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有没有听起来那么美?

傅子恒 原创 | 2013-09-24 19:17 | 收藏 | 投票 焦点关注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有望明年一季度出台。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首次明确提出“以房养老”模式时间表。过去试点效果不理想,也为下一步推行“以房养老”积累了一定经验。比如,老人对“以房养老”机构不信任,金融机构对70年房屋土地产权有忧虑,房价波动影响“以房养老”,这些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需要决策部门“对症下药”。

  话题一:我国已经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面对“老龄化”的挑战,您如何看待“以房养老”这种养老模式,它可以作为一种基本的养老制度吗?

  我国当前养老保障的主要构成是由政府主导、社会统筹集合而成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养老金制度,该部分基金主要由政府进行统筹征收、管理与发放,成本的承担者主要是劳动者个人及其所在(或所拥有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养老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个人与企业负担以及养老金分配等许多方面很不公平,整体保障层次也较低,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与制度进行完善。“以房养老”可以作为多元化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尝试,但是这一形式只能是补充性质的。

  话题二:实行“以房养老”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以房养老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在个人或家庭层面,需要有可以用来支持养老的产权房产,这种房产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房权本身没有法律争议;2、产权可以交付养老承办机构进行养老规划设计,也即是房产持有人有意愿以房养老,这方面不存在法律争议;3、该房产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或者出售变现获得,或者只用于出租获得,具体方式取决于契约约定)。

  在社会与政府层面需要具备的条件:1、制度与机制条件,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评估、仲裁、处置、监管机构及社会经济秩序;2、有能力进行保值与增值、具有良好持续经营前景以及强有力的资产管理执行机构(这种机构可以是企业等赢利性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公益性质的社会法人或者政府机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部分居民家庭已经拥有了“以房养老”的条件,尤其是部分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目前更多缺乏的是社会法律、制度、机制方面的条件,需要着手从这些方面推进解决问题。

  话题三:如何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养老体系?

  作为还没有进行发达国家行列即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大国,在养老保障方面,我国在财富积累、制度建设、人们的观念认识等诸多方面,都与发达国家有相当的差距,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幸福社会的基础前提。

  养老保障体制建设需要个人、家庭、社会与政府多个主体进行参与,从个人与家庭角度来说,需要对个人财富的积累、实现、使用等进行跨时管理方面的主动谋划;从社会与政府角度来说,需要协同与集合全社会的力量,对社会财富进行跨期叠代统筹、整合、规划,并设计公平、公正的制度规范进行保障与落实。

  多层次养老保障的核心是养老金的筹集与使用,尽管我国未进入发达国家之列即步入了老龄化时代,但我个人对我国养老问题的前景并不悲观,这一认识基于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是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前景光明,这一预期是明确的,社会财富的持续积累将是我国养老事业的坚实基础;二是制度变革存在广阔空间,比如在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都还有很大空间,遗产税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等在未来都可以设计作为养老金的重要来源;三是由社会持续进步所决定,社会公益养老补充等方面也将会有更广阔空间。从这一角度来说,所谓“制度改革红利”释放也同时体现在、惠及于养老保障方面。

  (以上内容为9月24日《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思与辩”专题而写。本期专题共有三位受访者,此处内容是本人回答的部分,发表时有较大修改)
  

个人简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目前从事证券研究工作,关注领域为证券投资、宏观经济与公共政策。著有《改革中国:风险、挑战与对策》、《经济能见度:财政政策与收入初次分配》、《证券分析师眼中的财务指标》、《股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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