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绝对不仅仅是房产税

郝金刚 原创 | 2013-05-31 02:08 | 收藏 | 投票

  【新闻背景】:“未得到上面消息”,5月29日,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以及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等,是财政系统中税政处室的核心职能工作之一。省内是否有城市要跟进房产税试点,江苏省秉持了一直以来的低调与谨慎。(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2011年1月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八条”中已列为房地产调控的政策选项,因此政府在房产税试点的开展上显得十分谨慎,首批房产税试点城市仅有重庆和上海两个城市。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房地产调控的坚持,使很多地方政府原来依赖很强的“土地财政”难以为继。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稳中有增,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加大,全国土地出让合同价款2.69万亿元。这一数字低于2011年的3.15万亿元,与2010年的2.7万亿元基本持平。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之告急,利用房产税来弥补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不足,似乎也成了一个合适的选择。

  在西方国家,房产税的征收从未遭到普遍的抗税反应,这是因为房产税的税收收入大部分用作提高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在一些国家,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公共设施以及警察、消防部门和街区维护等方面的开支,都由房产税收入直接支持。

  但在我们国家,房产税迟迟难以落实的困境在于,城市土地实行国有,而70年土地出让金和使用权已经收取,如果不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和财税制度,单单指望房产税来降低房价,无异于缘木求鱼。增加的房产税成本,一定会体现在租金和房价中,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买单。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房产税改革意义重大,地方政府只有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来买房,这有利于于转变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经济增长方式。

  业内人士介绍,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房产税的实践看,房产税是对个人拥有住房普遍征收,无论是增量和存量都在纳税范围内,将房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工具。

  “基于这一国情,中国将房产税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同时,现在房地产市场过分火热,实体经济空心化,征收房产税是为配合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刘尚希表示,“中国要实行有中国特色的房产税,照搬国际惯例,将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现实也行不通。”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认为,出台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并非调控房价,它仅是诸多调控手段之一。作为一种财产税,它的长远目标是调节财富分配,增加地方直接税源,逐步减少地方政府对新增土地收益的过度依赖。

  房地产税收绝对不仅仅是房产税,包括土地收入、开发过程中各种税,消费者购买住房缴纳的税等很多内容都在房地产的整个税收体系里面,如果认为房地产税只有一个房产税,就把所谓研究房地产税的目标盯着房产税一个税种,本身就有很大的偏差。现在很多人建议把房产税作为将来主体的税种,从哪一个角度来看都是不现实的。应该从投资、消费、金融、财政等几个领域对房地产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定位,在这个基础上,再来研究有关房地产业各项政策,包括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土地政策,由此可见,在这个框架里面,房地产税只是一个很小甚至无足轻重的因素。从长远看,建立与市场经济配套的财政分配体制,必须建立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而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要求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成型的地方税体系。房地产税改革理应成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起点。它能使地方政府在以后的收入机制方面找到一个合理主体税种,同时,房地产税又能成为中国财产税征收的一个新起点,而财产税制度对于中国收入分配的优化,意义是非常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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