深层矛盾和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形成大量充满活力、诚信有序的竞争主体。为此要进一步加大各类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力度,同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垄断性行业领域。一方面,通过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打破大企业对信贷资源的垄断,使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实力的小微企业获得更多金融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行业领域的进一步开放,鼓励民众创业热情、提高社会就业水平。

      二是金融体制改革要有所突破,形成平等参与、竞争开放的金融市场秩序。为此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多样化、分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小微企业等金融弱势群体提供更多信贷支持;同时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逐步放开存贷款利率管制,实现更为充分的银行业竞争,从而将过高的银行业服务收费降下来,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三是加强法制政府建设,不断完善政府服务功能。作为法制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此应当逐步减少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为银行和企业办理各项事务提供更多便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切实降低国内企业的综合税负,有利于银行和企业增强自我积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整合分散于各执法部门的银行和企业信息资源,巩固和扩大银企信息交流和洽谈合作平台;持续推动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构建各部门联合打击金融领域犯罪的长效机制,不断净化营商环境和金融环境。(作者: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副局长 胡艳超      发表于:《深圳金融》2012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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