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岂能只限于行政性垄断

韩和元 原创 | 2014-08-25 18:23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前言

近期,国家发改委对日本精工、住友电工、奔驰、奥迪、高通等公司频频发起反垄断调查,并处于或将处于巨额罚款。一时间,有关反垄断成为热门话题,薛兆丰第一个站出来,这位经济学家本就是靠反反垄断而获得微软关注进而出名的,他第一个站出来予以反对,本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薛的核心观点早在10多年前就表达过了,那就是反垄断不适用于经济性所形成的垄断。薛的观点,得到了谢作诗的响应。在谢看来,垄断是应该反的,但反的对象仅限于行政垄断。

那么,非行政手段所形成的经济性垄断该不该反呢?这个问题还需从自由放任原则说起。斯密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好的判断者,让他自由行动,他不仅会获得自己最大的利益,而且还会促进整个社会的利益。把个人利己的行动引向整体社会利益的,是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由这只手指引的自由放任就是一种自然秩序。这种秩序观,在其后得到了众多经济学者的继承和发展

繁荣来自竞争

奥地利学派的哈耶克(德语: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年)就是这样一位继承者和发展者,他将这种市场系统的运作,定义为交换经济学,在他看来这是一种创造财富的竞赛。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里特别强调道,这种竞赛是一种按照规则展开的、并由更高的技艺、力量,还有一定的运气所决定的。从哈耶克的交换经济学概念,我们不难发现,真正的市场秩序具有非等级性、非特权性和互利性。科斯的理论也是建立于这种认识上的,在他看来交换经济的关键就在于交易成本和自愿原则

在这种市场状态中,消费自由和生产自由,乃是人们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就生产自由的权利而言,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企业家和商人有生产的自由、销售的自由,管理企业的自由,正是得益于这种自由,从而确保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

在这种市场环境中,于理性利己这个大原则下,一家企业或者一个商人为谋求利润、为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必然会使出浑身解数,通过提高技艺、力量来力图与目标消费者达成交易,以此来确保其利益。而其他企业或商人在同样的利益驱动下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种有趣的局面:为实现与更大、更稳定的目标消费群体的交易,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各企业、各商人之间,在提高技艺和力量方面,就自然的表现出一种你追我赶的竞争态势。

正是这种自由地发挥各自自发的力量而形成的竞争局面,在让个别利益自由充分地起作用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让促进整体利益的力量自由发展,就会使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自行实现和谐。市场供求的调节就会自发地使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一致,并实现个别利益的均衡。

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这种自由竞争,才能确保经济体系协调地顺利地进行。简而言之就是,竞争促进繁荣的实现。这句话亦可表述为,繁荣来自竞争。凡是没有竞争的地方,也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社会就会停滞不前。反过来倒推,大凡停滞不前的社会,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缺乏有效的竞争。而这一结论,事实上得到了近百年历史经验的支持。一个社会要想达成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全面繁荣,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竞争。

为此,布坎南(James Mcgill Buchanan,1919-2013)写道,“近时,哈耶克教授谈到‘交换经济学’一词,他所主张的这个词更符合这个希腊词固有的意思。如此去探讨经济学,把交换经济学作为调查研究的题材,会直接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交换的过程、交易、协议和契约。作这样的探讨从开始就必然导至自发秩序的原理或称自动调节的原理,正如我常常提到,这个原理也许是经济学理论本身唯一真实的‘原理[1]”。

被薛兆丰们所忽视的

在这种秩序中,市场处于一种完美的竞争环境里,在那里“根本不存在权力或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那种条件的环境。在这种环境里每一个想要购买每一种商品或劳务的买者能遇到许多卖者,他可以在他们之间不费成本地变动购买的对象,同样在那里每一个想要出售每一种商品或劳务的卖者能遇到许多买者,他可以在他们之间不费成本地变动出售的对象,在那里不存在一个人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在此种环境里‘经济权力’变成完全没有意义和没有内容。[2]”基于这样的认识,科斯就曾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个人理性可以通向集体理性。

     对于科斯的这一结论,奥尔森表现出了大不以为然,他说科斯的定理仅仅在集体规模很小的情况下适用[3]但不幸的是,现实世界里上述那种理想环境并不存在,正如奥尔森所指出的,我们所处的市场不是小集团的、孤立的。布坎南就风趣的指出,“如果我们认真地作交换经济学的探讨,那么我们很自然要接触简单交换和复杂交换的分析,而那种被称作契约协议过程的复杂交换,将远超出经济学家魔术数‘2之外,超过简单两个人、两件商品的物物交易的范围[4]”对此,奥尔森也进一步指出,一旦集团成员足够多时,这时哪怕交易成本为零,其成员也不会受到激励去为集体产品的提供做出贡献。因为,这时搭便车的潜在收益相对为集体产品的提供做出贡献要高的多[5]

是的,一些经济学家显然只注意到了理性的利己原则会驱使人们自愿交换,以此产生互利结果。但却忽视了,同样的理性利己原则,也会诱导企业、商人、甚至消费者本身,去破坏这种原则,以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6],这就是博弈论者所提到的“囚徒困境”。即尽管每个参与者,在竞争的体制里,都比在其他可能的体制下,要来得更好。但是如果一个人逃脱了竞争施加的限制,表现为它是掠夺(如抢劫、盗窃、诈骗、造假诸行为),而其他人仍然维持秩序内的交换时,基于理性利己原则,他的所作所为亦是无可厚非的。

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的是,前者获益而后者受害,这时因为浪费资源而减少了总产出,从而既产生收入分配不公,又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更重要的是,正因为存在一方交换而另一方掠夺的可能性,在缺乏政府强制的情况下,理性利己原则决定了人们不会自愿合作、互相交换,在希望自己掠夺而他人交换、害怕自己交换而他人掠夺的心理支配下,结果必须走向双方相互掠夺。那么整个自由竞争的体制就会因此而全面崩塌,最后彻头彻尾的沦为反竞争的保护主义体制,甚至于沦为丛林体制

经济性垄断的危害并不亚于行政性垄断

对此,宪政经济学派和弗莱堡学派,显然有着比米塞斯、科斯更为深刻的认识。弗莱堡学派的灵魂人物、德国著名经济学家瓦尔特.欧肯(Walter Eucken 公元1891-公元1950) 就认为古典的自由放任原则,实际上否认了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所存在的矛盾的一面。如果不建立适当的经济秩序形式,没有适当的政策,那么这种政策的必然是损害整体利益。因此,在他看来,自由放任的政策并不能确保将市场导向完全竞争,事实上,它往往会将其导向其他的市场形式。社会并不具有自发地使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永远保持一致的调节机制,自由放任只会使得这两种利益的冲突发生或加剧。因为在这种政策下,给了人们联合起来以消除竞争的自由,所以市场上往往是垄断、寡头垄断、卡特尔等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形式。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具体干预,的确能使垄断产生,关于这点,对于生活于中国的读者,应该不陌生,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的是并非所有的垄断都产生于此。事实上,自由放任政策同样也会导致垄断。这是因为

第一,市场上普遍存在“形成垄断的偏好”。自由竞争使每个人都处于市场的控制之下,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他的权力,令他不得不以损失或破产强制他去提高效率。而我们知道人性本身就是堕怠的,所以,以个人来看是谁都不会喜欢自由竞争的。也因此,在任何有可能的地方,供给者或需求方总是会力图回避竞争[7],力争获得并维持垄断地位。这种根深蒂固的消除竞争、争取垄断地位的冲动,存在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自由放任政策对这种垄断倾向不加干预,就使得其可以变成现实。

第二,自由放任政策让私人自由地决定经济秩序的形式,这就无法阻止垄断的产生。由于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方面依附于垄断者的权力,垄断组织常常用自订的营业条件取代国家的法律,使别人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契约自由来破坏别人的营业自由。正因为自由放任政策不能防止垄断,所以,国家只能保护公民不受国家机构本身的侵犯,而无法保护公民不受其他公民(主要是垄断组织)的侵犯。

其实关于这种种,“最先教导这种原则的人并不像后来信奉这种原则的人那么傻[8]”,自由放任政策的首倡者亚当.斯密就有着比他的信徒更为深刻的认识,在《国富论》第一篇第十章第二节里他就此有过这样的论述,“为了防止由于自由竞争所必然造成的价格跌落以及从而导致工资和利润的减少,才建立了所有的同业公会,并制定了大部分的同业公会法律。”“一个同业公会组织的行业的专有特权,必然会限制其所在城市中该行业的竞争。”“像他们(商人和工匠)自己常说的那样。他们每一个特殊阶层的明显利益是为了防止市场上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存货过多,实质上就是总是要使市场的存货不足。”“(他们)都急切地希望制定合适的规章以达到这一目的,”“由于有了这些规章制度,每一个阶层的人都不得不比普遍略贵的价格,向他们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即使在没有这种组织的地方,通常各组织的成员中间也洋溢着同业公会的精神....这种精神常常教导他们通过自愿联合或协定,去防止他们不能用规则禁止的自由竞争。[9]”正是通过垄断组织自订的营业条件取代国家的法律的方式,当时欧洲的政策限制了某些行业的竞争。这种情况也并没有因为斯密的诞生、《国富论》的出版和他相关观点的流行,而为之改变

欧肯就不得不为之感慨道,“问题不会因为我们放任经济体系自由发展而简单被解决,上个世纪(19世纪)的历史是明证”,海尼西的观察就证实了这一点。在《电力托拉斯之路》一文里他写道“世界上没有一个完全不依赖它们的电力公司。.....后来在1907年,美国的托拉斯和德国的托拉斯缔造了瓜分世界的条约。美国的通用电气公司获得了美国和加拿大,德国的电气总公司分得了德国、奥地利、俄罗斯、荷兰、丹麦、瑞士、土耳其和巴尔干国家。又缔造了关于子公司的特别的(当然是秘密的)条约,这些子公司正在渗入新的工业部门和新的还没有被正式被瓜分的国家。此外,还规定要互相交换发明和试验成绩。”对此情形,海尼西感叹道,自此“竞争被消除了。”里谢尔博士在其著作《德国大银行及其随着德国整个经济发展而来的集中》一书中,也提到“德国的大工业,例如近几十年来蓬勃发展的化学工业,按自己的方式同样走到垄断。......结果构成了两个‘三边联盟’,而且这两个联盟已经开始接近,订立价格条约。

    当时的德国经济学家克斯特聂尔也写过一本有关垄断的专著,在这本叫《强迫加入组织》的经济学著作里,他对当时的垄断企业是如何去打击、扼杀局外企业即未加入卡特尔的企业的,做了概括性的描述,他总结出来的手段总计达8种之多:1、剥夺原料、2、用联盟方式剥夺劳动力、3、剥夺运输工具、4、剥夺销路、5、同买主订立合同,使他们只同卡特尔发生买卖关系、6、有计划的打价格战、7、剥夺信贷、8、抵制。克斯特聂尔写道“甚至在纯粹经济的活动方面,也在发生某种转变......能够获得最大成就的,不是最会根据自己技术和商业经验来判断购买者需求,寻找并且发现潜在需求的商人。”

    1912年第一期和1912年第二期的德国《银行》杂志也非常关注垄断现象,和其带来的影响,只是它的角度与克斯特聂尔稍有不同,克斯特聂尔是从垄断者对竞争对手的打击着手的,而该杂志则是从对消费者的影响切入的。“......因为私营工业已经订立了许多契约.......争得了巨额的补偿....以前钾的垄断是如此,现在的煤油的垄断是如此,将来电力的垄断也是如此。我们那些给美妙原则所迷住的人们,现在总应该了解到:德国的垄断组织从来没有抱定过这样的目的,也没有达到过这样的结果,即为消费者带来好处。”



[1]【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平乔新、莫扶民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P19.

[2]【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平乔新、莫扶民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P19..P20.

[3]【美】曼瑟尔.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苏长和、嵇飞.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三章

[4] 【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平乔新、莫扶民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P19.P19.

[5]【美】曼瑟尔.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苏长和、嵇飞.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三章

[6] 关于利益最大化这点这也得到了进化论的支持,达尔文就认为除在不同物种间,和其同外界自然条件之间的斗争外,还存在着一种斗争,那就是同一物种的同一性别的个体间,为获得配偶而发生的斗争,而这种斗争在多妻的动物间表现的尤为明显。事实上,这在我们的经济交换活动中,就明显的表现出了这种倾向。如果我们将厂商或消费者视之为雄性动物,那么在它们眼中,与其对应的消费者或厂商就是它们所预备通过斗争所争取的配偶。且于它们而言,这种配偶数如能像韩信点兵般多多益善则更符合其利益。

[7]撒切尔夫人在其自传中也曾提到过这一点:并不是每位资本家都和我一样对资本主义有信心。我记得在我们仍然是反对党时代,有位资本家便对我想开放自由市场的念头感到错愕,他对我说,“稳住现状!(即维持当时执政的工党所执行的管制经济)”显然,在一个没有外汇限制的国家里,决定资金走向的是市场而不是政府,这令他们(资本家)感到不安。他们也许得冒险了。见撒切尔夫人回忆录:唐宁街岁月【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P17.

[8]【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唐日松 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 P335.

[9]【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唐日松 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 P93979899101106107

个人简介
每日关注 更多
韩和元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