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税制改革

宋广磊 原创 | 2015-04-12 16:20 | 收藏 | 投票

征税权是个既古老由又现代的话题,税收是政府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人们告别丛林法则,将守夜人的角色赋予政府来规范、裁决人们的生活,藉此希望最大限度的避免个人利益的损失。“存在即合理”,由以上角度来审视政府则符合这一原则,政府的演化往往伴随征税权的变革而来,怎样行使征税权其实反映出政府的权力结构,放在现代国家的语境中,就是宪政。

税制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由一种税制替代另一种税制,从规范角度讲,它需要满足一般性的几个约束,首先,无论加税抑或减税、增加税种还是取消税种,它能够遵循同一种原则,让纳税人能够适应;其次,对在收入上处境相同的人实施同样的税收法规;再次,税收的实施以不影响企业或个人等纳税人的正常经济活动为宜。这些约束的考虑必然引发宪政上的反馈,不能简单以公平、效率作为征税的原则,如布坎南所说,如此一来,甲税制比乙税制更高效或者更公平,这将使得税收失去规范。

政府征税或者改革税制,其实都印证出政府在宪政框架下是权力运作。我们要训练政府使之自然而然的以规范实施税收还是要建立更加细致精化的约束防范它,其实无论强调哪一点都要从政府层面去设想,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这说明仅仅考虑规范政府显然是不够的,纳税人或者社会仲裁参与其中又会引出另一个问题,就是强势群体会利用这一点使得税收倾向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在不断设计防范制度来限制税收遵循规范的同时要建立一种不对任何人存在歧视性的税收方案。

税率限制,其目的在于政府不得以宪法的漏洞在税收结构上做出改动以增加政府的税收剩余,使得各税种各行其是。否则,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将选择税率缺乏限制的税种,使得纳税人遭受财政剥削。建立起各种税率限制,在于不仅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收入,还要综合考虑人们可能的开支或者消费,要最大限度的去保证人们获得开支上的自由,当然人们的消费观念不同,对休闲的要求也不同,单从消费的额度上去考虑也不足取。当然政府为了公共产品投资在税收不足的情形下则要发行债务或者增发货币,无论哪种做法其实都是另一种税收,而且会是一种财产税;但是债务对于个人而言则意味着个人的节约。

税基约束,纳税人理想的状态自然是仅仅满足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也就是政府在税收结构上防止广税基而同时留有选择的余地,给予纳税人一定的自由。政府如何才能在这一原则下征收足够的税,梁启超在百余年前指出在茶盐这些人们日常必需的消费品上课以重税图增扰民而不利民之外,并无助益于经济发展。如此看来,税基存在选择,它应该与公共产品具有代替性或者补充性。政府会在便利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流通中获得“产权”,以此印证宪政上的约束。

从总税额和开支上去审视约束,自然想到限制政府的整体规模,以此人们将有更多的空间合理做出经济安排,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首先,税率和税基已经决定了税额,如果不足以支持政府的开支则必然做出非财政的选择,发行货币也是一种税;再次,政府的规模总是在前期税收总额的影响下去辨识,但是政府规模不合理将在多个税期产生影响。总之,大而不当的政府显然不是好政府。

开征税种的程序符合怎样的原则为宜,加油站必然加以疏导交通这一前提,即不会将之置于车辆拥堵的交叉路口,而是选择能够容纳它且能服务驾驶人的路段。税收的开征也是如此,多数原则显然并不意味着合理,反对的声音越少则见证存在的可能性。“合理的存在”将会是长期的,而不断改变的征税规范必然使得人们产生不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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