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负担规则解读

李恒欣 原创 | 2012-07-19 07:02 | 收藏 | 投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平责任负担规则的法律规定。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实际上只是请求责任形态,并非我国的侵权归责原则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错误地将其误认为归责原则,对其法律概念、适用范围等方面混淆不清错误适用。笔者试就公平责任负担规则发表自己的见解,以期拙见能够抛砖引玉,对公平责任负担规则有清晰正确的理解认识。
  
  一、法律概念。
  
  公平责任负担规则是法律规则,是请求责任形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二、适用范围。
  
  对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归责原则法律已经明文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得适用公平责任负担规则。例如对监护人承担的替代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饲养动物(一般动物)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上述三种归责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的那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才能适用公平责任负担规则。例如义务帮工、好意实惠等情形,而且双方都没有过错,才能适用公平责任负担规则;若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则排除该规则的适用。
  
  三、“实际情况”的理解。
  
  应当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因素。使赔偿的多少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四、和与有过失应当加以区别。
  
  与有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者对损害的扩大,受害人有过失并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与有过失是侵权行为形态,其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与有过失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法律关系中。唯有公平责任规则,因为双方均无过错,所以不得适用与有过失的制度。
  
  笔者发表此文,想借此强调公平责任负担规则不能被滥用,关于侵权人、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侵权责任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对种种侵权损害法律关系都想当然适用公平责任负担规则。

个人简介
李恒欣 律师 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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