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01:婚后一方按揭买房离婚时产权归属问题

张春杰 原创 | 2014-02-13 14:44 | 收藏 | 投票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01:婚后一方按揭买房离婚时产权归属问题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2001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女方母亲的家内,2003年,张先生在自己父母的资助下,用个人的名义缴纳了首付款20万元后,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还向银行贷款30万,贷款期限20年。自2004年起,张先生开始还贷,每月还款为1500元。随着时间的流逝,张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按揭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北京张春杰律师法律分析】
    根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二相比,增加了对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保护。如果是该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会认定该房产归张先生个人所有;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未有其他约定或张先生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张先生的情况下,房产会被认定为对张先生与李女士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出资人与儿子儿媳夫妻二人在出资问题上是什么关系呢?根据司法解释二两者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直接被认定为对儿子儿媳夫妻的赠与关系。一旦离婚显然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三,对保护张先生的一方包括其父母的利益是有利的。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看,房产登记在张先生与李女士双方名下,除非有关于产权的特殊约定,否则本案应根据房产证登记情况及婚后取得情况认定为该房归张先生与李女士二人共同所有。至于该房是依据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直接依据房产证登记情况认定为二人共有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在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该特殊约定,而非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由于该房是在婚后购买,还贷也是在婚后。在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即使女方在婚后无收入,对于还贷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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