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观察:浙江金融生态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蓝春锋 转载自 金融时报 | 2013-07-23 08:14 | 收藏 | 投票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概念的提出,把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生态环境结合起来研究,大大提升了研究金融问题、设计金融改革和深化金融发展的系统性和客观性,避免头痛医头的局限性,提升了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中介机构对自身的工作与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性的认识,也为金融改革提供了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浙江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已取得积极成效

  浙江省的司法体系高度重视处理好金融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司法解决金融纠纷的氛围。温州把金融司法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专门成立了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察支队和金融法院等。在去年人民银行和省政府联合推动的丽水农村金改中,加强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成效。针对浙江小微企业多、民营经济发达的特点,政府鼓励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出现了路桥模式、桥隧模式、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金融、无还款续贷、海域抵押贷款、仓单抵押贷款等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创新和融资模式。总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以来,浙江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取得较大成绩,目前金融总量较大,贷款余额仅次于广东,金融业态也非常丰富。

  下一阶段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虑

  第一是建立科学、规范的金融和企业的关系,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篇文章。通过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提升发展小微企业,增加企业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形成规范、透明的市场主体,为金融业务提供更好的基础保障。第二是通过创新驱动、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和公司上市来促进浙江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通过充实和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为金融业的服务提供更大的空间。第三是建设信用浙江。推动金融体系,即各金融部门,包括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等成为信用浙江建设的主体,要让金融机构在信用浙江的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四是推动金融机构树立现代金融的理念,拓展金融服务,创新业务,为国家层面的金融改革探索经验。第五是推动金融机构针对浙江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破解,如担保链和资金链的风险问题。第六是要巩固金融司法实践的成果,在地方的金融法规建设和金融司法方面进行深度探索,进一步夯实浙江金融法治环境。(作者:浙江省副省长 朱从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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