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P2P网贷宜采取协同监管模式

王勇 原创 | 2014-04-16 09:58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4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按照国务院最近的决定,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和监管,由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相关工作刚刚开始,这是银监会首次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对P2P监管相关工作的研究才刚刚开始,所以,要有效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以确保P2P监管能够更加有效推进。

  中国P2P网贷

  亟待加强监管

  P2P行业的快速发展只是近几年的事。2006年成立的宜信、2007年成立的翼龙贷、2008年成立的拍拍贷称得上是最早的一批。自2010年起,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整个P2P网贷行业才逐渐被公众知晓。根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平主持的《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自2006年开始,P2P借贷平台在中国陆续出现并呈快速发展趋势,平台数量从2009年的9家增长至2012年的110家。截至2013年末,至少有238家活跃的P2P借贷平台,整体数量在700家到800家之间,成交额超过1000亿人民币。然而,在P2P行业疯狂生长的背后,却是风险事件的不断爆发。据统计,去年至今共有85家跑路或倒闭的P2P平台,其中2013年全年共75家,2014年初的1个月里就有10家。最近,就连业内最老牌的宜信也陷入了坏账传闻。但目前中国对于P2P的监管却一直处于空白。然而,管理层已经开始将P2P监管研究提上议事日程,并且把监管的方向定为不做牌照监管、明确“三条红线”:即不做资金池、不做虚假项目、平台不自融不担保,以自律为主。不可否认,任何一个行业都离不开监管,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监管。然而,有效监管的前提是监管主体的有效性和监管方法的合理性。如果是不合理的监管,不仅起不到保护投资人的作用,还可能增加交易成本,甚至增加投资人所面临的投资风险。

  美国对P2P不当监管

  危害重重

  P2P网络贷款是利用网络平台撮合借贷双方的借贷模式。它绕过传统的金融中介,通过网络渠道把借贷双方连接起来,既降低了融资成本,也给予投资者新的投资机会。所以,P2P网络贷款也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不过,P2P贷款高风险的本质,再加上金融产品风险的爆发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都往往滞后,而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身也有道德风险,决定了P2P网络贷款在缺乏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带来的损失可能超过所获益处。但是,如果是监管不当,也会对行业带来很大的危害。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2P行业监管的不正当性为例,我们就可以看到失败的监管。首先,SEC作为一个对证券销售行业监管的主体,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对确保行业信息公开有着关键的作用。SEC对投资人的保护来自对受监管企业信息的强制性公开,然而,P2P借款平台作为一个信息平台而不是债券交易商,本身设立的目的就是在保护借款人隐私的前提下保障借款人信用信息的公开。其次,投资人在P2P平台上的投资诉求并非来自P2P平台自身的运营状况,而是在于P2P平台尽到了科学审查借款人借款资格的责任,而这却不是SEC的关注重点。SEC在无法提高P2P平台借款审查水平同时却给P2P平台的运行增加了诸多不必要法律程序,增加了P2P平台的法务成本,这些都将最终转嫁给P2P平台的使用者。再次,SEC要求P2P平台公开其对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模型,这使得借款人可以根据评价模型完善自己的评级,减弱了评级的准确性,反而提高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另外,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借款的同时希望自己的隐私得到充分的保护,然而SEC要求P2P平台公开的部分材料已经使得借款人的部分隐私信息暴露在他人的监视之下。还有,SEC的监管对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具有毁灭性的打击,当SEC颁布监管命令时,部分规模较小的P2P平台由于无法承担高昂的法务成本,直接放弃了在SEC注册,关门歇业。

  宜采取协同监管模式

  由美国SEC对P2P的不当监管及其产生的后果可知,单一机构监管往往会顾此失彼,难以适应复杂的金融业务创新需要。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加强P2P监管,以确保P2P能够有效推进,就需要有全新思维并思考采取全新的监管模式。有观点提出,对互联网金融一定要协同监管,减少监管套利;要适度监管,给定一些基本的、最低的条件和门槛;要创新监管,打破传统,不断探索。笔者非常赞同此观点。不过,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很多,所以要分类监管就值得研究。因为,这很容易就会让人们想到沿用分业监管的做法。而眼下,随着电商系与银行系的各种“宝”的“开战”,保险业也不甘寂寞,平安推出“壹钱包”,苏宁的保险销售公司被批准了,连余额宝也有了保险版。这是一幅银、证、保深度融合、交叉的图景,而融合的基础就是互联网。在这种环境条件下,一款看似类信贷的P2P业务或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随着这样的图景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可能逐步集聚,而且形成多维度蔓延,一旦爆发,可能就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负面效果,从而引发整个金融体系共同暴露风险。所以,笔者认为,从宏观审慎角度考虑,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政策框架由央行牵头,银证保配合制定。比如目前央行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份意见作为顶层设计,将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基础。至于分类监管的具体制度可以根据业务分类分别由银证保牵头制定,但制度方向和口径一定要与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政策框架相一致。监管制度的着力点应主要放在应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透明度、系统安全性、后台稳定性等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协同监管,进而达到有效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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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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