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悖论——与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商榷

卫祥云 原创 | 2014-03-27 13:40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集体所有制”悖论

——与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商榷

卫祥云

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通常是指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制度,但集体所有制又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因为集体所有制组织中的人员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如果集体所有制是以资本为纽带的经济实体,其资产可以通过买卖交易;如果允许集体所有制中的个人资产可以交易变现,那么这种集体所有制就成了实际上的股份制。如果不允许集体所有制中的个人资产交易变现,那么这种所有制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其中人员的不断变化,集体所有制也就名存实亡了,或者叫自行消亡了。这就是“集体所有制”存在的悖论。

我国目前农村的村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就是村集体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如果允许农民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自由流转,或者叫使用权转让,那么原本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是否就名存实亡了呢?回答是肯定的。只是鉴于目前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不平衡状况政府未做出统一部署而已。

如果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已流转、或入股、或抵押、或转包。那么,除了承包土地的人在土地流转进入的公司中享有股份待遇外,他所在的村集体就不再具有该土地入股的任何权利和收益;而如果原来村集体的所有人都将土地流转出去,那么原来的村集体就实际上消亡了。

所以说,目前中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只是在土地未流转的情况下存在的一种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在生产力低下,人口基本不流动,小范围封闭的自然经济方式下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与城市化、市场化和高度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是不兼容的,与人口的不断流动和自由迁徙也是不相容的。尤其是在目前土地集体所有制控制权与产权所有者不能统一的情况下,所谓的集体所有就成了大家都没有,或者说等于地方政府所有。而这个所谓的地方政府的代理人,就成了村支书和村长一类人。村长后面的镇长、县长和市长都属于政府的代理人,委托链条长且不清楚,没有终极负责人。处在好处都想捞,责任都在推的尴尬境地。目前,世界上真正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国家只有中国一家,被终结是迟早的事,甚至包括集体所有制这个名称。

中央党校的周天勇教授认为,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不能走私有化的邪路,也不能走简单的过去的土地国有化的老路;但也不能走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蹩脚路。他建议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化,加自然人和法人土地的永续使用,并给以永续使用的土地转让、交易、抵押、出租、入股和继承等所有权项。其大意就是如英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名义上归国王所有,也就是国家所有,即名义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即个人拥有永久使用权。由此可见,周教授虽不赞成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但终结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观点和意愿非常明确。

而我认为,鉴于目前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现状和历史遗留问题,不妨暂时保留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制度并对不合时宜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大胆改革,确权到个人,实现集体土地私有化。赋予确权以后的土地转让、交易、抵押、出租、入股和继承等所有权项,以实现国有土地的长治久安和私有土地的自由交易,彻底消除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的悖论,为实现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利好奠定理论基础。

2014327日   

个人简介
卫祥云,著名经济学家,国资委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原主任,先后出版《改革的逻辑》、《国企改革新思路》、《产权的逻辑》等多部经济著作。现兼任智石经济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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