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高利贷”合法式生存

刘植荣 原创 | 2013-01-13 19:51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有借就有贷,本是商业常识。但违背常识的是,浙江数百起企业倒闭和企业主逃逸事件,皆与民间借贷有关,且大多为高利贷。事实上,长期以来,中国存在着两个并行的金融借贷市场,一个是有执照、有管理的金融机构主导的借贷市场,一个是没有执照、没有管理的个人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资本,无疑是过去一年中国商业社会的一大关键词,犹如“镣铐舞者”。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回答记者关于浙江吴英案的提问时强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但具体要如何做呢?或许,国外对借贷利率的管理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

  国外借贷的演变和管理

  国外对借贷的认识离不开宗教。

  《圣经》规定向基督徒放贷不得收取利息,如果是借给非基督徒,则可收取利息。

  犹太教同样不允许在犹太人内部收取利息,但允许对非犹太人收取利息。

  伊斯兰教也禁止放贷收取利息,认为放贷就是投资,放贷人与借款人必须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

  进入16世纪,随着分工的细化和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人们对利息有了新的认识。如果没有利息,有钱人就不愿意把钱借给别人使用,这就降低了货币的使用效率,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允许收取利息又有悖教义。经济发展与宗教文化再次发生激烈的冲突,由此造成各国、各教区对利息的规定不一。

  在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合法高利贷”的范例

  高利贷必是非法,这里所谓的“合法高利贷”实际上是称之为“高成本信贷”(high-cost credit)。

  如果说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需要一个范例,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对“发薪日信贷”的管理,就是很好的参考。

  这种借贷方式的产生,是由于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信贷业务一般不对个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即使提供,也需要繁琐的手续和各种证明担保或抵押,周期很长,无法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资金急需。

  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税后工资额,即申请即得,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担保和证明,但要求到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贷。发薪日贷款的月利率一般在20%左右。发薪日信贷公司则必须经过法律许可,注册领取执照。

  借款人到发薪日信贷公司申请贷款,交验工资单或银行账户证明,有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只要把贷款额度和利息及管理费总额写张远期支票交给信贷公司,就立即拿到贷款。贷款到期后,信贷公司会到银行兑现这张支票。如果借款人账户上的资金不够兑现这张支票,银行会发给借款人通知,要求立即补足资金,信贷公司也会收取延期偿还贷款的费用。

  现在,网上发薪日信贷业务越来越普及,贷款申请者只需在网上点击几次鼠标,贷款几乎立即就可到账。到下一个发薪日,贷款、利息及管理费用从借款人账户上自动转账到信贷公司。

  美国

  美国有36个州法律不禁止发薪日信贷,对发薪日信贷主要参照《反高利贷法》进行管理,即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利率。

  在新墨西哥州,每笔贷款的期限为14~35天,利率不得超过15.5%,借款人的累积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月税前收入的25%,同一借款人两笔贷款之间的间隔至少为10天,而且不允许用借新债换旧债的形式进行债务置换。

  目前,美国的发薪日信贷两个星期的利率一般在15%~30%之间,实际年化利率为390%~780%。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哪怕超过法定最高上限一美元,也严惩不贷。2008年5月30日,伊利诺斯州财政部对从事发薪日信贷业务的Global公司罚款23.4万美元,因为借款人J.M.借款300美元,还款360美元,超过了该州法定最高利息13.5美元。

  另外,美国有的工会还为自己的会员提供发薪日信贷担保,使工人更容易地获得贷款。

  英国

  最著名的是The Money Shop,全国连锁经营发薪日信贷,有数百家连锁店;Albermarle & Bond和Harvey & Thompson等典当商行、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也从事发薪日信贷业务。但是,如果发薪日信贷机构只从事信贷业务,一般很难盈利,因此,它们也同时从事国际汇款、外币兑换、黄金买卖等业务。

  英国wonga.com发薪日信贷公司主要在网上从事借贷业务,最高贷款额度为400英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天,日息1%,年化利率为360%。假如你明天领薪,可今天要交400英镑的房租,但手头没钱,向朋友借钱难于启齿,你就可以用几分钟的时间在网上申请到这笔贷款,明天发薪水立即还贷,利息为4英镑,另加5.5英镑的手续费,9.5英镑的成本就解了400英镑的燃眉之急。

  但英国对小额贷款管理非常严格。根据200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贷管理条例》,发薪日信贷公司必须把利率告知贷款申请人,包括日利率、月利率、年化利率和实际年化利率(含各项收费)。另外,公平贸易局经常在客户中进行调查,征求民众对小额贷款的管理意见。仅2008年4月到2009年3月,公平贸易局收到了3656份投诉,34家信贷公司因经营中存在违规问题被吊销执照。

  加拿大

  加拿大用反高利贷法律约束发薪日信贷业务,利率不得超过60%,超过了即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罚处罚。加拿大各省也有自己的法定最高利率,但各省的法定最高利率不得超过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

  OK发薪日信贷公司是一个著名的案例。它对借款人收取的利率为21%,另外每借款50加元,收取9.5加元的手续费,如果延期还贷,每100加元增收25加元的延期费。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判决,其手续费和延期费均计入利息内,该信贷公司的利率超过60%,构成犯罪,判罚数百万加元。

  为了使这个行业更加规范,该省规定:所有发薪日信贷机构必须登记注册,并接受消费者保护局的管理;规定短期贷款的法定最高利率为23%(含各项收费);如果签订借贷合同后的第二天没有发放贷款,贷款申请者可以取消合同,不必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另外,信贷公司无权进入贷款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其雇主账户,信贷公司最大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税后工资的50%,且不得要求在下一个发薪日前偿还贷款。

  “合法高利贷”的争议

  发薪日信贷也引起不少诟病,其核心问题就是,这种高成本借贷算不算高利贷。富人透支信用卡,最高年利率一般也仅为25%。而穷人除了小额高成本借贷,别无选择,对他们高息放贷无异于落井下石。而这类贷款又怂恿穷人消费,进入债务循环怪圈,难以积累资产,一直负债生活,无法翻身。像英国就有议员要求废除“合法高利贷”(legal loan sharking),呼吁重新启动《反高利贷法》,规定合法的最高利率,明确高利贷非法。

  而支持发薪日信贷的人认为,信贷机构对小额短期借贷的管理成本很高,对借款人的信用管理很宽松,违约率高,自然要通过高利率得到弥补。按照年利率20%计算, 100美元放贷一周的利息仅为0.38美元,远远不够支付这笔贷款的管理费用。另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发薪日信贷的违约率在10%~20%之间,造成的损失占信贷公司收入的25%。

  事实上,很多批评人士只看到了发薪日信贷的年化利率,但大多数借贷期限就几天或一两个星期,每笔贷款的利率也不高。像美国最大的发薪日信贷公司Advance America 2008年的放贷总额为420亿美元,收取利息和费用总计6.76亿美元,平均每笔借贷的利率仅为1.6%。

  反而如果利率过低,放贷无利可图,信贷公司则无法生存。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定最高利率为24%,发薪日信贷也受此法律约束,由于法定最高利率低,发薪日信贷公司都搬出了哥伦比亚特区。

  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若非万般无奈,一般人都不会选择发薪日信贷。如果法律禁止这项金融业务,他们就不得不到民间借高利贷,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也让政府失去大量税源。

  启示:一视同仁,明确高利贷利率

  中国法律对高利贷是比较宽容的,虽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利率4倍,但漏洞在于,对违反这个限制,并没有处罚规定。

  这放任了高利贷的蔓延,因为即使案发,银行利率4倍的收益率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我以60%的利率借给你100万元,一年后你无力偿还,我仍然有索回权,把你告上法庭,法庭会依法判决你偿还我的100万元本金,另外还有26.6万元的利息。

  上面的例子如果发生在美国,我则连本带息一分钱都要不回来,也无权到法院起诉债务人。因为在像美国那样明确规定高利贷属于非法的国家,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借贷合同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就没有索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金融借贷市场最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贷款通则》,规定放贷人仅是“金融机构”,这就把民间借贷排除在外。

  可见,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需求,是造成中国民间借贷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必须把主流金融市场的信贷业务和小额超短期贷款的信贷业务统一规定,最主要的就是明确构成高利贷的利率。

  首先,将我国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规定为不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是很不科学的。因为近20年来,我国大约有一半的时间银行存款实际利率为负,例如,一年期存款实际利率,在1994年为-13.12%,在2011年为-2.15%。也就是说,中国名义利率不算低,但由于通货膨胀率较高,我们的实际利率远远低于世界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我建议把主流借贷市场的法定最高年利率规定为CPI涨幅的3倍,假如CPI的涨幅为5.4%,法定最高年利率就是16.2%。

  对小额短期贷款(不超过1万元,不超过3个月)的利率适当放宽,以不超过日利率1%为原则。

  其次,任何放贷都暗藏着风险,即使购买政府主权债券也不例外。因此,利息里应包含对放贷风险的补偿。例如,2012年3月12日,希腊完成部分政府公债置换,将私营部门债权人手中1772亿欧元债券减至1050亿欧元,置换成利率更低、期限更长的新债券,仅债券面值损失就高达59.3%。小额信贷由于没有担保和抵押,违约率也较高,其利率高于主流信贷利率也合情合理。

  再次,不管何种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应构成“放高利贷罪”,并且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予以处罚。法律还应规定,超出法定最高利率的借贷合同无效,债权人丧失索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同时,为防止“多收费少收息”的变相高利贷,在认定高利贷时,把放贷人的各项收费算入利息。

  最后,法律只规定最高利率,而放贷人可根据放贷风险和货币的供给量与需求量,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执行利率。通过市场定价机制,确保放贷人在金融市场上公平竞争,把利率维持在货币供需平衡的合理水平。

  中国需要降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尤其是小额短期信贷业务。因为,目前中国银行系统主要针对企业放贷,或对个人购房抵押放贷,而居民生活消费贷款几乎是空白,而这正是低收入群体最需要的。居民在生活中遇到资金困难,无法从主流的金融市场获得贷款,就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如果民间借贷没有监督管理机构,就容易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因此,把民间借贷用法律的形式引导到公开的金融市场中来,第一步就是针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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