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突降伤人毁物 各种损失如何索赔

李恒欣 原创 | 2012-07-30 15:59 | 收藏 | 投票

    近日以来,许多地方暴雨成灾,尤其是北京地区“7·21”特大暴雨更是造成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暴雨中,一幕幕互助守望、扶危解困的感人场景使人难忘,同时,由于暴雨而引发的财产损失也不容忽视,其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辨析清楚。
  
  从各地发生的案例来看,暴雨引发的财产损失形态各不相同。就拿汽车来说,有的是停在停车场里被水浸泡,有的是行驶在积水中发动机进水,还有的为了紧急避险而不得不砸坏车窗玻璃。此外还有仓库进水、房屋被淹等灾害的发生。灾害发生之后,由于各方对相关法律和合同的条款理解不一,往往产生争议。
  
  暴雨引发的财产损失涉及保险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保险理赔主要依据依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含义不明,一般应当按照有利于投保者的原则解释。保险之外的财产损失纠纷,一般应当采取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方承担责任。
  
  暴雨引发的财产损失发生后,有关各方首先应当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协商解决办法,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最终还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暴雨泛滥是我们共同面临的灾害。暴雨中我们谱写了一曲曲互助守望的诗篇,我们相信,暴雨之后的财产损失问题也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妥善解决。(胡勇)
  
  遇暴雨发动机进水损坏 保险全赔
  
  市民开车出行,稍有不慎就可能遇到车头进水、发动机熄火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种状况,车主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关赔偿呢?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院的一份判决就给出了答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011年7月,张先生开的宝马车行驶期间,突遇暴雨,结果导致车头进水,车辆熄火。张先生把宝马车送去修理,发现发动机坏了,修理费高达24万余元。张先生之前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损失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经多次协商不成,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越城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的争执集中在“如何适用保险条款”上。保险合同中有两条相关条款:“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前一条款主张不予赔偿,而张先生则依据后一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法官认为,机动车在暴雨中行驶或在日常驾驶中涉水行驶,均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不能笼统地认为只要发动机进水即属于免责事由。暴雨天气与发动机进水两件事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应判断何种事件是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就张先生的案件来讲,宝马车虽存在发动机进水的情况,但根据事故发生当时暴雨天气的情况,造成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与车辆因其他原因致使发动机进水的情况不同,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据此,越城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张先生24万余元赔偿款。(俞佳铖)
  
  仓库被淹饲料报废 法院判令保险赔偿
  
  某饲料公司对仓库内的饲料等物品上了保险。然而,后来因降雨影响,导致这些农资产品受潮、被淹,无法使用。饲料公司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不料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表示,只有“暴雨”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饲料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在庭审期间表示,保险合同中有条款约定,“由于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而根据省气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云南省昆明市当天的降雨量等级为“大雨”,而非“暴雨”。饲料公司则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暴雨等词并未以专业概念来解释和界定,对一般人而言,遇到大雨保险公司就应理赔。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对格式条款中“暴雨”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中,导致水沟水位上涨漫入仓库致财物受损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当天降雨,并且是唯一的原因,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饲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得到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饲料公司35.25万余元。(曹红蕾)
  
  路有缺口雨水直流 菜地绝收农民获赔
  
  为解决村民农田道路出行难、车辆进出难等问题,2010年7月间,辽宁省新民市城区郭屯村民委员会动工修建道路。本是件造福百姓的事儿,可就在工程还差70米竣工时,突然降下特大暴雨。
  
  3天的时间里,新民市城区降水量达354.4毫米,雨水顺着正修筑的道路形成的缺口流进村民王某的大棚,导致8.8亩大棚内的蔬菜绝收。
  
  王某称,村里修路剩余70米没有修完,导致雨水顺着沟流进他家种植的田地里,造成经济损失6万元,村委会应该担责。村委会也很委屈,称修路没有修完是事实,但并不是因为没有修完路造成的王某田地进水,而是因为当天所下的大雨是多年未见的,这属于自然灾害。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讼至法院。
  
  新民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为村民修路,因工程未完工,恰好在王某所承包的土地旁留有缺口,当日天下大暴雨,将王某家所承包的菜地淹没。虽然王某菜地被淹有下大暴雨的自然因素,但村委会修路所留缺口对造成菜地被淹绝收确存一定关系,村委会应适当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判令郭屯村民委员会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万元。(周贤忠)
  
  雨水入场车辆被泡 物业有错担责两成
  
  一场特大暴雨,将广东省广州市中海康城花园三期的地下车库淹没。事后,车辆被浸泡的36名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郭某等业主诉称,物业公司在气象台提前发布暴雨预警的情况下,未及时做好防水防涝措施,也未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驶离车库,雨水进入车库后,也没有做好相应的排水措施。
  
  法院审理查明,最初有少量雨水流入地下停车场时,物业公司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安插了几根铁柱,在铁柱与铁柱之间放置了木板、少量沙包等。随后,物业公司利用消防广播通知各住户河水已涌进停车场,提醒各车主将车辆移出,但最后仅有2名车主听到广播并把车辆驶出停车场,其他人则因没有听到广播或因积水太深未能将车辆驶出停车场。
  
  法院认为,这场特大暴雨的降雨量超出历史最高水平,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也严重超过停车场正常阻水、排水设施的承受能力,物业公司对此难以预见。但物业公司在市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理应及早做好防御措施,其采取的一般性排险措施未能有效减缓雨水浸入停车场,通知车主将车辆驶离停车场的方式过于简单,且效果不佳,因此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担责20%,赔偿郭某等36人共计73万余元。(毛一竹)
  
  飘窗漏雨地板受损 法院认定质量不行
  
  郭先生于2005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9年雨季,他发现客厅外飘窗的上方和两侧有裂痕并出现漏雨。郭先生找到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但开发商一直未予维修,漏雨部位造成房屋客厅窗户周围的墙皮起鼓、脱落,窗口、地板和电视柜等损坏。由于问题迟迟没有解决,郭先生只好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雨部位进行维修,赔偿各项损失7000余元。
  
  对此,开发商辩称,原告所诉房屋外飘窗漏雨的情况存在,但原告提出的损失依据不足,不同意赔那么多。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部门对房屋受损部位的修缮造价进行了鉴定评估,结论为3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飘窗漏雨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开发商负责对郭先生房屋客厅外飘窗的漏水部位进行维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负责对郭先生房屋装修的损坏部位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开发商则应赔偿郭先生装修损失修缮费3000元,由郭先生自行恢复。(冯琳 郑昊)
  
  躲枯树摩托车司机身亡 市政半责
  
  雨夜天气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突遇枯树倒地,紧急刹车后摩托车仍向前滑行,导致车毁人亡。遇到如此天灾人祸,受害人家属是自认倒霉,还是能向有关单位责任人主张赔偿?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给了受害人家属一个明白,终审判决园林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22万余元。
  
  2009年7月,马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突遇路东侧一枯树倒下并将路旁低压照明电线压断,枯树和照明线缠绕在一起横跨路面,马某紧急刹车仍不能制动摩托车,致使车辆侧翻,马某摔倒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夜间起风下雨,闪电打雷,以上自然现象导致生长于道路东侧路外的枯树倒向路面并压断路东的路灯供电线路,在马某驾驶的车辆前方道路上形成障碍,并与驾驶人、车辆接触碰剐,导致车辆损坏,马某死亡的后果,系不可抗力,属意外交通事故,马某无责。
  
  马某的家属后来找到出事路段和电线的管理方索赔,不过均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马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明市园林管理处是倾倒树木的管理人,对因树木倾倒致人损害负赔偿责任。三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低压照明线路的产权人,对路旁有倾倒危险的枯树没有及时会同园林管理部门清理,导致枯树倾倒压断低压照明线形成路面障碍,也应对本起事故致人损害负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正值雨夜天气,马某应谨慎驾驶摩托车,根据环境条件将行驶速度控制在能及时制动的范围内,而马某发现异常后刹车不能,说明其驾驶车辆超过了根据当时的环境条件能及时控制的范围,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确定赔偿义务人即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园林管理处共同承担50%的责任。(张文弟)

个人简介
李恒欣 律师 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务操…
每日关注 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