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存比:当前存与废的再审视

鲁政委 原创 | 2012-08-14 10:14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曾在我国金融改革过程中起到重大历史作用的贷存比,世易时移,而今已日渐成为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掣肘因素,走到了必须考虑废止的关键历史时刻了。

  历史发展:从促进到制约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人民银行对各家银行信贷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资金主要由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拨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后,贷存比等四大指标被引入,成为了人民银行推行“资产负债表比例管理”、使经济调控由指令性计划管理转为“间接调控”的抓手。这种“比例管理”,不仅使得当时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获得了快速成长的机会(当初的中小金融机构,而今已成长为国内的中型乃至大型银行),更是启动了国家专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前身)自主经营的商业化进程。贷存比管理当时在调节银行信贷、控制流动性风险方面,都是简洁而有效的指标。一句话,当时引入贷存比实际上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银行获得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启动了此后波澜壮阔的中国银行业的自主经营进程。

  但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今天,随着存款不断从银行账户流出,尤其是在2009年之后,存款增速下降更加明显和不可逆,贷存比监管指标的作用逐渐递减,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制约,包括制约了信贷的逆周期增长,构成了利率市场化的阻碍,导致存款人利益受损等多方面。

  现实作用:现实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贷存比指标的问题,不仅在于其客观上已造成上述扭曲,更为重要的是,该指标继续存在的意义在当下已含糊不清。监管,不仅仅是要“管”,更重要的是要“有效”。所谓“有效”,笔者认为至少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目的清楚;二是手段合适;三是执行能到位。而贷存比目前在这三个方面都存在着疑问。

  从监管目的来说,如果把贷存比当作一个流动性监管指标,那么,这一指标在过去资金来源单一的情况下无疑还是较为有效的,但是,随着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其效力已然不再。本轮金融危机之后,不少金融机构在流动性冲击下风雨飘摇,巴塞尔委员会由此对流动性风险空前关注,并首次全新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大指标。这两大指标均以资金来源和运用都最为丰富的成熟金融市场为蓝本设计,指标设计全面和细致,其风险监管能力足以涵盖各类相对初级的金融市场和银行资产负债表。我国政府决定,自2013年起,我国银行业将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并将于2016年全面达标。由此,在明年巴塞尔III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行将就位的情况下,更为粗放的贷存比是否还需继续存在就有必要认真权衡取舍了。

  也有人将贷存比作为对信贷规模的调控指标。果真如此,其存在的必要性就更为可疑。其一,从性质上说,信贷规模更多地应该是属于货币政策的调控范畴,而且目前货币当局早已有窗口指导、动态差别准备金率、利率等对信贷行之有效的直接和间接调控工具,此时,如果监管部门也掌握一个直指信贷规模的监管指标,那么,货币政策当局和监管当局如何时时保持行为的协调一致,就成了一个问题。其二,如果说货币政策调控的中介目标就是社会融资总量的话,那么,基于我国目前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绝大部分的现实,一个不可调整的贷存比,实际上会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形成严重梗阻。观察今年以来的月度信贷增量,两个贷款增量最多的月份(3月和6月)恰恰也同时是存款增量最多的月份,就清楚地显示了贷存比对货币政策传导功能的阻滞。

  实际上,自2010年以来,由于贷存比指标的存在,已经使得银行存款在月末和季末时点相对平常时点出现了显著波动,并由此造成了货币政策据以操作的关键观测指标和中介目标超储率和M2的剧烈波动和失真,干扰了货币政策操作。为了能够尽可能减少这种干扰,监管部门将此前只需季末达标的存贷比调整为月末、旬度、最终甚至要求日均达标。频率已被推到不能再高的程度,但迄今为止,贷存比所造成的扰动却依旧。由此清楚地折射出在现实中其执行已很难到达理想效果。

  存废决断:美国“Q条例”镜鉴贷存比所造成的扭曲,已被人们普遍观察到。但是,对于其未来之存废,却依然存在争议。仔细梳理,发现坚持不应立即废除的人,其理由本质上只有一个,那就是:贷存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不能轻言废除。

  如果仅仅因为其是法律规定,就即便发现了问题也不提请修正,那么,最终恐怕会重蹈美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Q条例”修订迟缓造成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的覆辙。

  “Q条例”是美国1929年~1933年“大危机”之后,规定美联储的会员银行不得为活期存款付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上限,其初衷是为了降低银行资金成本。其在颁布之初,的确为美国经济和银行业复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60年代通胀的持续走高,资金四处寻找高收益回报,在美国银行业当时分业经营的状态下,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出现,他们给予资金的回报率不受法律限制,由此造成银行存款的大量外流,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此岌岌可危。作为对这种压力的被动反应,在数度提高存款利率上限水平仍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美国国会最终在1980年废除了“Q条例”,全面放开了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但是,受制于此前“Q条例”负面影响,此时的存款机构流动性严重短缺,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便一窝蜂地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招徕存款。资金来源的成本继续攀升,但其很多贷款却是此前比照“Q条例”管制下的资金成本所投放的低收益率贷款,高息揽储最终导致以长期贷款为主的金融机构(储贷机构)收益无法完全覆盖成本,终于在1985年~1990年间造成了金融机构的大量倒闭,这就是著名的“储贷机构危机”。

  “储贷机构危机”的最重要教训就是: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造成金融机构对存款的非理性定价,为后来的大量倒逼埋下了伏笔。而眼下,已不合时宜的贷存比,倘若继续存在下去,很难说就不会给利率市场化推进中的银行业埋下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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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资深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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