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办银行不能像“小脚女人”

余丰慧 原创 | 2013-12-09 12:04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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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透露,民资办银行试点要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等原则。

 

这是最终决定民资设立银行命运的银监会高层首次对外透露民资办银行试点态度。这可能意味着未来的首批民营银行可能将像当年的外资行一样,不会一开始就拿到全牌照。这预示着民资设立银行不会像此前预期的那样快、进展那样顺利,与民间资本预期中的银行模样将会相差很远,与现在的商业银行相比在功能、经营范围、机构规模等方面都将是缺胳膊少腿、残缺不全的。最终,民资设立银行的初衷、作用也将被大打折扣。撼动当前银行业的垄断格局是不可能的,改变金融资源配置不公的现状也是非常微弱的。

 

五项原则中实行有限牌照一项就将使得民间资本设立银行后发展受到巨大限制,竞争力大打折扣。一般情况下,有限牌照主要有限在银行最为基础性业务的存款上。极有可能使得民资设立银行后,挂着银行二字的名义,却不能吸收公众储蓄存款,与现在的小贷公司差不多。最多可以定向吸收大额存单业务。这不是真正的银行,这与真正的银行相比较缺了最重要的存款这条腿。存款是银行最重要最稳定的资金来源,没有资源来源,何谈资金运用?没有资金运用,何谈经营效益?

 

再拿订立生前遗嘱原则来说,虽然在一些国家成立银行时监管部门确实有订立生前遗嘱的要求范例,但是,一纸空文是否真正能够保证破产的银行承担起兑付公众存款的全部责任呢?银行已经破产,公众存款难以兑付是一个必然结果。这是一纸生前遗嘱无法做到的。而是要通过完善保障机制、建立法规制度来确保大众存款人利益,比如:存款保险制度等。要求所有银行提前缴纳存款保费,以备破产银行支付储户存款所需。

 

民资资本设立银行已显露出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迹象。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消息一出,民资兴高采烈、磨刀霍霍,不时传来民资申请设立银行的消息。然而,监管部门的银监会和央行却没有任何权威消息和表态。

 

人们都在等待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消息,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一下子加了三个定语: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依法发起设立。并且规定了中小银行的限制。全国性大型银行将民资排除在外了。

 

这次,银监会官员竟然又提出了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的要求。民资设立银行限制越来越多、门槛越来越高、路子越来越窄啊!

 

当然,金融业包括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是担忧民资设立银行的风险特别是支付风险。这要看如何对待金融风险了。以笔者看,民资设立银行恰恰能够消除当前的金融风险,而不是增加金融风险。当前,大量的民资已经在社会融资金融领域横冲直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以及大量的民间借贷、兴风作浪的各类形式的高息集资等,不但在冲击着正规金融体系,而且正在酿造社会金融风险,并且这种金融风险正在爆发。目前,社会融资比重已经高达50%以上就是有力佐证。

 

如果放开民资设立银行后,将会把大量的民资吸引吸收到正规金融监管的体系内,这些民资设立银行必须遵循基本的监管要求,要满足基本的监管指标。比如:要有充足的资本金要求,要缴存高达18%左右的存款准备金以及一定的备付金,要符合一系列信贷资产指标的监管规定,以及将会纳入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之中等。银行业的一系列监管指标都是一个目的,即: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特别是存款人利益。把大量横冲直闯的民资通过放开民资银行设立门槛吸引到正规金融监管笼子里,将大大降低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

 

当然,民资设立银行放开后,监管部门监管的责任增大了。民资在社会上肆虐,社会融资金融风险再大,却不是监管部门的责任。而收编民资设立银行后,一旦出现风险,监管上的责任就不可推卸。

 

无论从降低金融风险来看,还是从构建竞争充分、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金融体系来说,再从促进金融资源配置公平和效率来看,民资设立银行都不应该过于保守,这项重要改革不能像伟人邓小平批评的像小脚女人,迈不开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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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金融战线奋斗20余年的资深金融工作者。在从事商业银行管理的同时,酷爱进行金融研究,各经济、金融报刊文章也一直不断。在做好这些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曾经尝试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新闻时评写作,这一尝试可不得了了,竟然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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