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罪与罚

蔡律 原创 | 2014-11-12 13:52 | 收藏 | 投票

  非法采砂罪与罚

  河砂是洪水的产物,裸露的岩石经阳光、风雨、霜冻等自然力量的共同作用,风化成较小颗粒,在地面径流携带下,进入河道。随着流速的改变,砾石、粗砂、中砂、细砂分别沉积在河道内,成为河床的重要构成要素。

  进入20年代90年代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异常活跃,对砂石资源需求量越来越大,河道采砂逐渐成为群众迅速发家致富的“捷径”。部分不法采砂分子乱采滥挖现象严重,甚至在工程安全保护区内非法采砂,造成堤防坍塌、桥梁受损等严重后果。现就运用刑罚手段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1 目前河道采砂管理体制

  河砂作为河床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河床构成因素和国家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管理法规和管理体制的交叉性。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机关河道采砂管理职能。2002年,我国颁布《水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目前国务院《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尚未出台。

  何谓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河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符《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

  依据上述法规,河道采砂业主应分别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两证,并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两种费用。

  2 行政执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局限性

  近年来,水行政主管机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加大了河道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行政执法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即对河道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除长江采砂管理外,对一般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规的处罚只能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3种行政处罚,明显缺乏打击力度。

  3 运用《刑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必要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过,资本“……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在利益驱动下,部分非法采砂分子敢于以身试法,在堤防、控导(护滩)、桥梁等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肆意采砂,造成了堤防坍塌、决口、桥梁根基受损等严重后果,既破坏了国家宝贵的矿产自然资源,又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水行政主管机关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河道非法采砂分子的刑事责任,依法维护河道行洪安全。

  4 运用《刑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途径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非法采砂分子的刑事责任,应通过两种途径进行。

  4.1 利用非法采矿罪,打击河道非法采砂

  河砂作为非金属矿产,具有自然资源属性。《刑法》第6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第343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为便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第343条进行了解释,并自2003年6月3日起实施。

  4.1.1 河道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备要件

  由于河砂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所以,对河道非法采砂是否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应从4个方面分析。

  4.1.1.1 犯罪主体

  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如果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应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4.1.1.2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在河道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砂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存在过失。

  4.1.1.3 犯罪客体

  河道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客体是河道非法采砂侵犯了社会主义矿产资源公共财产和河道防洪安全公共利益。

  4.1.1.4 犯罪客体方面

  非法采矿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即只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一定的非法采砂行为,且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4.1.2 利用非法采矿罪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2.1 非法采矿罪移送主体及资源破坏数量、开采方法的认定资格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移送”的原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作为河道非法采砂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移送主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由于非法采矿罪属于刑法学上的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只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受理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4.1.2.2 加强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配合,利用刑罚打击河道非法采砂

  鉴于河道采砂双重管理的实际,为维护河道防洪安全,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加强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沟通,依法追究非法采砂分子的刑事责任。

  在制定河道采砂规划时,水行政主管机关应联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共同划定可采区、可采期和禁采区、禁采期。对符合河道采砂许可条件的,水行政主管机关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后,分别颁布《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这是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认定非法采矿罪的要件之一是河道管理范围非法采砂分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具体包括前述5种情形。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只有河道采砂规划与采矿规划划定的可采范围、许可范围等一致,才能利用该司法解释追究河道非法采砂分子的刑事责任。在发现非法采砂分子无证采砂时,应会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这是因为《刑法》第343条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水行政主管机关在河道采砂管理中,发现非法采砂分子无证在河道内非法采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与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沟通,将案件移交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正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执法机关在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注意执法程序,妥善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等专业结论,应及时提交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于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非法采砂行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附有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2 利用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打击河道非法采砂

  河砂是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必不可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特别是近堤采砂,易引发渗水管涌险情,严重时,可引起堤防坍塌、决口,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公共安全。水行政主管机关还可利用《刑法》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制裁非法采砂分子。

  《刑法》第114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方法列举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刑法》第114条规定具体包括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5种罪名。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的行为”。按照刑法学理论上的分类,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河道防洪工程是保障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共安全的重要屏障。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破坏河床自然形态,致使河道水流状态发生变化,泥砂冲淤平衡被严重破坏。特别是目前较流行的大型真空泵吸砂船,吸砂泵一般功率在150千瓦以上,吸砂管管径50厘米,8小时连续作业可采砂2000吨,管长最长达25米,可深入河床表层以下10-12米。按水下河床稳定坡度1:14~1:20计算,影响半径达160~220米。在堤防、控导工程安全保护区内非法超深采砂,导致河床严重下切,致使深槽迫岸,险段增加,防洪压力增大,加之洪水的不断冲洗,防洪标准大大降低,河堤面临被掏空的威胁。一旦汛期较大洪水来临,脆弱的防洪工程有被冲决的危险,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所以,近堤非法超深采砂符合《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刑事打击的对象。

  在河道管理中,水行政主管机关发现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危及了堤防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时,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水行政主管机关应注重收集非法采砂严重危及堤防安全,足以构成危及公共安全的证据,包括采砂深度、采砂具体位置、采砂影响范围、采砂对堤防的影响。为确保证据的可信性,必要时应聘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洪水演算,根据堤防设防标准、洪水流量来水机率、采砂深度、水下坍塌等基本情况,采取堤坝隐患探测仪探测、数学模型验算分析等方法,分析出多少流量洪水情况下,将造成堤防坍塌决口以及堤防决口的影响波及范围和损失大小,得出非法采砂危及公共安全的科学鉴定结论。水行政主管机关证据、鉴定结论收集完毕后,按照规定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交案件时,也需附有上述材料。

  5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刑事打击的建议

  当前河道采砂管理的形势非常严峻,如全国发生了多起因非法采砂引起防洪工程跨坝、坍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行政机关多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投资进行修复加固,而忽略了追究非法分子的刑事责任。建议主管部门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在注重行政执法的同时,充分利用《刑法》有关规定,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采砂权首次出让即将到期 汨罗治砂困局何解?(组图)

  红网岳阳9月27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龚柏威)无序采砂,河道破坏,引发诸多直接、间接问题。

  3年前,岳阳汨罗对境内河道采砂进行规范。2008年以来,汨罗境内湘江、沅江、汨罗江的砂石开采权相继被拍卖,给政府带来超过5亿的财政收入。政府称此举“实现了政府财政收益最大化,且基本肃清无序开采”。

  但汨罗砂石办最近的调查显示,天价摘标后,采砂公司存在超马力、超船只开采等违反合同的现象,原因是“产能不足造成亏损”。

  今年年底,采砂权首次出让即将到期,新一轮的招拍挂工作将再次启动。如何兼顾采砂公司效益、生态保护与政府财政收入,是摆在当地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A天价拍卖

  2008年,汨罗市政府决定改革采砂权招拍挂方式,首先对湘江汨罗段的采砂权实施拍卖。

  为此,政府耗资百万邀请权威机构,对该河段26.7公里水域的砂石储量做了探测,探明储量4.2亿吨。当时,砂石价格约10元/吨。

  看到政府出具的储量报告后,陈茂良决定“下水试试”。他和数位亲戚、朋友组建了长江砂石公司。

  陈茂良原是贩卖生猪的商人,打拼20年,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千万富翁”。

  当年12月15日,拍卖会举行,起拍价是8500万。

  长江砂石公司等5家公司参与了竞拍,“举牌一次加价50万。”

  陈茂良代表公司共举牌47次。最终,长江砂石公司以首年1.09亿的价格摘标,合同期3年,价款逐年递增12%。

  而之前,该河段每年上缴政府才1298万元,临近县市湘江采砂权价格也只在千万左右。

  很快,这次拍卖就在整个洞庭湖区域引发了震动,有业内人士惊呼“天价”。

  “纵向对比,价格上涨了近8倍,横向对比,岳阳县辖区内砂石资源5年的出让总价,只有汨罗市一年总价款的一半。”

  这场拍卖会,后来被誉为“三湘第一槌”,并被列入新中国成立以来汨罗十大事件。

  备受鼓舞的汨罗市政府,接着又对汨罗江和沅江的采砂权进行了拍卖。

  2009年5月,汨罗江27.67公里水域,被划为15个标段拍卖,共招标580万。2010年4月,沅江汨罗段9.7公里水域的采砂权,被汨沅砂石公司以首年8000万元竞得,价款同样按每年12%递增。

  在此之前,两条江的采砂,每年带给政府的收入分别为100余万和25万。

  而三江采砂权拍卖所得,总计超过5亿。去年,此项收入占汨罗全市可用财力的40%还多。

  “拍卖所得的收入,为汨罗市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汨罗市砂石办主任柳才平说,这使得近年汨罗城区的发展特别迅速,新建、拓宽了“城西、建设”等多条道路。

  B砂石利润

  砂石开采权拍出了天价,这与开拍之初的热闹场景相比,也并不让人意外。

  2008年10月15日,汨罗市政府在全国7家媒体发布湘江汨罗段采砂权招标公告。之后的一个月里,来自全国各地的26家企业齐聚汨罗,参与竞标。竞标企业需5000万保证金和4000万财产做担保。

  砂石开采权的拍卖,何以引得如此多企业竞相追逐?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洞庭湖及其支流砂石资源充沛,2006年开始被大规模开采。主要原因是:城市、交通建设加速,需砂量剧增;鄱阳湖分季、分区域禁采,导致砂资源紧缺。

  位于洞庭湖区域的汨罗,砂石的平均价格在2000年时,每吨仅2元,2005年微增至3元,2011年已达13元。

  小小的黄砂里,到底有多少利润?

  陈茂良说,2008年,他的亲戚在湘江淘砂,“一条采砂船共有22名股东,当年分配利润,每个股东净赚50万。也就是说一艘采砂船,一年纯利润为1100万。”

  一位前采砂船主介绍,一艘功率为1000马力的采砂船,一小时采砂约1000吨,按照每天采砂10小时计算,一天1万吨,每吨按照10元计算,一天可获销售收入10万元,扣除油料、工资、损耗等,一天利润仍相当丰厚,保守折算,一艘这样的采砂船年利润在千万元以上。

  惊人的利润,还可以通过砂石行业运营中的一个环节透射出来。记者调查发现,仅仅只作为采砂船和砂场的中间商,一艘核载500吨左右的“自卸舶”(即运砂船),每年可以净赚80万。

  砂石的高利润,也体现在对砂石资源的争夺上。

  2008年7月24日,在湘江汨罗段,曾有人为争夺砂石动用枪支,结果两人受伤,这便是当地轰动一时的“7·24事件”。

  而想起2008年的那场拍卖,陈茂良的说法是,“至今心有余悸。”

  陈茂良说,开拍之初,他做了个“大胆的猜测”,估计起拍价在5000万,而实际达到了8500万。

  他虽然有些吃惊,但是看中砂石的利润,最后代表公司举牌1.09亿,中标湘江汨罗段采砂权。

  C铁腕治砂

  三江的砂石开采权拍出高价,使得汨罗市财政收入大增。这次拍卖,也是当地改进采砂管理的一种尝试。

  “砂石开采权的出让,就是要从节约、集约的角度,合理开发利用国有矿产资源,同时实现了财政效益最大化。”柳才平表示。

  柳才平说,汨罗的砂石资源丰富、质地优良,其中湘江流域的黄砂甚至远销海外。上个世纪60年代,汨罗江两岸就有人采砂,到上世纪80年代,采砂船发展到180多条。

  拍卖前,三江的江面上可谓“战国纷争”。“非法开采、无序开采,导致堤岸崩塌、河床扭曲,尾堆林立,饮用水质变差,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有市民回忆,当时住在汨罗城区,耳边整天都是震耳欲聋的机器轰鸣声。

  这些破坏痕迹,至今犹在。汨罗江城区段,2009年起已全面实现禁采,但河道内仍然散落着大小、形态各异的尾堆。

  除了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采砂管理无序的江面,也如同一个个“火药桶”,渔民和采砂船冲突频发,各采砂利益集团你争我夺,甚至动用枪支。

  当时,政府不仅要协调各方矛盾,每年还要拿出大量的财力整改生态。

  以2008年之前的汨罗江为例,当时采砂船只近70条,上缴款只有百万余元,而市里每年需要拿出近千万元投入治理。

  2008年,汨罗市政府决心整治“三江”,成立了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时任政法委专职委员的柳才平,调任砂石办任专职副主任。

  柳才平上任后,砂石办在三江上展开了“铁腕”治砂。

  从2008年10月至今,砂石办共查处涉河涉矿违法犯罪案件40余起,涉案人员200多人,其中刑拘15人,行政拘留76人,纠正违章100余人次,取缔违法船只16条,扣押非法取砂的铲车3台。

  除了成立砂石办,汨罗市政府也希望通过采砂权拍卖的方式,让中标的砂石公司“自我管理”。

  有人认为,天价拍卖之后,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中标的砂石公司也会自发阻止非法船只的开采。

  同时,在竞标标书中,政府严格界定了禁采区、限采区和禁采期,并限定了每年开采总量、采砂船数量及马力。

  另外,砂石办也派出专门队伍在河面巡查监督。

  D余波难平

  高价拍卖,“拍”走了不属于中标公司的采砂船只,江面真的平静了吗?

  最近,砂石办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调查显示:湘江水域里共有30余条采砂船,沅江水域中有8条。

  柳才平估计,即便不算部分过往船只,两家公司参与到采砂的船只,也已经远远超过了政府规定的数量。

  而另一方面,中标公司如陈茂良则说自己20多年岸上的积累,在3年内全部通过河道贡献给了汨罗市政府。

  陈茂良说,公司2009年亏损4000万、2010年亏损2000万。汨沅公司也处于亏损状态,至今仍有3000万款项没有交清。

  “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产能不足。”陈茂良说。按照合同,公司单条采砂船的动力不能超过1500马力,总动力不能超过1.5万马力。而在湘江汨罗段作业,采砂船的马力至少要达到2400,政府做了1500的上限规定,让他很难采到砂。

  2009年以后,陈茂良做了些“违规调整”,偷偷增加了开采船只数量和船只马力,多的时候“有18条采砂船”,“亏损也由4000万降到了2000万”。

  汨沅公司也采用了同样的手法,7月16日,记者在现场看到,沅江水域停有10艘采砂船。

  该公司负责人秦国香承认,合同规定4条船开采,总马力不能超过2.3万,实际公司有8条船只在轮流作业。他同时表示,9月份后公司将确定只用4条船采砂。

  这自然又引起了渔民和一些人的不满。柳才平说,经常有人到上级政府告状,或者找媒体维权,他一年需要接待30家媒体采访。

  河道依然难清。

  有业内人士认为,即便是解决了砂石公司产能问题,中标公司一有机会就超量开采的行为也无法杜绝。

  陈茂良说,相邻某县60公里湘江水域,某砂石公司以1500万竞得,且开采总量不受限制,这使得长江砂石公司的砂完全不具备价格优势,要盈利,确实要搞一些违规开采。

  今年12月份,湘江汨罗段的出让合同即将到期。9月1日,砂石办在递交至市政府的报告中提出了数点建议。

  报告认为,要解决超马力、超船只开采的问题,政府首先需考虑砂石资源日益枯竭、开采难度加大的现状,如此,需适当放宽入围公司船只马力、船数以及中标价。

  “政策稍作调整,对砂石公司的管理将更加有效”,柳才平说,从前由中标公司选择船只,以后可改为政府选择,从而杜绝企业随意更换作业船只的行为;同时,对入围船舶采取一船一证制度,由砂石办派专门人员值守作业工程船,甚至可以建设网络监控系统;最重要的是,要能使岳阳市规范砂石市场秩序,同时配合铁腕政策,打击掠夺性开采等不正当行为。

  作者:龚柏威

  (本文来源:红网)

个人简介
湖北师范大学毕业,留校任系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2004年任忠县人民政府顾问,2007年获“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球问计求策”一等奖,荣获2007度、2008年度重庆十佳网络知识分子。荣获2011年“新阶层·重庆第二届…
每日关注 更多
蔡律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