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条件、程序

赵廷凯 原创 | 2013-03-19 10:19 | 收藏 | 投票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条件、程序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赵廷凯  房小丽

        一、适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56日)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917日)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07917日) 

4、《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720日)  

5、《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200772日)

6、《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200774日)   

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200979日) 

8、《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20071226日)  

9、《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2008111日)

1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  

(四)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1、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7620日) 

2、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007620日)  

(五)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六)其他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200695日)  

2、《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2008222日)   

3、《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2008624日)

 

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证监会令第30号)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定向增发的流程

(一)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三)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同时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定向增发方案;将正式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五)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X X X 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XXXXXXXX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公司公告核准文件;

(六)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的具体内容,并公告;

(七)执行定向增发方案;

(八)公司公告发行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

个人简介
现任职务: 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每日关注 更多
赵廷凯 的日志归档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