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问题和难题求解——访国务院国资委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主任卫祥云

卫祥云 原创 | 2013-03-02 16:10 | 收藏 | 投票

 

 中国经济问题和难题求解

 ——访国务院国资委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主任卫祥云 

价值中国网:在过去一年里,您在出版《改革的逻辑》的同时,连续在价值中国网发表了一系列独到见解和观点的文章。您能否对这一年来关于中国经济问题的研究观点做一点概括和总结?以供决策者参考和经济改革研究之用。

卫祥云:近几年来,我主要围绕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代表我在这方面初步研究成果的《国企改革新思路——如何把正确的事做对》一书,已纳入由吴敬琏担任总顾问、朱敏担任总编辑的《智石丛书》,将于2013年3月正式出版。2012年,我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国经济方面的一些敏感性问题。如金融业的放开与改革;土地改革与房地产调控政策方面的政策建议;收入分配方面的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改革和顶层设计理念的推进及渐进改革等政策建议。当然,这些研究也与国有企业改革密切相关。因为中国的银行业目前还是以国有银行为主;而研究制定正确的收入分配政策建议也离不开国有企业改革。

首先,我谈一点对银行业改革的看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仍然明显滞后,国有银行业财务报表上光鲜亮丽的数字难以掩盖其巨额债务风险的重重隐忧,面对我国国有银行业存在巨大经营风险的尴尬现状,有关专家提出了所谓的建设性意见:一是进入以投资银行等为主的跨业经营;二是大力拓展中间业务,以改变目前国有银行靠挣存贷款息差盈利为主的经营模式和现状,并认为这是国有银行主动适应利率市场化之需要。但我认为,在目前的体制下这只是专家们的“良好愿望”,很难在实践中取得好的效果。如果不能遵循银行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银行业良好的准入、发展、竞争和自由胜出的环境和条件,中国的金融市场就难以繁荣,真正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银行企业就难以发展壮大。如果不彻底放开银行业的准入,就不会有民间中、小银行的发展壮大。

所以,我们必须正视目前中国银行业的现状。即国有银行一统天下,民营银行企业虽在政策上无进入障碍,但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而目前的经营格局不存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既不会产生金融危机,也不存在银行企业倒闭之虞。一切都是在以国家利益和国家信用作保证,或把风险转嫁给“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最终还是由财政埋单。至于投向大国企和政府平台形成的不良债务贷款则可以“延期”,并以“时间换空间”的手段靠增发票子,延缓流动性风险去对冲,最后导致通货膨胀的结果还是由全国人民埋单。所以,在目前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时代谈所谓的“利率市场化”近乎于天方夜谭。因为“利率市场化”是有条件的:一是要放松金融管制,人民币在国际上可自由兑换;二是要形成真正的银行业市场化竞争格局。目前这两个条件在我国都不具备,甚至连民营银行基本的准入都存在玻璃门和天花板的情况下,指望国有银行与民营银行业公平竞争是不现实的。况且即使有一天彻底放开了,培育和发展一批有竞争力的民营银行也是需要过程和时间的。

我认为,真正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首先要考虑的不是让国有银行开展跨业经营、开拓中间业务那么想当然的事,而是要立即从现在开始,放开金融业的管制,降低民营银行进入的门槛,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尽快形成一批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民营银行。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国有银行业一统天下的经营格局,培育一批通过公平竞争形成的银行企业主体,并改善银行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为“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因此,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找准突破口是关键所在,而不是在继续维持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封闭的小圈子里打转转。

20126-7月份央行一月两次降息的货币调控政策看,是央行针对我国经济下行和实体经济萎缩采取的明智举措。同时,也可以看作银行业改革的一个“前奏”,虽然其作用已经通过市场的进一步检验和证明,但并没有引起国有银行业足够的重视。现在我们可以预言:国有银行靠存贷差盈利和生存的状况必须改变,而利率市场化则是改变这种现状的前提。央行的两次不对称降息,既是一次大胆的尝试;也是针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做出的审时度势的改革举措之一,将为今后国有银行的改革和实现利率市场化奠定基础,或者叫先行先试的基础。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再次证明:大多数成功的改革案例都是被逼出来的。在形势逼人的情况下,目前的几大国有银行应该感同身受,以在新的一年里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其次,我谈一点关于“顶层设计”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顶层设计”的概念起初由学者提出,并被写入国家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当中。按照字面意义理解,还可解释为高层设计、上层设计等。其主要含义是,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入发展,许多关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天时、地利、人和果断推出,以免错过最佳改革时期,贻误中华民族的改革大计。而在“顶层设计”中,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人负有重要的历史使命。顶层设计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顶层设计”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从我国农村改革初期实行的“联产承包制”到一九七七年恢复的高考制度,无处不有“顶层设计”的痕迹和影响,而其改革的最终成功也印证了邓小平同志在进行“顶层设计”时的高瞻远瞩。

二是“顶层设计”的发展思路与民主法治的改革推进具有相互促进作用。要解决我国目前社会存在的种种问题,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长远看一定要从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开始,借鉴发达国家的法治模式和经验。而从目前的现实出发,发挥“顶层设计”的作用不可小视。为此,社会精英和学者都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既可以传播民间呼声,又可以表达革新思想,供“顶层设计”借鉴和参考,但学者显然不能代替“顶层设计”。所以做好“顶层设计”,对于制定更加重要的阶段性战略决策和措施是必须的,与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并不矛盾,可以起到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三是“顶层设计”同样要接受时间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前苏共总书记戈尔巴乔夫的“顶层设计”新思维,虽未能挽救前苏联命运,但却意外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使俄罗斯等东欧国家走上了民主化道路。其变化和发展值得后人继续研究和思考。所以说“顶层设计”是个好东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顶层设计”都没有错,错在顶层不设计或不想设计、不愿设计和不敢设计,从而错过改革的良机。虽然,“顶层设计”的作用在中国渐进改革的实践中非常明显,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改革要靠理念的推进,而顶层设计既不能代替基层设计,也无法解决基层存在的许多矛盾。我倒认为,搞好顶层设计与理念推进并不矛盾,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并行不悖。所以,我认为顶层设计是个好东西,但不是最好的东西。顶层设计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可以解决许多重大问题。

我们一定要认识到,不同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在不同的体制和国家中的功能是不同的。“西方”体制的制度作用比较强,而中国目前的体制个人的作用比较大,尤其是党和政府领导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在现有体制下,强调“顶层设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甚至在某些时期优于制度改革。虽然,顶层设计也会犯错误,也会有误区,但总比顶层不设计、不想设计和不敢设计要好。当然,任何体制和制度设计的自我纠错设计都是必须的。这也是好的顶层设计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通过反复比较再形成正确的设计思路的一个实践过程。

关于谈到顶层设计的合理性与改革的关系,还应明确两点。一方面顶层设计基层设计是相辅相成和互相促进的关系。没有各行各业和亿万群众在改革开放中的基层工作、实践和设计,就不会有符合中国国情的顶层设计。但基层设计的任何好的设计思路和改革实践都需要得到顶层设计的认可;基层设计显然无法代替顶层设计。如改革开放初期于发源于安徽凤阳小岗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从基层设计开始的,而不是顶层设计者坐在办公室里想出来的。但是我们不能忘记的现实是,即使如此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大事件,也和顶层设计密切关联。如果没有顶层设计的许可,小岗村的基层设计不会推广到全国,此后的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政策也不会实施。所以,有学者认为,不存在顶层设计而只存在顶层许可。而我认为,顶层许可属于顶层设计的内容之一。我们不能把顶层设计理解为一种政策设计的思想或思路。它包括了政策制定的调研,实践、总结、设计、贯彻和施行。这才是其重要的实践意义。另一方面,强调顶层设计的实践意义,不排除对世界上各种先进的社会制度和民主制度改革的研究。同时,顶层设计也不能囊括所有的制度改革。

第三,我简单谈一点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看法。

随着始于2010年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全国的房地产价格有所下降是事实,但总体来讲降幅不大。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最新数据显示,201210月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8768/m2。环比9月上涨0.17%。除个别城市和地区外,全国中心城市和一、二线城市的房价同比出现普遍上涨,而北京市的房屋租赁价格涨幅更是达到了30%,这是政府和老百姓谁都不愿看到的现实。

以上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虽有违政府调控政策的初衷,但是却无法改变的铁的事实。所以我认为政府现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是立即停止执行限贷、限购和限价政策,放开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限购”虽然是无奈之举,但在一定程度上是限制了人口的自由迁徙;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同时也限制了个人对自有财富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而“限价”的结果实际上是压制和延缓了市场需求,给以后的房价反弹埋下了很大隐患。

二是宣布重庆、上海开征房地产税政策试点工作失败;研究实施新的房地产交易税政策。通过停止“三限”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恢复房地产市场的本来面目,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稳定、自由发展,由市场调节供求关系和改变我国居住条件落后的状况;一方面通过实行征收房产交易税,用于廉租房建设和直接向困难群体发放住房补贴。为此,我经过慎重思考提出所有房屋交易一律一次性征收交易税的方案。如北京市2012年初的房产价格大约为每平米1-10万元左右,政府可以考虑按交易价格的1-10%征收不同档次的交易税(见下表)。  

M2价格(元)

交易税率(%

M2实际征收额(元)

100 M2 房子的

实际缴税额(元)

10000

1%

100

10000

20000

2%

400

40000

30000

3%

900

90000

40000

4%

1600

160000

50000

5%

2500

250000

60000

6%

3600

360000

70000

7%

4900

490000

80000

8%

6400

640000

90000

9%

8100

810000

100000

10%

10000

1000000

依此类推

11%

 

100万以上

由上表可知,以100 M2的房子为例,每平米价格为10000元的交税额为10000元;而每平米价格为10万元的则交税额为100万元。同样是100 M2的房子,由于单位价格不同,实际交税额有较大差距。房价越高,交税越多。很显然,如果能实行新的交易税政策,具有明显的“削峰填谷”的调节作用,也能够为保障房和廉租房建设提供相当可观的资金。

谈到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得不提房产税的征收问题。我认为在中国目前开征房产税一定要从法理上自圆其说。针对我国目前房屋和土地所有权的现状,目前试行的“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只能是“二选一”,不能“一个萝卜两头切”。从近几年房地产调控和房价大涨的现实中,我们都不难看到政府不断加税的政策影子,甚至形成了调控、加税、价格上涨的恶性循环。

关于房产税问题,我认为目前最大的问题和最紧迫的问题,不是研究征收房产税的功能性和可行性问题,或者说全国联网的信息问题等。而最需要研究的是征收房产税的合理性问题。作为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任何时候都存在收税的冲动,所谓的结构性减税在推行中往往演变为增加税费之实。

目前,对征收房产税的合理性问题研究主要应放在两个方面。一是要遵循“无代表不纳税”的普世原则,此乃建设法治国家之必须。而目前我们的试点工作,却带头违法,连基本的法律程序都不顾,这不是政治不正确是什么?二是要遵循“无产权不纳税”的法律逻辑。目前中国的存量房已交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获得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70年以后,所谓的房产只是一堆无用的钢筋水泥残值。所以,在70年之内要让房主交纳持有税不是横征是什么?

因此,我认为征收房产税确实是个大问题,是关乎中国千千万万老百姓生存和尊严的大问题。房产税不是不可以征,而是要征得合理,征得理性,征得顺应民意,合乎民生。为此,我经过深思熟虑,提出以下征收房产税的思路,供学者研究和决策者参考。

第一,对于现有的存量房,在满70年以后开始征收房产持有税。因为人家已经交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目前政府再征一道持有税于情于理于法都行不通。70年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土地确权,政府再征收持有税合情合法合理。

第二,对于新建商品房可以着手研究征收房产持有税。但要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先研究立法,从法律上确立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并通过现有的政治体制经过人大授权程序认可。同时,考虑到人口的自然迁徙和人才的自由流动,可按照“见房征税,见人退税”的原则设计税改思路。即凡是居民具有产权的房产,一律按面积交税,以示公平;而居民在工作地和居住地则按照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给以退税。这样,不仅解决了税负公平问题,而且也有利于户籍制度的改革。至于我们过去住房调控政策导致出现的假结婚、假离婚等非人性的政策影响将大为减少。同时,也为今后的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化建设铺平道路。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社科院提出的按人均超过40M2征税的研究建议。有点让人啼笑皆非。先不管建议的可行性,而这种计划经济体制思维对政策研究的影响非常不好。按照如此思路,是不是鼓励多生超生?是否要对老年人多征税?是否一边喊小康建设;一边让老百姓实现小康后降低生活水平?

 

价值中国网:通过以上对话,我感到您研究的问题都是中国经济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改革中的难题。最近几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并请您谈谈对社会热议的 “灰色收入”问题和“中等收入陷阱”的看法?

卫祥云:首先,学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勇于面对现实研究经济生活中的真问题,而不是热衷于替政府设计什么幸福指数;鼓吹什么集体总统制或自诩为新结构经济学的创新等等。其次,研究问题时,一定要厘清基本概念。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发表建议和意见,使真理越辩越明。

学者王小鲁等人对中国社会存在的所谓“灰色收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曾引起社会轰动效应。但所谓的“灰色收入”却是一个不确切、不准确的概念。若不能厘清所谓“灰色收入”的概念,则该研究成果产生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最近,国务院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即将出台,关于所谓的“灰色收入”的研究分析能否对国家政策产生影响,可否为制定正确的收入分配改革政策提供依据。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所谓的“灰色收入”的概念。

所以,为了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和以利于解决问题。我们有必要引入以下三个收入的概念。

一是合法收入。是指工薪阶层的工资、奖金、奖励、福利和劳务报酬;投资收入,是指炒股、办企业、出租房屋等财产所取得的收入;亲朋好友之间礼尚往来得来的收入和通过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是非法收入。是指合法收入以外的收入,即非法所得。包括贪污、受贿和索贿的收入;洗钱、贩毒和倒卖文物的收入;通过偷盗、抢劫得来的不义之财;利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和买官、卖官得来的收入等。

三是非税收入。是指存在于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但不透明、也不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个人收入。这种收入是客观存在,在国内外通用。因此,把它称为非税收入较为合理。包括大学生在餐馆打工的收入;劳务市场上的临时工收入;家庭服务员的所得收入;亲朋好友之间的礼尚往来和扶危济困之间产生的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赠予)等。

非税收入虽没有交纳税金,但亦属于合情合理,且在国内外都属于惯例。我在研究问题时拟把其归为合法收入之列。由于这部分收入一般数额不大,总量较少。其中一部分属于个人收入的转移支出,实际上形成了社会生活中的二次分配,对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既管不了也管不好,也没有管理的必要。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给予宽容和理解,引导和支持。

在厘清上述三个收入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分析研究所谓的“灰色收入”的概念和问题。

所谓的“灰色收入”实际上是指除合法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其中,一小部分收入为非税收入,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大部分主要指的是非法收入。据学者王小鲁的研究推算:我国2008年所谓的“灰色收入”大约在5万亿元左右,这确实是需要全社会和政府认真研究对待的问题。国家统计局不承认所谓的“灰色收入”有如此之多,主要是因为概念不清。在概念不确切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谁对谁错。也无法根据其推算制定相关制约政策。目前,在我国大量的非法收入未被发现或已转移海外。但这是不能否认的客观存在。发现和解决只是时间问题,不能因为其处于灰色地带就能改变其非法性质。

所以我认为,厘清了所谓的“灰色收入”概念,就为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打击非法所得奠定了基础工作,为政府制定正确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打击非法所得提供了政策依据。

当然,在厘清合法收入、非法收入、非税收入和所谓的“灰色收入”概念以后并不等于解决了收入分配中的所有问题。要真正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制定正确的政策和决策。而厘清各种收入的概念,则是解决问题之前提,也是研究工作之必需。

比如,目前在公益行业尤其是在自然垄断领域存在的国有企业“高薪”问题,虽然是现行政策规定的合法收入,但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和不合理现象。对此,一方面要通过收入分配改革政策予以调整。但不能完全依赖于二次分配政策去解决。还需要通过改革在初级分配时予以解决。如国有企业上交资源税;公益性国企高管实行准公务员管理等措施。即要解决权力与财富通吃的不合理现象。

又如,对于目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围绕权力产生的非法收入问题,就需要通过制定“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等政策去发现问题并依法严厉打击。

而对于数量较小、规模不大的非税收入,实际上才是真正的“灰色收入”。虽然其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模糊地带,但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必需,也是解决自主择业的重要渠道之一,对发展服务业好处多多,亦属于人间交往之常情。真要管理起来成本很高,何必劳政府大驾亲历亲为,“出力不讨好”呢?弄清了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的概念,就为研究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缩小收入差距奠定了基础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研究工作深入推进。并对症下药,提出解决办法。

所以我认为,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一定不能转移矛盾。众所周知,我国居民收入的差距过大是由于垄断资源、权力机制和腐败条件造成的,是不可能通过调整“二次分配”解决和纠正的。我个人认为目前造成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税收过重,财政供养人员太多。包括政府智库等组织,应大幅度削减。二是垄断国企的高工资、高福利待遇造成的分配不公,对社会影响极坏。三是部分公务员非法暴富后或隐匿资产或转移海外,形成严重的收入差距。四是由于通货膨胀,改革开放初、中期逐步形成的中产阶级被消解于流动性泛滥的货币狂潮之中。中产阶级的成长在中国缺乏机会和条件。而中、小企业普遍微利或亏损,小业主难有财产性收入。五是农民收入虽有增长,但由于通货膨胀和种地成本高企,农村中的相对贫困人口是增加的且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

因此,针对以上“病因”我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是通过减税,降低居民收入流向政府收入的比重;二是实行垄断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准公务员化(垄断国企在社会上是唯一的,没有同类企业,同一行业不等于同类企业);三是减少权力并公开权力运行机制,公开官员财产;四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规范虚拟资本经营,少发货币;五是放松社会组织管制,真正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治释放民间活力。

对于许多学者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提法我有不同看法。2011年中国人均GDP排名世界第89位,人均GDP5414美元。已经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虽然从2012年以来,我国GDP增速开始出现回落。一方面是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特别是出口贸易和内部需求不足,这说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期。而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调整结构的主动作为。我认为,这些问题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可以通过深化改革不断解决,而非不可逾越的陷阱。“陷阱”一词不是一个准确的经济学概念。随意引用容易引起误解和误导。

 

价值中国网:中共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是2012年的大事。您在研究经济问题时对行业协会的发展比较关注。您认为十八大报告中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什么新的提法?

卫祥云: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发展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十八大对社会组织建设的提法非常新,第一次在党代会上明确提出,“要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含义非常丰富深刻。“依法自治”是其中的关键,与以前的“监督、培育”,或是“既要培育,又要加强监督”形成鲜明对照。

新提法释放出中央政府下决心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现状的一个重要信号,意味着今后社会组织要像现代企业一样,拥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高效运作、公开透明、充满活力。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是依附关系,权责不明,难以“自治”。

十八大报告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设,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我们需要重新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重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律体系,废除“双重管理”这个改革障碍,实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变“依附”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同时,社会组织应加强自我能力建设,规范行为,做好准备,通过公平竞争,成为更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比较复杂,又受制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束缚。因此,在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上存在着较多问题,也存在着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政策,“特权”现象随处可见。所以我认为,目前在我国发展社会组织还须厘清四种关系:

一是公益性组织与互益性组织的关系。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有各种基金会、社会慈善组织和环境保护组织等。其主要特点是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益性,其组织本身无经费来源,主要靠社会赞助、个人捐助和天使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而互益性社会组织显然也属于社会非盈利性组织,但其主要经费不是来自社会捐助或者个人捐助,而是通过本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契约服务关系取得相应收入。目前,互益性社会组织的代表就是行业协会和商会一类组织。参加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的企业按照章程要交纳一定的会费,但会员交纳的会费完全不足以支撑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存在和发展。如果行业协会和商会要完成本职工作,形成本组织的核心竞争力,获得本组织应有的话语权,就必须开展大量的服务创新活动,通过服务和创新获得必要的收入,以支撑该组织完成行业管理工作并吸纳本组织必需的人才,这是互益性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不同之处。

二是政府管理行为和社会组织行为的关系。政府管理行为的根本大法是《行政许可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要有政府审批。而一旦登记注册,就要遵照《社团管理条例》办理。社会组织本应按照本组织“章程”要求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但现实情况是业务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的事屡见不鲜。有的业务主管部门随意制定与《社团管理条例》相违背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有的管理办法直接规定了本应是社会组织“理事会”自己决策的事项。这种做法严重地限制和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对建立公民社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与中央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精神严重不符,也与十八大表述的社会组织自治精神不相吻合。

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部门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产物,也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渐进改革的权宜之计。现在这种已严重不合时宜的政府管理行为却有“固化”的迹象。国际上通行的“登记制”在我们国家成了地地道道的中国特色,成了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的“绊脚石”。好在目前还没有人将此总结为自我欣赏的“中国模式”,而最终要取消“业务主管部门”已形成学者、行业从业人员和政府官员的改革共识,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而十八大提出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则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利好。其中实行社会组织“注册制”将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是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的关系。什么叫行业自律?即一个行业内的企业(成员)自愿地、自发地通过一定组织(协会或商会)形成的共同的必须遵守的律己行动(包括公约和行为)。如某个协会规定了行业自律公约,即在这个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则必须遵守该公约,而某个会员不遵守或有违背,就要受到“制裁”或劝其退出该协会。

什么叫企业自律?即本企业自愿地向社会公示的必须遵守的律己行动(包括公开宣示和行为)。实际上是企业对社会和消费者的一种承诺,而企业如果违反了“承诺”是要付出法律代价的。如某食品企业承诺该企业生产的食品保质期为半年。那么,如果该食品在半年期内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该企业是要加倍赔偿的。

由此可见,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不仅概念不同,其定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行业自律不能代替企业自律,也不能代替政府行政工作,不具有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行政行为;而只有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的引导行为。当然,按照行业自律的概念和要求,它只具有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约束”行为,即有限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权力。并按照本组织的“自律公约”或“制裁”或“劝退”等。而如果作为一级社会组织,如某行业协会自己向社会作出的“自律”承诺就具有了“企业自律”的性质,则是必须说到做到,而且也具有法律责任。

四是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的关系。按照目前中国的宪法,社会组织有“言论、结社”的自由,但恰恰在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现有的政策、法规与我国的根本大法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目前,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方面,最大的现实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行使,而权利不能行使的最大障碍是“特权”挡道或政府缺位。如十多年前就存在的部门双重管理和刊物注册登记等问题现在依然没有解决。我衷心希望十八大精神能给我们带来新的希望。

个人简介
卫祥云,著名经济学家,国资委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原主任,先后出版《改革的逻辑》、《国企改革新思路》、《产权的逻辑》等多部经济著作。现兼任智石经济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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