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观察:突出主体责任互联网保险慎防系统性风险

蓝春锋 转载自 金融时报 | 2014-09-05 08:17 | 收藏 | 投票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作为传统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其快速发展中也蕴含着不可小觑的风险。

  首先是信息技术与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对网络、信息系统和数据的依赖程度很高,面临特殊的信息安全风险,包括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运行风险、互联网安全风险、计算机病毒风险等。其次是产品研发与定价风险。互联网领域的风险在表现形式、损害计量上与传统风险有较大区别,由于缺乏历史精算数据,针对这些风险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在开发和精算定价上难度较大。再次是网络欺诈风险。互联网环境下,保险人核实投保人的告知内容较为困难,投保人有可能利用这一缺陷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还有互联网保险特有的衍生风险。互联网保险的主流客户群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经济损失承受力有限,恐慌情绪和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时间内急剧放大。最后是法律缺失风险,互联网保险交易过程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险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议构建及时有效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保险消费者承保理赔信息征集工作立法;完善保险网销监管制度,明确销售区域、投保流程、风险控制、落地服务、业务宣传等要求;加快出台网络保险反欺诈指引;建立统一的风险警戒线标准、关键指标和考评体系。二是统一监管标准。对于从线下搬到线上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线下传统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统一监管标准。三是促进监管协作。保险监管部门应与国家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及工商、财税管理等职能部门密切协作,明确互联网保险经营范围和业务结构,确保互联网保险经营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协调公安执法部门设立专兼职执法队伍;促进国际间网络保险监管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定。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引导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特点,提升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风险意识;健全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要突出互联网保险经营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一是要推出针对性的产品。应制定网络保险专属产品审批制度;还应注重产品条款的通俗化和多样化;针对创新型产品的定价风险,需通过应用互联网数据,建立数据模型,及时根据实践反馈进行调整,并在新产品推出的初期,采用相对保守的定价策略,设置相对较短的保险期间来控制风险,逐步优化产品定价并推广。二是加强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在设计信息技术平台时,注重突出健全的安全访问机制、完善的数据备份机制和迅速的灾难恢复机制,采用规范、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方式;在设计风险管理制度时,将内部控制的重点向关键环节、岗位、风险点倾斜;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搭建集客户投保方案设计、保单验证、理赔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批改(或保全)、理赔等业务流程的网络化。三是注重防范道德风险。通过对互联网大数据进行分析,提前甄别欺诈模式;强化互联网销售客户信息收集工作;一旦保额超过被保险人年收入的数倍,投保申请需要转人工核保。

  此外,还应营造有利于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网络保险发展的相关规章制度。探索制定保单电子签名办法;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的实施体系。二是加紧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基础建设,构建新型统计指标体系,做好数据体系和平台架构的统一规划;整合行业资源,强化风险监测,建立全国统一的保单信息平台,开发全国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三是普及保险教育宣导。 (作者顾伟,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个人简介
出生于赣南,求学于京西,就业于浙北,金融从业20多年,持续关注金融对经济\经济对金融的影响。本站为本人学习及原创作品刊发网站,转载文章仅供本人学习之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原创作品若转发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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