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觀察: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风险治理

蓝春锋 转载自 金融時報 | 2015-04-22 17:05 | 收藏 | 投票

  近年来,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于设立门槛较低,能够填补农村金融领域的空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因而得以迅猛发展。但这类非金融机构因自身经营不规范和行业监管缺失形成的风险与民间借贷风险交织在一起,并向正规金融体系传导,其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影响,极易成为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具有融资功能

  非金融机构的问题

  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由于准入条件相对较低,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造成其在经营中容易偏离主业,过度介入民间借贷,从事高利贷等违规经营活动。同时监管的不到位使得其风险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和化解,容易向正规金融体系扩散,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其在发展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执行的立法层级较低,造成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没有正式的法律、行政法规在较高的法律层面上明确这些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发展方向和业务经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这类企业都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从事金融金融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特别是典当行业其行业属性为工商企业,但现代典当行的核心功能仍然是金融服务中介,即以典当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具有明显的准金融机构特征,事实上从事的也是金融业务。所以说,机构性质的法律定位模糊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违规经营风险。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主要通过熟人介绍,信贷客户档案中既无信贷调查、审查报告,更无贷后检查记录,“贷款三查”制度形同虚设。管理层受雇于股东,对股东行为难以严格控制,股东点贷造成的违规贷款时有发生,经营风险较大。现实中,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得不到银行的认可,导致其经营重心转向了非融资担保业务,直接从事民间借贷。从全国范围看,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贷款,非法从事地下钱庄、高息放贷案件也是屡有发生。

  (三)资金渠道风险。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运行中普遍存在资本金规模偏小、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缺乏稳定的后续融资来源渠道,造成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由于这类非金融机构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从金融机构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也不能获得再贷款等央行政策支持,后续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虽然理论上这类非金融机构可以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但同大多数中小企业一样,由于缺乏必要抵押物等原因实际获得支持的机构非常有限。

  (四)行业监管风险。从融资性非金融机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一定程度上存在行业管理体制不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不足等问题,其主要表现在重机构准入审核、轻经营监管,重发展机构、轻业务规范,重行业自律、轻日常监管等方面。

  积极应对具有融资功能的

  非金融机构发展难题

  (一)从立法层面明确行业属性,并制定相应扶持措施。加快相关立法,出台专门的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具有融资功能非金融机构的准金融机构性质,提高其市场定位。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当前非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配套法律制度,从法律规范上加强对非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引导。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三农”贷款比照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执行相关的相应的减免优惠。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促进其更好发挥在支持中小企业的主动性。对典当行业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拨备制度,控制其经营风险。

  (二)加强行业风险控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要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重点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这类专门针对小微企业服务的机构,应研究建立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特点的控制风险的方法,从以抵押为主的控制风险的手段,转为研究企业经营层面为主的多种方式组合的风险控制手段。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数据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库,使其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信用状况。同时建立自身的信用评估体系,更加科学评估贷款者,有效规避风险。

  (三)畅通后续资金补充渠道,实现多方共赢。根据运营状况好坏,对相关机构的融资范围给予差别对待,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机构允许适当扩大融资范围。通过增资扩股增加机构资本金,适当放宽资金来源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加强后续资金补充能力。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与银行融资的对接机制,以减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的不信任,由银行提供更多贷款额度,降低非金融机构的财务成本,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从而有效解决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瓶颈问题,达到多方共赢。

  (四)强化有效监管,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建立跨系统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金融办以及其他现有的监管系统的沟通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这些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作者: 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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