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卡盗窃对象是银行,不是持卡人!

钟茂初 原创 | 2014-03-23 08:31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克隆卡盗窃对象是银行,不是持卡人!

315期间,媒体报道多起银行卡未离身却在千里之外被盗刷的案子。部分法院支持了银行应承担责任的诉求,部分法院还是认为持卡人有过错。

例:持卡人郑某称,借记卡在身上,但连续收到7条某银行借记卡ATM交易短信,随即向银行客服投诉,并电话报警。次日,郑某到该行查询相关交易流水,显示共有7笔ATM转账或取款交易,合计23465.5元。该行根据ATM交易行提供的截图判断,交易人非郑某本人;郑某也保证交易非本人或授权所为,有报警回执等不在场证据。郑某认为银行卡出现被盗刷情况,主要原因是银行ATM机不能识别伪卡,要求该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行认为郑某银行卡被盗刷,其本人应承担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最后纠纷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和持卡人按照65%、35%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该案例启示,银行对消费者银行卡中的资金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自身责任或能力导致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自助设备盗取银行卡信息,或银行方面无法识别伪卡(克隆卡),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当前的各种判决,都没有从逻辑上,搞清盗刷者、银行、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犯罪分子利用克隆卡盗刷,其盗窃的对象是银行,决不是持卡人!!!道理很简单:刷卡之前时点上,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属于谁?正常逻辑:该笔资金的状态是银行正在使用的状态(储户的资金,并不是躺在储户的账户上睡觉,而是在借给银行使用),所以,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因此,被盗者也必然是银行。银行支付,是把自己正在借用的资金返还给储户。克隆卡盗刷行为,只是骗子以储户的名义去骗银行支付,银行没有识破骗子伎俩,那只能自己承担被骗的责任,与被盗用名义的客户没有丝毫的法律关系。(至于储户有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最多只是道义上的责任,并不是法定责任。)

司法判定,应该讲逻辑!!!

 

个人简介
钟茂初 (Zhong Maochu,1965——),江西省铜鼓县人。 南开大学 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可持续发展。 主要著作(主要思想均体现在其中): 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庞氏经济学与全球经…
每日关注 更多
钟茂初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