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应尽快争取筹建民营银行

蔡律 原创 | 2014-03-12 10:28 | 收藏 | 投票

  民营银行西部不可能没有一家,新华网等媒体为重庆城乡统筹银行筹建发声

  提要:国务院同意首批五家银行的试点方案:一、引导民资参与重组;二、试办纯民资设立;三、天津、上海、浙江、广东作为试点;四、未来将成熟一家、批复一家。

  银监会点明选择民营银行试点的标准:1、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2、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3、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4、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和社区民众)和特定战略,实行有限牌照。5、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即“生前遗嘱”,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

  首批5家民营银行确定四种经营模式:“小存小贷”(限定存款上限,设定财富下限);“大存小贷”(存款限定下限,贷款限定上限);“公存公贷”(只对法人不对个人);“特定区域存贷款”(限定业务和区域范围)。阿里巴巴意向申请的是“小存小贷”模式;腾讯为“大存小贷”模式;天津发起人申请试点的为“公存公贷”模式。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至今,已经不缺银行,更不缺大银行,关键是缺乏服务社区、小微和弱势群体的“门当户对”的小银行,此次民营银行携带天然的民间资本“基因”进入银行业,将发挥优势为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居民服务,同时也将有助于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更趋完善。

  首批5家民营银行的企业两会期间3月12日披露:经过各地政府的推荐和报国务院原则同意,选择了一些民营资本共同参加第一批5家银行的试点工作,将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这次试点民营银行,将采取共同发起人的制度,每家试点银行的发起人不得少于两家民营资本。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10家民营资本参与。

  风险防控方案的设计,把握三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存款人和纳税人。 试点民营银行方案必须包括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此次试点严格要求发起人切实自担风险,自愿承担银行经营风险,承诺承担剩余风险。

  试点初期不先行制定统一规则,由发起主体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模式,自愿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对存款或其他债权实行全额或差额赔付,相关赔付责任应有健全的法律手续,明确、充分地体现在银行章程中,确保自担风险的实现形式合法、有效。专家认为,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承担能力,还要做到是可实现的承担能力。比如发起企业的主要控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试办民营银行的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应为中国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必须是大陆境内的合法公民,其财产也必须在境内,这样一旦银行经营发生风险,可保证有真实资产进行补偿。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就试点民营银行,将采取怎样的政策设计时,尚福林表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之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民间银行,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也是中改办部署的今年要实施的一项改革项目。这5家银行的试点,将按照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来审慎地推进,挂牌营业的时间主要还取决于这些试点银行自身。试点的民营银行和现有商业银行都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就要适用同等的国民待遇,接受相同的监管管理。在这个前提下,试点还有一些个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突出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民营银行要建立完全由资本说话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些银行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和依法开展业务,独立自主地去经营。

  第二,突出特色化业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服务社区等,以完善多层次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突出风险和收益自担的商业原则,重点是要依法做好风险管控和损失承担的制度安排,要制定“生前遗嘱”,防止银行经营失败后侵害消费者、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突出股东行为监管。重点是要依据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监管银行和股东的关联交易、股东对银行的持续注资能力和它的风险承担能力,防止试点银行成为股东的融资工具。在这些方面,整体上讲我们还缺乏成功的经验,所以要试点,试点以后再逐步推广。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民营银行确定四种经营模式:“小存小贷”(限定存款上限,设定财富下限);“大存小贷”(存款限定下限,贷款限定上限);“公存公贷”(只对法人不对个人);“特定区域存贷款”(限定业务和区域范围)。

  据了解,阿里巴巴意向申请的是“小存小贷”模式;腾讯为“大存小贷”模式;天津发起人申请试点的为“公存公贷”模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5家试点的选择既不是计划模式下的指标分配,也不是行政管理下的区域划分,而是在各地转报推荐的试点方案中优中选优。选择标准主要考虑五个因素:

  一是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
银行是管理风险的,有风险外溢性,必须未雨绸缪,要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风险外溢,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次试点严格要求发起人切实自担风险,自愿承担银行经营风险,承诺承担剩余风险。

  二是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要求发起人公司治理完善,核心主业突出,现金流充裕,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能够承担经营失败风险。

  三是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要求发起人承诺其股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以防自担风险的责任落空。

  四是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和社区民众的市场定位,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实行有限牌照。

  五是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提前订立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即“生前遗嘱”,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

  10家发起人背后站着10大富豪

  综合相关媒体报道,腾讯公司表示,腾讯将在深圳前海牵头成立民营银行,目前在资质审查阶段。阿里巴巴也表示,确实会和中国万向控股作为发起人申请民营银行牌照,目前正在申请资料准备阶段。

  中国万向拥有保险、银行、信托、期货、第三方支付、租赁等金融服务资质。而腾讯申办民营银行的共同发起人为深圳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是健康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是创立健康元集团的大亨朱保国。

  10家发起人中,8家是传统企业,阿里巴巴与腾讯是互联网公司,它们具有三大特征: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状况优良,对区域内的经济具有极大拉动作用,而其创办人马云、马化腾、朱保国、王均金和郭广昌等也是中国首屈一指的富豪。

  附一、民营银行开闸!阎庆民详谈民营银行试点工作要点

  2014-03-12     银监会官网 央行观察

  “两条腿走路”:一、引导民资参与重组;二、试办纯民资设立

  国务院已经同意设立民营银行的框架性建议

  国务院最终同意首批五家银行的试点方案

  未来将成熟一家、批复一家

  天津、上海、浙江、广东作为试点

  发起主体应全为民营主体

  实行有限牌照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是社会公众、民营企业、专家学者们关注的问题,也是正在召开的“两会”上的话题之一。民之所望,施政所向。银监会成立后,已经在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去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精神和有关指示,银监会开始牵头研究推进设立民营银行的工作,并将在近期正式启动试点。

  加大对内开放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即“金十条”)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允许设立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业对内开放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金融创新潜力,激活金融市场活力。

  银监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公平对待每一类合格投资资本的原则。在法规政策中,从未对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额外限制或者门槛;在市场准入实践中,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银行业。

  目前,民间资本已经在银行业资本构成中占显著比例。如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由2002年的11%和19%提高到2013年的45%和56%,已有100多家中小银行的民资占比超过50%,部分中小银行为100%民资。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民资占比已超过90%,村镇银行民资占比达73%。国有银行上市后,也有民营机构和公众持股。

  国际经验表明,银行业的开放需要同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监管,宜循序渐进。由于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健全,我们对新设银行还持审慎态度,应以试点方式有序推动。而民间资本入股现有银行业机构已较为普遍,因此要继续加大银行业对内开放力度,应该“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让投资入股的民资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引入更灵活的民营机制;另一方面试办由纯民资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求实创新,稳步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积极响应,部分行业组织、民间商会、研究机构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出试办民营银行的意向性申请和相关意见建议。银监会积极研究、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精神,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情况和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具体诉求,提出设立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工作的框架性建议,已获国务院同意。

  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目的是激发民间资本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因此在自愿提出的民营银行设立意向性申请中,根据发起主体资质及方案的成熟度、前期准备情况等,经过综合筛选,国务院最终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

  银监会将在相关工作中坚持“三个尊重”:一是尊重民间的首创精神和政府的推荐意见。试点民营银行是一项新事物,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地方政府营造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天津、上海、浙江、广东四个地区作为首批试点。二是尊重发起主体的自主意愿。试点银行的特点要求发起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做出风险处置安排、并接受股东延伸监管。这需要充分调动发起主体的主动创造性,进行多种方式的探索。因此,发起主体应对设立民营银行的收益和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自愿出资发起设立试点银行,自动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具体模式。三是尊重市场选择原则。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目的是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同时促进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因此,设立民营银行应该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缺一不可。只有经过了市场竞争的考验、可持续经营,才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弥补现有金融服务的不足。因此,银监会支持试点银行设立合理、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模式与经营管理模式,积极创新。

  协同配合,推动试点银行科学发展

  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法律障碍,《银监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和条件,银监会不对民营银行设定歧视性标准。但是,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任何一家新设银行都面临风险如何管控,特别是经营失败后风险由谁承担、存款人利益怎样保护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试点工作意见,在试点设立民营银行时将坚持以下原则:强调发起主体的资质条件,发起主体应全部为民间资本。实行有限牌照,鼓励在特定业务领域做专做精。坚持审慎监管标准,对试点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等关键监管指标,设置量化触发标准,一旦达到触发值,立即启动风险对冲、资本补充和机构重组等措施。做好风险处置安排,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因此,希望相关方在工作中协调配合,把试点银行培育为具有优质性、可持续性和安全性的良好金融机构。

  一是突出试点银行的优质性,体现竞争性。根据各省市上报的方案,择优确定发起主体,科学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对保证试点银行的优质性至关重要。首先,总的导向是支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的民营企业入股。其次,发起主体入股应坚持诚信、审慎原则。本次试点发起的企业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初选是不易受经济周期影响的行业,具备相当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民营企业集团,在集团下还设立了多家企业实体。在入股银行时,应选择持续经营的良好主体,以自有资金入股,避免代持的情况。再次,发起企业的主要控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试办民营银行的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应为中国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保证试点能够经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检验。

  根据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分工安排,“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民间资本新设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列为2014年改革重点工作,由银监会牵头推进。下一步,银监会将积极协同试点银行发起主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试点银行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筹建方案,对参与试点的民营资本进行严格的股东资格审核,合格后受理正式申请,依法予以审核,成熟一家批复一家,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二是保障试点银行的持续性,体现永续性。首批试点是在众多意向性申请中综合比较、择优选择确定的,发起主体资质与初步筹建方案较为成熟。要有把试点银行做成“百年老店”的信心,精益求精推进试点。为了保证试点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第一,发起主体要考虑成熟,做好长期投资、持续经营的打算。设立银行的筹建工作复杂,经营见效需要一定的时间,尤其在设立初期,银行经营与开拓面临较大的压力和困难。发起主体要有长期投资的决心,“风物长宜放眼量”,不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为了保证股权稳定性,我们将要求发起主体承诺5年的股权锁定期,5年内发起主体持股不得转让。这也是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基本要求,不是对民营银行的特殊规定。第二,要合理设定试点银行发展目标,摒弃单纯追求资产规模、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观念,在特定领域做专做精。“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才需待七年期”,试点银行的经营不要只顾眼前、过多关注一城一池的得失,坚持特色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金融服务有助于试点银行站稳脚跟,形成核心竞争力。第三,要尊重银行经营的普遍规律和审慎文化。银行发展迄今已有九百年的历史,已形成一套国际通行的运营管理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发起主体要做专业、理性的投资者,不要直接干预银行具体经营,选择专业的银行经营管理人才。第四,政府要为银行持续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做到“到位不越位”,即政府不干预银行业务经营,支持试点银行守法合规经营,配合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三是认识试点银行的风险性,体现安全性。银行是经营货币风险的特殊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具有极强的外部性。银行经营失败,不仅股东权益受损,还将损害存款人利益,严重情况下还会影响金融稳定、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已有前车之鉴。当前,我国金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重要改革措施正在推进或将要加速推进。新设民营银行不仅要面临银行业已经较为激烈的竞争,还要应对金融改革带来的挑战与压力。因此,试点中相关方应做到“有风险意识、有制度安排、有承担实力”。第一,“有风险意识”,要求发起主体对试点银行要有清醒理性的认识,对将要承担的风险责任有充分的估计,准确把握市场和政策环境,深入分析自身实力和优势,合理确定经营策略和目标,杜绝道德风险。第二,“有制度安排”,要求试点银行尤其做好两项制度设计:一项是持续经营期间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设计,要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自我约束机制,构筑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要制定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构建风险防范的第二道防线;要加强内部审计和尽职监督,构建风险防范的第三道防线。通过三道防线共同作用,保证试点银行审慎稳健运行。另一项是风险处置安排设计,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由发起主体以合同方式承诺承担剩余风险,防止风险传染和转嫁,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初期不先行制定统一规则,由发起主体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模式,自愿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对存款或其他债权实行全额或差额赔付,相关赔付责任应有健全的法律手续,明确、充分的体现在银行章程中,确保自担风险的实现形式合法、有效。第三,“有承担实力”,发起企业、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主体应承诺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定期报告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特别是净资产的变动情况,以确保银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续保有流动性支持和存款赔付能力。防止相关风险责任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赔付责任,避免自担风险承诺被“悬空”。

  完善监管与服务,创造试点银行良好监管环境

  对试点银行的监管工作思路:一是按属地原则监管。在哪试点,就由当地银监局负试点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二是按照统一标准实施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加强股东自我约束,鼓励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自愿放弃从本行获得关联贷款的权利,尽量减少试点银行的关联交易;对其他合规的关联交易,采取逐项事前报告制;此外,监管部门对试点银行关联交易采取更审慎的监管标准,包括采取更加审慎的监管和监测,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等。三是严格风险控制和处置。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银行内控制度建设,防止风险外溢,确保存款人和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附  银监会网站: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谈民营银行试点工作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是社会公众、民营企业、专家学者们关注的问题,也是正在召开的“两会”上的话题之一。民之所望,施政所向。银监会成立后,已经在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去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精神和有关指示,银监会开始牵头研究推进设立民营银行的工作,并将在近期正式启动试点。

  加大对内开放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即“金十条”)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允许设立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业对内开放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金融创新潜力,激活金融市场活力。

  银监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公平对待每一类合格投资资本的原则。在法规政策中,从未对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额外限制或者门槛;在市场准入实践中,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银行业。

  目前,民间资本已经在银行业资本构成中占显著比例。如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由2002年的11%和19%提高到2013年的45%和56%,已有100多家中小银行的民资占比超过50%,部分中小银行为100%民资。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民资占比已超过90%,村镇银行民资占比达73%。国有银行上市后,也有民营机构和公众持股。

  国际经验表明,银行业的开放需要同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监管,宜循序渐进。由于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健全,我们对新设银行还持审慎态度,应以试点方式有序推动。而民间资本入股现有银行业机构已较为普遍,因此要继续加大银行业对内开放力度,应该“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让投资入股的民资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引入更灵活的民营机制;另一方面试办由纯民资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求实创新,稳步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积极响应,部分行业组织、民间商会、研究机构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出试办民营银行的意向性申请和相关意见建议。银监会积极研究、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精神,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情况和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具体诉求,提出设立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工作的框架性建议,已获国务院同意。

  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目的是激发民间资本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因此在自愿提出的民营银行设立意向性申请中,根据发起主体资质及方案的成熟度、前期准备情况等,经过综合筛选,国务院最终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

  根据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分工安排,“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民间资本新设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列为2014年改革重点工作,由银监会牵头推进。下一步,银监会将积极协同试点银行发起主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试点银行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筹建方案,对参与试点的民营资本进行严格的股东资格审核,合格后受理正式申请,依法予以审核,成熟一家批复一家,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银监会将在相关工作中坚持“三个尊重”:一是尊重民间的首创精神和政府的推荐意见。试点民营银行是一项新事物,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地方政府营造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天津、上海、浙江、广东四个地区作为首批试点。二是尊重发起主体的自主意愿。试点银行的特点要求发起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做出风险处置安排、并接受股东延伸监管。这需要充分调动发起主体的主动创造性,进行多种方式的探索。因此,发起主体应对设立民营银行的收益和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自愿出资发起设立试点银行,自动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具体模式。三是尊重市场选择原则。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目的是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同时促进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因此,设立民营银行应该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缺一不可。只有经过了市场竞争的考验、可持续经营,才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弥补现有金融服务的不足。因此,银监会支持试点银行设立合理、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模式与经营管理模式,积极创新。

  协同配合,推动试点银行科学发展

  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法律障碍,《银监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和条件,银监会不对民营银行设定歧视性标准。但是,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任何一家新设银行都面临风险如何管控,特别是经营失败后风险由谁承担、存款人利益怎样保护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试点工作意见,在试点设立民营银行时将坚持以下原则:强调发起主体的资质条件,发起主体应全部为民间资本。实行有限牌照,鼓励在特定业务领域做专做精。坚持审慎监管标准,对试点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等关键监管指标,设置量化触发标准,一旦达到触发值,立即启动风险对冲、资本补充和机构重组等措施。做好风险处置安排,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因此,希望相关方在工作中协调配合,把试点银行培育为具有优质性、可持续性和安全性的良好金融机构。

  一是突出试点银行的优质性,体现竞争性。根据各省市上报的方案,择优确定发起主体,科学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对保证试点银行的优质性至关重要。首先,总的导向是支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的民营企业入股。其次,发起主体入股应坚持诚信、审慎原则。本次试点发起的企业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初选是不易受经济周期影响的行业,具备相当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民营企业集团,在集团下还设立了多家企业实体。在入股银行时,应选择持续经营的良好主体,以自有资金入股,避免代持的情况。再次,发起企业的主要控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试办民营银行的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应为中国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保证试点能够经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检验。

  二是保障试点银行的持续性,体现永续性。首批试点是在众多意向性申请中综合比较、择优选择确定的,发起主体资质与初步筹建方案较为成熟。要有把试点银行做成“百年老店”的信心,精益求精推进试点。为了保证试点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第一,发起主体要考虑成熟,做好长期投资、持续经营的打算。设立银行的筹建工作复杂,经营见效需要一定的时间,尤其在设立初期,银行经营与开拓面临较大的压力和困难。发起主体要有长期投资的决心,“风物长宜放眼量”,不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为了保证股权稳定性,我们将要求发起主体承诺5年的股权锁定期,5年内发起主体持股不得转让。这也是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基本要求,不是对民营银行的特殊规定。第二,要合理设定试点银行发展目标,摒弃单纯追求资产规模、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观念,在特定领域做专做精。“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才需待七年期”,试点银行的经营不要只顾眼前、过多关注一城一池的得失,坚持特色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金融服务有助于试点银行站稳脚跟,形成核心竞争力。第三,要尊重银行经营的普遍规律和审慎文化。银行发展迄今已有九百年的历史,已形成一套国际通行的运营管理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发起主体要做专业、理性的投资者,不要直接干预银行具体经营,选择专业的银行经营管理人才。第四,政府要为银行持续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做到“到位不越位”,即政府不干预银行业务经营,支持试点银行守法合规经营,配合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三是认识试点银行的风险性,体现安全性。银行是经营货币风险的特殊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具有极强的外部性。银行经营失败,不仅股东权益受损,还将损害存款人利益,严重情况下还会影响金融稳定、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已有前车之鉴。当前,我国金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利率与汇率的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重要改革措施正在推进或将要加速推进。新设民营银行不仅要面临银行业已经较为激烈的竞争,还要应对金融改革带来的挑战与压力。因此,试点中相关方应做到“有风险意识、有制度安排、有承担实力”。第一,“有风险意识”,要求发起主体对试点银行要有清醒理性的认识,对将要承担的风险责任有充分的估计,准确把握市场和政策环境,深入分析自身实力和优势,合理确定经营策略和目标,杜绝道德风险。第二,“有制度安排”,要求试点银行尤其做好两项制度设计:一项是持续经营期间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设计,要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自我约束机制,构筑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要制定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构建风险防范的第二道防线;要加强内部审计和尽职监督,构建风险防范的第三道防线。通过三道防线共同作用,保证试点银行审慎稳健运行。另一项是风险处置安排设计,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由发起主体以合同方式承诺承担剩余风险,防止风险传染和转嫁,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初期不先行制定统一规则,由发起主体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模式,自愿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对存款或其他债权实行全额或差额赔付,相关赔付责任应有健全的法律手续,明确、充分的体现在银行章程中,确保自担风险的实现形式合法、有效。第三,“有承担实力”,发起企业、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主体应承诺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定期报告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特别是净资产的变动情况,以确保银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续保有流动性支持和存款赔付能力。防止相关风险责任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赔付责任,避免自担风险承诺被“悬空”。

  完善监管与服务,创造试点银行良好监管环境

  对试点银行的监管工作思路:一是按属地原则监管。在哪试点,就由当地银监局负试点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二是按照统一标准实施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加强股东自我约束,鼓励股东及其关联企业自愿放弃从本行获得关联贷款的权利,尽量减少试点银行的关联交易;对其他合规的关联交易,采取逐项事前报告制;此外,监管部门对试点银行关联交易采取更审慎的监管标准,包括采取更加审慎的监管和监测,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等。三是严格风险控制和处置。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银行内控制度建设,防止风险外溢,确保存款人和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附二:

  深化金融改革第一单落地

  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确定

  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工作

  《 人民日报 》( 2014年03月11日   01 版)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欧阳洁)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做客本报“两会e客厅”时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目前已确定5个民营银行试点方案。试点采取共同发起人制度,每个试点银行至少有2个发起人,同时遵守单一股东股比规定,分别由参与设计试点方案的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工作。

  下一步银监会将依法对发起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再正式提交筹建申请。待第一批试点取得经验,并总结评估后,再逐步推进。

  民营银行试点方案筛选标准主要有5条:一是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二是有办好银行的股东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三是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具体条款。四是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五是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即“生前遗嘱”。

   附三:为深化金融改革第一单叫好

   欧阳洁

  《 人民日报 》( 2014年03月11日   12 版)

  首批民营银行试点方案的公布,揭开了纯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神秘面纱,标志着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迈出坚实的“第一步”。

  民营银行的设立让资本真正“说话”。此前民间资本参与发起和参股银行的情况并不鲜见,然而银行业依然被认为是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行业,民间资本即使投入也难有话语权和决策权,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银行运行机制还没有真正转变。此次民间资本以独立身份进入银行业,并提出建立“让资本说话”“让资本决策”的机制,可以想见,未来民间资本从设立之初就能“说了算”,在银行经营决策中能“拍板”,对银行的战略发展能“决断”,而不仅仅是追求财务上的丰厚收益。民营银行的设立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真正打开了一扇门。

  此次民营银行试点强调要差异化定位,这既是允许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初衷,也是民营银行适应激烈市场竞争的不二选择。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至今,已经不缺银行,更不缺大银行,关键是缺乏服务社区、小微和弱势群体的“门当户对”的小银行,缺乏满足这些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然而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大小银行经营模式不断趋同,求大求全,讲规模,拼贷款。此次民营银行携带天然的民间资本“基因”进入银行业,与民营企业有内在的亲和性,更了解民营企业的需求和特点,也更愿意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能找准市场的薄弱点,发挥优势为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居民服务,也只有在这些领域,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资本小、积累少的民营银行才有成长空间,否则难以在激烈竞争中与大银行抗衡。随着民营银行的设立,越来越多的普通消费者将享受到丰富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将更完善。

  控制风险是银行的生命,没有经验的民间资本办银行,防风险更是摆在第一位。此次设立民营银行提出,谁出资兴办银行,就由谁受益,也相应承担风险,要求银行具备承担风险实力,落实风险承担责任、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立下“生前遗嘱”,从生到灭,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机制保证银行的风险不能外溢。能否有效控制风险,是民营银行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

  银行乃一国金融之重器。银行业改革试点,要严防整体试错带来的冲击,不能“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必须通过试点累积经验,然后稳步审慎推开。从这个意义上讲,“成熟一家试点一家”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也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跟进。让我们耐心等待纯民资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这条“鲶鱼”,为我国银行业改革注入更多新的生机和活力。

   附四:自担风险民营银行首批试点名单确定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根据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分工安排,“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列为2014年改革重点工作,由银监会牵头推进。按照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在各地转报推荐的试点方案中择优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将由参与设计试点方案的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工作。这次试点将遵循共同发起人原则,按每家试点银行不少于2个发起人的要求,开展相关筹备工作,这些试点银行将选址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等地区。

  据了解,继2013年7月国务院提出“尝试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后,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会各界积极响应,部分行业组织、民间商会、研究机构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出试办民营银行的申请和相关意见建议。

  银监会积极研究,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精神,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情况和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具体诉求,提出设立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工作的框架性建议,近期获国务院同意。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目的是激发民间资本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因此在自愿提出的民营银行设立意向性申请中,根据发起方案的成熟度、前期准备情况等,经过综合筛选,国务院最终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

  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参与试点的上述民营资本进行严格的股东资格审核,合格后受理正式申请。成熟一家批复一家,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工作。待取得试点经验后,再进一步扩大试点。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5家试点的选择既不是计划模式下的指标分配,也不是行政管理下的区域划分,而是在各地转报推荐的试点方案中优中选优。选择标准主要考虑五个因素:一是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银行是管理风险的,有风险外溢性,必须未雨绸缪,要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风险外溢,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次试点严格要求发起人切实自担风险,自愿承担银行经营风险,承诺承担剩余风险。二是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要求发起人公司治理完善,核心主业突出,现金流充裕,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能够承担经营失败风险。三是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要求发起人承诺其股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以防自担风险的责任落空。四是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和社区民众的市场定位,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实行有限牌照。五是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提前订立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即“生前遗嘱”,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

  该位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将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按照统一标准实施公开公平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杜绝道德风险。同时,建立风险监管长效机制,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确保存款人和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促进民营银行试点有序推进。

  附五: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与代表、委员对话

  民营银行破冰 试点自担风险(两会e客厅)

  本报记者 欧阳洁

  《 人民日报 》( 2014年03月11日   12 版)

  这次试点的选择,不是计划模式下的指标分配,也不是行政管理下的区域划分,完全是对试点方案的优中选优。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

  银行是一个特殊行业,要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和监管;方案提出风险自担,其实这是强调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社科院副院长李扬代表

  开设民营银行的底线,就是不能产生任何系统性风险,同时能服务实体经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竞争。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委员

  试点采取共同发起人制

  主持人:请问尚主席,目前民营银行工作的推进情况如何?

  尚福林:试点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是银行业改革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在银行业,更多地引进竞争机制,可以提高银行的服务水平,让银行自觉提高服务质量。这项工作已经列入今年启动的改革项目。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经选择了五家方案进行试点。试点采取共同发起人制度,每个试点银行至少有2个发起人,同时遵守单一股东股比规定。下一步我们将依法对发起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再正式提交筹建申请。

  主持人:这五家方案是怎样确定的?

  尚福林: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试办民营银行以后,得到民营企业和各地政府的积极响应,根据各地转报和推荐的试点方案,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比较和筛选,择优确定了这五家方案。这次试点的选择,不是计划模式下的指标分配,也不是行政管理下的区域划分,完全是对试点方案的优中选优。在选择的标准上,主要考虑到五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要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大家都知道,银行是管理风险的,它有风险的外溢性,所以要考虑到一旦出现风险以后,它能够承担风险,能够防止这种风险的外溢,防止损害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有办好银行的股东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比如说净资本充足,主营业务突出,以往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第三,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具体条款。

  第四,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的战略。

  第五,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用行话讲,叫做“生前遗嘱”。

  在这五点基础上,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进。

  主持人:其实民营银行不是一类新的机构,以前也有民营资本投资的银行,为什么这次还会提到试点这个概念呢?

  尚福林:民营资本进入银行,法律上本身没有障碍,实践中也已经比较普遍了,主要是通过兼并重组和在银行改制、改造的过程中进入了银行业。真正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还比较少,真正自担剩余风险的并不多。所以,这次试点主要是试行自担风险的新机制。具体来讲,一是让资本说话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是让资本决策的经营管理机制,三是让资本所有者承担风险损失的市场约束机制。此前我们在这些方面还缺乏经验,为了防止整体试错,所以还是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民营银行要守牢风险底线

  主持人:李院长,您觉得这五点要求对推进民营银行试点有何意义?

  李扬:现在,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玻璃门”已拆除,但仍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民营资本办银行常常有一个误解,觉得办银行和自己办的一般企业一样,自己说了算,可以方便融资。其实银行是一个特殊行业,在任何国家都是特许经营,要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和监管。因为银行面向大众经营。虽然股权完全是私人的,但是经营活动是外溢的,在相当程度上有公共性。因此保障公共利益,就要有法律、有机构来实施这些保障。第二是风险。方案提出风险自担,其实这是强调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允许你从事业务,市场也要求出问题时你必须自担风险。

  主持人:作为大型银行的行长,请问张行长怎么看待民营银行试点问题?

  张红力:银行最担心的就是发生系统性风险,因为一家银行发生问题,就会有系统性影响,所以我们希望竞争对手都能健康成长。开设民营银行的底线,就是不能产生任何系统性风险,同时能服务实体经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竞争。在开放的行业中,各位投资主体应在同样的环境下开展金融活动,同样接受监管,承担同样的责任和义务。

  我认为,由于民营银行存在信用劣势,可能会难以吸收到公众存款。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在推进民间信用体系建立的同时,建立风险自担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人利益受到保护,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

  

个人简介
湖北师范大学毕业,留校任系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2004年任忠县人民政府顾问,2007年获“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球问计求策”一等奖,荣获2007度、2008年度重庆十佳网络知识分子。荣获2011年“新阶层·重庆第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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