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亟需澄清的四大误区

李庚南 原创 | 2013-09-17 22:45 | 收藏 | 投票

民资入主金融:亟需澄清的四大误区

一直以来,关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兴办民营银行的呼声不断,各界对金融领域“玻璃门”的质疑也不断。6月19日国务院首次提出的“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民营银行”及随后推出的“金十条”,如一石激起千层浪。民营企业家入主金融领域的欲望和激情被再次激发,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各种似是而非的言论充斥业界坊间,笔者认为有些误区亟待澄清。

误区之一:狭隘地理解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即设立民营银行。 

关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问题,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36条”)“金十条”,虽然都有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内容,但总的导向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扩大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设立民营银行仅仅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诸多模式的一种选项。

从法律环境看,对民资投资金融业问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均未有歧视性限制。“国36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也明确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在实践中,目前我国银行机构中有相当一批战略投资者来自民营企业,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万向财务公司等40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100%民间资本持股。

因此,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并不存在障碍。即使在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方面也并非没有先河,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即是典型的由民资发起建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前者法人股约85%属于民间企业投资,后者民营资本占85.71%。但民间对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理解相对片面、狭隘,把设立民营银行视为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主要方式,以能否由民营企业自主发起并绝对控股来判断是否为民营银行。由于有了上述认知上的分歧,才有了“玻璃门”之说。实际情况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已很普遍,应该说进去并没有明显障碍,门始终开在那,无非是门缝大小而已。问题的关键是,进入者并不满足于分一杯羹,而是要取得主人地位,取得控股权。这一取向,与政府、监管部门鼓励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初衷或存较大偏差。这就是监管部门认为没有障碍,民间却不断质疑“玻璃门”存在的关键。 

误区之二:将民营银行与服务小微企业简单地划等号。

在设立民营银行方面,目前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说辞,认为允许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就能实现民资出路与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对接,所以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具有非凡之紧迫性和现实需求。民营企业家信誓旦旦,媒体舆论言之凿凿。事实不假,民营银行的设立无疑将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千万别草率地将民营银行与服务小微企业划等号。民生银行等事实上的民营银行,其市场定位的演变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民营资本运作的最核心目标,即为其民营股东带来预期资本回报;在面对成本高、风险大的小微企业融资诉求时,资本的逐利性、避险性将展露无遗。事实上,有的股权结构基本为民营的银行,其股东对风险的容忍度之低、对利润分红之“贪婪”实际上已构成对机构持续发展的威胁。虽然现实中不乏专注于小微企业的银行机构,但客观看,其市场定位皆因规模使然、市场竞争使然。如果要达以此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目的,还须有相关制度安排。

误区之三:将必不可少的准入条件视同为监管设限。

某种意义上,金融监管处于传递宏观政策导向、调节微观主体行为的中观位置。这就决定了金融监管的相关制度设计不仅要考虑微观主体的诉求,更需着眼全局,从宏观层面来考量。我国在发展民营银行方面的稳妥有序推进策略,正是在现有制度环境、金融组织架构及市场信用水平下,充分吸取中外教训后的一种相机决策。纵观境内外诸多民营银行案例,其存续的基础在于有稳健的金融制度体系,而失败的教训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市场准入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特权集团介入、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企业贷款。如拉美一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制度发生巨变之后,匆匆实行银行民营化,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金融混乱。国内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走过的曲折道路,教训尤其深刻。

正因为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其多米诺骨牌似的风险传导模式,客观上需要有区别于一般产业、行业的更严格的监管。只有在准入、监管、退出机制方面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安排,民营银行才具备有序放开的条件,才具有持续发展的基础。国家鼓励和支持设立民营银行,并不意味着降低现有准入标准。令人遗憾的是,民营企业乃至社会各方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了解,对相关市场准入的条件不理解,认为国家既然鼓励,就应该无条件放开,这种认识也是“玻璃门”论调之基础。 

误区之四:将金融领域当作诱人的“唐僧肉”。

多年来,金融领域特别是银行业出现的高歌猛进势头,及其丰厚诱人的资本回报,使民营企业家本能地将金融视为“唐僧肉”,谁都想吃一口。但是,能不能吃到,尚需要适应金融行业之非凡能力。换言之,我们的民营企业家们面对即将打开的所谓“玻璃门”,未必真的胸有成竹。

首先,从最吸引民资的金融资本回报看,日益激烈的竞争、无法阻挡的利率市场化化、资本脱媒化,都将使金融成为昔日黄花,借贷资本终将回归资本运动的本源——获取社会资本平均利润率,而非超额垄断利润。

其次,金融领域是一个高风险领域,较之实业部门所涉及的一个产业、行业和企业而言,需要更加专业的技术,更加宽阔的视野,换言之,需要银行家的智识。6月份银行“钱慌”事件,很大程度上暴露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和业务结构方面的缺陷,这对欲涉足金融的民营企业家们无疑是一记及时的警钟。

第三,金融资本运作与实业资本运作模式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所接受的监管较之其他行业更加严厉。譬如对资本的要求,对资金运用比例、流动性等要求,我们的民营企业家能理解并实践吗?事实上,大多企业家对金融这一领域了解不多、甚至根本就陌生,对该领域的风险形成机理、传导机理更是缺乏基本认知。 

最后,政府鼓励和引导民资发起建立民营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的主要出发点,是希望民资建立的金融机构在现有金融体系架构下起到拾遗补缺、完善体系的作用,即主要是为了增强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这就要求其定位是服务县域、服务小微和三农、服务社区。这种市场定位,我们的企业家未必真能真正接受。

惟有澄清上述种种误区,民营资本才能以健康之躯融入金融资本,才可能真正产生“鲶鱼效应”,促进更加充分、健康的金融市场竞争,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当然,最为关键的,仍在于相关制度安排的设定及完善。首先是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应有战略性考虑,有明确的定位。即鼓励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导向是通过促进金融竞争来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还是仅仅着眼于解决民资出路?从中国的实践特别是近年来资本过度虚拟化的后果看,不言自明。倡导发展实业,无疑是政策之首选。只有定位明确,在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具体模式选择上才会有清晰的思路。其次,需要建立一套设计科学的配套风险监控机制。包括严格的、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市场准入标准,科学、稳妥的市场退出机制最为关键和首要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之所以千呼万唤难出来,其所面临的制度障碍不言而喻。 第三,要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问责制与免责机制,这是消除基层监管部门顾虑,积极推动民资的前提。在防范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方面,历史教训和近年来各地一系列金融风险案件责任的追究,很容易导致基层监管部门的因噎废食,这也是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存在操作层面可能存在的现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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