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错误、申报不实与伪报走私

渠双平 原创 | 2012-09-22 12:05 | 收藏 | 投票

     2012年2月6日,海关总署党组书记、署长于广洲在2012年全国海关缉私工作会议上指出,2012年全国海关要全面组织开展打击走私的“国门之盾”行动,集全国海关之力,打击、查堵、治理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群众健康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活动和不法行为,积极履行海关“把好国门”的职责,为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一时间,各地海关查处走私、违规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面对这种态势,作为外贸企业掌握一定的海关知识就显得十分重要。
                 申报错误、申报不实与伪报走私
    在企业的进出口商品报关业务中,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做到每一种商品都准确归类,难度非常大。不同的企业、甚至是不同的海关,都可能因对进出口商品性质的理解和认识不同,而把同一种商品归入不同税则号列。这里举一个典型的例子,2002年5月,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红外热像仪。申报商品编码90275000(关税率3%,增值税率17%),主管海关认为实际商品编码应为90318090(关税率6.8%,增值税率17%)。后海关总署认定为90314900(关税率3%,增值税率17%)。该案例中,在同一种商品的归类上,企业申报的HS编码与主管海关及海关总署的认定之间各不相同。可见,做到商品的准确归类难度确实很大。也正因为如此,海关总署专门在北京设立了归类办公室,同时还在大连、天津、上海、广州设立了四个归类分中心。四个归类分中心在归类认定上还有不同侧重,如上海分中心仅负责《税则》第八十四至九十三章商品;天津分中心负责第四十七至四十九章、七十二至八十三章的商品。
    商品编码的不同往往会影响到进出口货物应征关税税率的高低,甚至会出现申报此税号征税,申报彼税号就不征税的现象。由于现行的海关法律法规对申报不实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当事人申报的HS编码与海关认定的不一致的处理结果有时却会大相径庭:有的以“归类差错”,作补税处理;有的以“申报不实”进行行政处罚;有的甚至被认定为走私,涉嫌走私犯罪。由此也可以看出,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企业报关业务中违规风险极高的一个环节。
    实践中,有大量的企业因为HS编码申报错误,而被海关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受到处罚后,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延迟了通关时间,还会降低企业的信誉,影响到企业的海关分类。但大部分企业被处罚后,虽然觉得很冤,想申辩又苦于找不到问题的关键点,最后考虑各种因素也都采取了息事宁人的做法,交了罚款了事。
    那么,海关对企业的处罚真的就全都正确吗?是不是只要企业申报的HS编码与海关最后认定的结果不一致就构成申报不实?要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就要了解现行海关监管制度下,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申报不当行为的分类和定性问题。
一、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分类与定性
    根据现行的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把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违法性质的不同,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三类。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此可见,只有不构成走私行为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才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那么,同样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者又如何区分呢?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有这种主观故意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否则,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2、走私行为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对走私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违法性上看,走私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侵害的客体上看,走私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进出口物品管理或关税管理。从行为人主观方面上看,走私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者逃避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规定的目的,任何过失都不可能构成走私行为。
3、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是根据《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简单地说,也就是当走私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走私行为就转化为走私犯罪。例如,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的走私行为,如果自然人偷逃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达到25万元以上,就达到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条所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依法应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反之,如果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则只构成走私行为,依法应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HS编码申报不当的分类和定性 
    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及行为的违法程度的不同,一般对当事人申报HS编码错误可以分为:“申报错误”、“申报不实”以及“伪报走私”三类。 
1、申报错误
    申报错误一般是指一般性的申报差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笔误或失误造成的填写错误;二是申报商品归类与海关最终认定不一致,也就是通常的归类差错。如果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走私的故意,且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正当理由,这种申报错误只是一般性的申报差错行为,当事人只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错报的进出口报关材料,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行政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归类差错属当事人在申报过程中的程序性疏漏,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不是违规行为。如像本文所例举的情况,在主管海关和海关总署对同种商品的归类意见都不同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必须做到准确归类,实在是强人所难。因此,由于这种归类差错造成的申报不实,海关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但由于当事人申报HS编码错误导致海关少征税款,且货物放行在三年以内的,海关可以追征税款。
2、申报不实
    申报不实是指当事人的申报错误已经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并不具有走私故意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反映出口情况的重要信息的申报内容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影响了海关的监管秩序、税款征收、海关贸易统计,海关将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在正确归类并无太大难度或海关已经对当事人错误申报退单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以错误HS编码申报,其主观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海关有证据证明其具有伪报和骗税的主观故意,则这种申报不实行为有可能涉嫌走私犯罪。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归类错误,当事人虽然并不存在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存在明显主观过错,并违反了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由此而导致的申报不实,海关可以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伪报走私
    伪报走私的行为,根据其偷逃税款的数额不同,分为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信息与货物实际状况不符,且其主观上存在走私故意,客观上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了危害,如果这种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个人偷逃税款不足5万元,单位偷逃税款不足25万元),则构成走私行为,海关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定罪标准(个人偷逃税款5万元以上,单位偷逃税款不足25万元以上)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当事人则可能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申报的HS编码与海关最后认定不一致的结果,是申报错误还是申报不实,关键是要考察当事人对这种申报的错误,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有主观过错的是申报不实,无主观过错的是申报错误(归类差错),当然,再进一步,如果构成申报不实且具有伪报和骗税的主观故意,则这种申报不实就变成了“伪报走私”。
    那么,当企业的归类申报遭到海关的质疑时,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企业要及时与海关审单人员沟通,向其解释清楚自己对货物归类的理解,并提供有关商品的相关资料或相关证据,争取得到海关的理解、认可;其次,如最终各种努力未遂,则退而求其次,要求海关做退单处理;再次,如果确认自己的归类正确,而海关认定的不妥,也要敢于坚持意见,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明确规定程序与海关进行磋商,将势态纳入归类争议解决的渠道;最后,如果海关由审单或通关部门作为申报不实的案件移交海关缉私部门作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需要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当初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具体到行政处罚,一个合法的行政处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当事人是适格被处罚主体,程序严密,无不应处罚的情况等。据此,当事人对归类错误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需要海关举证证明的,如果海关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当事人对归类错误存在主观过错,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则不能成立。

个人简介
渠双平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具有律师和会计双重从业资格,系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委员。渠双平律师专注于海关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代理了大量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和走私犯罪刑事案件。其中,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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