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核心仍是公平和效率

吉宁 原创 | 2015-12-26 16:50 | 收藏 | 投票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之箭,终于在2015年末祭出。

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在12月24日晚间正式公布,被期盼已久的中国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正式启幕。改革方案共提出6大类30多项具体举措,最大的看点当属“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上述两点,也正是目前税制体制中被认为最应该先行改革的两个重要问题:个税起征点虽然逐步提高,但仍然无法有效缓解居民个体的赋税压力;央地税收分成在保证了中央税收可以支持民生投资的同时,转移支付力度不足、地方政府积极性得不到满足等问题也已成为沉疴。

从1980年到2011年,中国的个税起征点先后经历了四次上调,分别是800元、1600元、2000元和3500元。但与之相对比的则是,国库的日渐充盈以及百姓对税负负担日感不均。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个税改革的同时除了考虑到减轻税收负担外,还在兼顾着增加国库收入的这个隐性任务。

今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财政收入增长目标是,2015年全国财政收入预期15.4万亿元人民币,增长7.3%;全国财政支出预期17.15万亿元,增长10.6%;全国预算赤字预期1.62万亿元,赤字率2.3%;地方预算赤字5000亿元。而今年11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087亿元,比去年同月增长11.4%,同口径增长8.6%。

更加让减轻个税负担呼声渐起的,还有经济的不断下行以及平均每年新增1000万就业的压力。

但是,在这一呼声背后,更加清晰的诉求是税负公平。这也正是本次改革方案中所提及的,“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正是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基础。

税负公平,从更加宽泛的角度来理解,不仅是纳税主体要求税负公平,对于税收的使用者来说,也需要实现公平。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俩看,税收作为全社会福利返的返还过程中,仍然是由征税主体来实施的,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转移支付问题。

目前实行央地的征税体制是由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的,核心的一点就是按税种把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并同时设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征管。按照分税制改革的初衷,分税制对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不小作用,但其瓶颈也逐渐暴露——对地方财政的约束制约了相关改革的进度。

随着中国经济陆续遇到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金大幅退减对地方财政造成巨大冲击,还有当前仍要下大力气推进的淘汰过剩产能以及对重点政策性行业的扶持,都需要财税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成为改革的“马前炮”——要在经济调结构的同时保证经济部出现过大波动,财税政策要起到经济稳定器的作用,央地财税只能选择做出调整。

今后的财政赤字、政府存量资金以及政府预算支出,都需要随之做出调整。在坚持减税的同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未来财政体制改革要解决的两个根本问题。

2012年起,我国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第一税种,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虽然收入仍归属地方,但地税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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