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李湖贤 原创 | 2014-09-22 22:18 | 收藏 | 投票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石油管理局《李湖贤》全民职工。由于企业颁发企业内部文件,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与领会企业内部文件精神并且落实到人头。故此,李湖贤被迫成为企业内部因病提前退休职工。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在大庆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公司第三分公司十五中队泡沫夹克钢管厂防腐工艺生产车间从事电焊工与修理工业务的李湖贤身染职业病。在大庆市内求医问药12年,相关医务人员知悉病根原由没有点破与告知患者患病实情。公元2002年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出台,患者李湖贤持有合法手续入住黑龙江省第二医院、职业病防治医院就医。公元2008年07月03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即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于2008年07月21日送达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大庆油田有责任公司工业卫生科一帮人儿责令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承认职业病工伤,不准办理职业病工伤待遇手续,长期不作为。患者李湖贤被迫公堂诉讼,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1)让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当事人的住院期间陪护费用;医疗机构针对患者病情指定药品费用;长期求医问药交通费用;医疗期间误工费等项目没有公正判决。当事人李湖贤上诉,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当事人李湖贤2012年11月29日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诉讼。公元2013年05月31日开庭审理,法官CHP以2013年新法律条文更有利于诉讼当事人为由,诱骗当事人撤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高民申三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2013年05月31日制作出台,严重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反对与严肃抗议(2013)黑高民申三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误导当事人撤诉事实的存在;明确要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与废除(2013)黑高民申三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并且针对初审二审中的住院期间陪护费;医疗机构针对病情指定药品费用;长期求医问药交通费;医疗期间误工费等项目依法立案再审。公元2014年春天,省高院A法官接见诉讼当事人李湖贤时说:本案在省高院撤诉,需要由省高院确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方有权过问。现状,我们指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并且将复查结果报告省高院;是否再审,何时再审,时间不能确定!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李湖贤无期限地、无可奈何地忍受着马拉松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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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生于中苏友谊农场,不足周岁(1957)随父母来到了《红色草原牧场》制砖厂。公元1964年入学,1966年春业已学会做文章,1986年参加工作,在职期间荣获《湖北师范学院》函授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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