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观察: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现状及策略研究

蓝春锋 转载自 深圳金融 | 2012-08-11 19:38 | 收藏 | 投票

  一、碳金融概述

      目前,碳金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泛指所有服务于低碳经济发展及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务以及碳指标交易等。碳金融作为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其快速发展始于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参与碳金融市场奠定了基础。在我国,“碳金融”更多是指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而派生的金融活动。

      清洁发展机制(CDM)即为允许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消其减排义务的运作机制。这既能使发达国家以较低成本履行减排义务,也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利用成本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这种“双赢”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认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

      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美洲和亚洲市场,碳交易市场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交易市场。据估测,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量的转让收益达数十亿美元。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增长,作为低碳经济发展最有力的支撑,碳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不仅有助于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也是一个必然选择。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现状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基于碳交易的金融活动形式层出不穷,目前金融机构(主要是国际领先的商业银行)已经成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渗透到该市场的各个交易环节。总体来看,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融资服务,如向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二是项目服务,如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中介服务;三是交易服务,如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四是开发金融衍生工具等相关创新产品,如为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或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金融投资工具。

      (一)国外商业银行

      在发展碳金融方面,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碳金融业务最为全面和活跃,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西方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发展主要是市场驱动型,即由政府设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企业、商业银行和投资者等参与者从自己的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参与碳金融市场。

      作为碳金融领域的领先者和典型代表,荷兰银行凭借其广泛的全球客户基础,通过为欧盟指标需求方与南美和亚洲指标供给方的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随着代理交易业务的不断增长,荷兰银行成为交易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既通过选择欧盟碳排放津贴(EUAs)来直接投资,也通过设立碳基金在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从事直接交易,获取差价利润。目前在碳交易领域,荷兰银行已是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该行每年16%的利润来自碳金融业务。

      (二)国内商业银行

      尽管中国有着世界最大的碳减排资源市场,但相对于国外众多商业银行的深度参与,国内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还处于发育阶段,并主要集中在CDM项目的投融资及核证减排量(CERs)的交易上,而这些交易只能在国内运行,在某种程度上与碳交易国际二级市场处于隔绝状态。国内商业银行只能依赖西方投资机构转手进入国际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在撮合国内卖家和国际买家的过程中收取少量的手续费,而国内CDM项目核减的CERs交易价格往往不足欧洲碳排放市场价格的1/2甚至更少,而且很容易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可以说,目前我国CDM项目正沦为国际“加工贸易型”产业,处于国际碳交易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只是碳排放权的提供者,而不是碳交易标准的制订者和主导者。此外,部分商业银行也在探索发展绿色信贷业务,推出了一些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和基于绿色低碳概念的信用卡,尝试提出针对低碳经济的整合服务方案,但目前还没有碳保理、信用证结算、碳基金托管、碳金融衍生品等碳金融创新产品。总体而言,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活动层次较低、形式单一,很难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抗衡。

     

      三、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中国作为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清洁发展机制(CDM)潜在市场份额约占全球的一半,市场地位相当于石油市场中的沙特阿拉伯,碳交易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但是,国内商业银行还普遍缺乏对碳金融的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并没有充分利用好营业网点遍布全国、行业目标客户资源丰富、方便实施项目全程跟踪等国内商业银行的独有优势,这也与我国作为第一大减排量供应国的身份不符。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有以下三方面必要性:

      (一)寻求新的利润增长、推进经营战略转型的需要

      一是国内碳金融市场潜力巨大,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可以在目前金融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开辟新领域,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的盈利结构。二是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以便有效地促进银行业务流程以及风险定价能力的提升。三是在国内涉足CDM项目的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这与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客户是高度契合的,可以通过对该类企业的服务和支持进一步优化客户结构。

      (二)积累国际合作经验、加快国际接轨经营的需要

      CDM项目往往需要两国甚至多国商业银行的密切合作,国内商业银行通过参与碳金融可以不断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与学习,不断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此外,国际上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金融”通常体现为遵循“赤道原则”,“赤道原则”尽管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随着其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的广泛应用,已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逐步积累绿色金融融资经验,有利于加快国际接轨经营,将自身推向国际市场。

      (三)培养良好社会信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商业银行的行业特性要求其发挥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即主动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纳入自身发展目标,真诚推动与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从事碳金融业务是切实践行“节能减排、环保、绿色金融”等社会责任的理想突破口,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巨大的经济效益,实现“寓义于利”。同时,开展碳金融业务,既是对现有合作框架下巨大商机的挖掘与探索,也是对碳金融人才的储备和项目经验的积累,以对未来碳金融模式可能发生的改变做好准备和应对。

      虽然正如歌德•史密斯所称,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方面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易于传播,但是各类金融机构和工具的重要地位是无法模仿的,只能由基本的经济因素来决定。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间接金融发达的国家,目前碳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但作为全球最大减排市场提供者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我国必将拥有巨大的碳金融市场空间,商业银行必须以战略眼光积极应对、充分准备,努力抢占碳金融领域的制高点,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商业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认识不足,参与度不高

      碳金融和CDM项目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在国内传播的时间较短,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交易规则、风险管理、操作方法、社会效益等诸多方面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目前除兴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等商业银行尝试开展了碳金融的个别业务外,大部分商业银行尚处于消极观望状态。在技术上没有充分把握、利益上没有足够驱动力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程度还远远不够,还没有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着手应对碳金融的机遇和挑战,这对碳金融的发展会产生一定抑制作用。

      (二)国内碳金融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政策激励措施不足

      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财税、环保及外汇管理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如西方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设定、市场驱动的模式。然而国内目前的政策却严重缺位,尤其在激励发展和采用清洁技术方面缺乏清晰的监管目标,一些已经出台的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型,往往伴随着转型企业经营成本大幅上升和盈利能力下降,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会使银行信贷风险上升、银行利益缺乏保证,导致银行支持力度不足。

      (三)碳金融业务交易复杂,面临多重风险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时限长且审批过程复杂,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与国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经核实的减排额度签发等诸多步骤。商业银行除了面临基本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经济周期风险,我国还缺乏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来进行相应的风险规避,此外项目前期投入后最终能否获批尚为未知数。二是操作风险,国内商业银行还普遍缺乏碳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极易受到内部操作失误和外部欺诈的风险侵害。三是信用风险,目前国内针对碳金融还缺乏具体的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工具,其信用风险必然增加。四是政策风险,《京都议定书》实施时间仅涵盖2008年到2012年,之后的制度安排以及中国的角色、身份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对碳金融的发展最大的不利影响。五是法律风险,CDM项目涉及国内外多个市场主体之间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涉及法律适用、地域管辖等诸多复杂问题。

      (四)碳交易的定价权缺失,专业中介服务市场有待发展

      尽管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市场,但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和平台,也没有碳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创新产品。中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大量购买后,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的二次包装和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并进行交易,这使国际主要的碳交易市场及定价权被发达国家所垄断,我国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最底端位置,只能被动接受发达国家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在未来的全球碳市场中,中国同样面临着像在国际石油市场、国际铁矿石市场一样可能丧失话语权的严峻问题。

      此外,目前国内碳交易专业中介服务市场尚不成熟,难以良好地进行CDM项目评估及运作,导致国内CDM项目注册遭拒的现象时常出现,同时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机构来帮助商业银行分析、评估和规避项目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内部缺乏高素质、多专业的综合性人才,使得其目前参与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限于CDM项目投融资等,而对于碳衍生金融产品开发、中间业务创新、二级CDM市场交易等领域则难以涉足。

     

      五、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策略思考

      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还存在诸多问题与障碍,但全球最大碳减排提供国的事实决定了我国碳金融巨大的市场空间,因而,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准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可以更好地履行“寓义于利”的社会责任,有效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利润增长点,实现商业利益与环保公益的良好结合。

      (一)提升认识,积极参与碳金融业务

      关注低碳产业,支持低碳经济不单是我国商业银行应负的社会责任,也是其未来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参照国外学者对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研究结论,银行业对待低碳经济的态度也必将经历抗拒阶段、规避阶段、积极阶段和持续发展阶段。因此,商业银行管理者有必要着眼长远利益,积极学习国外银行业处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先进理念和方法,熟悉赤道原则等国际惯例,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从审批机制上向绿色贷款倾斜,努力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低碳环保产业,主动承担起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在参与碳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可凭借专业优势、信息优势和客户资源,取得商业利润和社会形象的双赢。

      (二)建立专门机构,培养碳金融专业人才

      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碳金融业务对专业性人才要求较高,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机构和部门以完成碳金融业务研究、产品设计、流程制定等准备工作。国内商业银行还普遍缺乏碳金融专业机构和人员,其开展碳金融业务的能力不足。因此,银行要加快引进专门的人才,组建专门的机构和团队,专门负责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在这方面,兴业银行已先行一步,成立了包括项目融资团队、碳金融团队、技术服务团队、研究团队的可持续金融中心,可开展CDM项目咨询、项目开发与筛选、项目的设计、立项、注册、监测、核查、减排单位的签发等流程的中介服务以及碳交易的代理买卖、资金结算、担保等业务。

      (三)增强金融创新,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

      一是授信业务创新,商业银行可以提供CDM项目贷款,包括传统的项目资产抵押和创新的收益权质押,探索银行CDM项目融资模式。二是中间业务创新,通过提供财务顾问、基金托管、融资租赁、交易代理、融资担保、国际结算等服务积极参与到项目融资过程中,获取更大的综合收益。三是理财产品创新,根据荷兰银行的研究与实践表明,收益与气候、水资源等环境指数挂钩的环保理财产品有着比股市综合指数更高的回报,也更受市场欢迎,商业银行可以开发设计与碳减排概念相关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四是衍生产品创新,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投资银行部门或控股投资银行,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在提供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四)注重风险识别,多方位加强风险防范

      由于碳金融业务属于新的业务领域且风险极为复杂,商业银行应该主要采取事前性的风险防范手段,降低和转移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对于政策风险,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谈判的最新进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金融创新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国外投资者进行避险。对于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可以运用碳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必要的套期保值和风险规避。对于信用风险,要通过筛选对那些经济能力好、外部担保强的优质项目和客户提供贷款。对于操作风险,要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业务全过程实施跟踪与监控,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管理和操作水平。

      (五)注册境外机构,参与国际市场交易

      目前,中国不是附件I国家(即发达国家),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不能直接参与碳排放交易,核证减排量(CERs)只能单向流向国外。国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在附件I国家注册投资公司或入股投资公司,取得相关资格后,不仅可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而且可在国际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使国内一级市场与国外二级市场的价差趋于合理化,大幅提高价格发现能力和企业盈利能力。同时,考虑到当前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还比较低,未来价格总体必将呈上升趋势,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已开始保留部分经认证的碳减排项目进行战略储备。同样地,我国商业银行可在国际市场上拿到减排量之后,转给境内企业进行项目开发或战略储备。

  (作者:张虎 梁鸿舜,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发表于:《深圳金融》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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