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镇职工医保新政

蔡律 原创 | 2013-04-02 19:20 | 收藏 | 投票

  重庆城镇职工医保新政

  渝城镇职工医保新政:个人欠大额医保费次月停待遇

  2013-04-02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华龙网讯 个人参保人员欠缴大额医保费怎么办?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如何认定?记者昨日从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市人社局等部门出台5项新政,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欠缴大额医保费,将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据悉,新政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政1

  个人欠缴大额医保费

  欠费次月起暂停医保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不能只缴基本医保费,还要缴大额医保费。”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政时说,新政规定,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将暂停待遇。

  参保人欠缴大额医保费,对待遇有哪些影响?能不能补缴?该负责人说,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补缴欠费的金额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新政2

  医保缴费年限认定

  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

  职工医保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有出入,怎么办?该负责人说,今后不再有出入了,我市出台的新政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凡今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在政策衔接期间如何计算?该负责人说,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同时,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该负责人称,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新政3

  征地农转非和超龄人员

  可参加职工医保

  据了解,我市出台的城镇职工医保新政规定,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保。

  该负责人解释说,对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凡按月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对象,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符合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转户居民,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户一年内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转户超过一年有待遇等待期。

  另外,对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和《退休证》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该负责人称,超过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新政4

  农民工医保并轨前

  多缴费可申请冲减

  该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前,本单位多缴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核实后,可冲减该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政5

  缴费基数变更后

  个人账户重新清算

  由于每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在3月份之后,之前几个月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如何核定?该负责人解释,按照我市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对重新核定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高于核定前的,在用人单位完清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重新清算其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并予补划。对重新核定后人均缴费基数低于核定前的,通过清算对其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多计的个人账户金额在当年内抵扣。记者 童江华 实习生 张宇 张俊浩

  重庆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三大调整

  2013-04-02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华龙网讯 (记者 文晶 实习生 刘俊杨)4月1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欠费及补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以及参保范围的扩大等多项内容进行解读。据了解,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欠缴大额医保费 将暂停医保待遇

  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者,将暂停医保待遇。

  “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重病产生的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而制定的医保政策。”该负责人介绍,两者互为补充,大额医保一年最高可报销50万元,基本医疗一年最高可报销3.2万元。

  两者缴费方式有所不同——基本医疗有一定缴费期,缴满之后即可不缴;而大病医保需要一直缴纳下去。“年纪大了,退休职工可由单位代收代缴大病医保,而个人参保由于是自行到银行缴纳,以致其中部分市民没有履行缴费责任。”

  为此,我市出台政策敦促其缴费。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补缴欠费的金额,就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医保缴费年限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

  由于职工医保与养老保险实施时间不同,两者视同缴费年限有出入。而新规规定,两者将进行接轨——凡今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具体而言,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该负责人称,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征地农转非和超龄人员可参保

  新规也明确,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保。

  该负责人解释,对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凡按月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对象,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符合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转户居民,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转户超过一年的,有待遇等待期。

  另外,对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和退休证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超过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4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

  (二)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

  (三)补缴欠费的金额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二、对2013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1.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1.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界定

  (一)关于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按月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可自愿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规定,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转户超过一年的,按渝府发〔2009〕29号执行。

  (二)对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可凭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和《退休证》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超过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四、参保单位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前,本单位多缴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核实后,可冲减该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对重新核定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高于核定前的,在用人单位完清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重新清算其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并予补划。对重新核定后人均缴费基数低于核定前的,通过清算对其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多计的个人账户金额在当年内抵扣。

  六、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税局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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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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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27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3年04月01日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欠费及补缴、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范围(即就渝府发〔2008〕26号和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中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参加医保政策衔接)、农民工医保并轨前多缴费的处理、缴费基数变更后个人账户的计算等五项内容予以明确,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将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将暂停医疗保险待遇

  为保障参保人医疗权益,督促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后继续按规定履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义务。对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作出规定:

  (一)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

  (二)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

  (三)补缴欠费的金额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二、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的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

  2013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1.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1.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参加医保政策衔接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转户超过一年的,按渝府发〔2009〕29号执行。

  (二)对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可凭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和《退休证》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超过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个人简介
湖北师范大学毕业,留校任系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2004年任忠县人民政府顾问,2007年获“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球问计求策”一等奖,荣获2007度、2008年度重庆十佳网络知识分子。荣获2011年“新阶层·重庆第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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