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订要给市场留下更多空间

谭浩俊 原创 | 2015-05-11 12:38 | 收藏 | 投票

媒体报道,实施了20年之久的《商业银行法》将迎来修订,消息称,银监会将用一年时间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争取2015年年底出建议稿。据悉,去年以来,监管机构就已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普遍征求过意见。今年初,国家法制部门还专门就是否取消存贷比召开过专家咨询会。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法》实施以来的20年,是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也是金融业扩张最为迅速的时期。同时,这20年,也是中国在很多方面、特别是经济方面出现较大变化和重要转型的时期。也正是因为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经济变革很大,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开始逐步暴露。其中,经济和金融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作为金融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之一——《商业银行法》如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转型需要、适应市场变化,也成了非常重要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金融业本身来说,似乎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除了一些金融产品方面的创新之外,金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行业垄断等,都与二十年前没有多大差别,也没有明显变化。相反,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却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如直接融资市场范围和规模的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的风起云涌等,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大有让金融业猝不及防的感觉。可以这样说,金融行业围绕互联网金融作出的改变,绝大多数都是被动的、没有准备的、无可奈何的,甚至可以说是疲于应付的。因为,如果不作出这样的改变和应对,将对金融业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譬如余额宝让银行存款大搬家、P2P等让银行贷款面临更为严峻考验、阿里金融等让银行面临极大的舆论压力等。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紧迫。

 

关键在于,《商业银行法》应当如何修订,如何才能让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服务经济、服务居民。同时,还要能够维持比较长的时间,而不是刚刚修订完就漏洞百出、问题不断。如果这样,还不如不修。而要做到这一点,《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就必须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给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留下更多的空间、提供更大的平台。否则,修订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事实也是如此,目前的金融市场,早已不是二十年前的状况了,市场的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资本市场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投资者、企业的关注,特别是创业板、新三板等的推出,资本市场将成为企业融资、投资者投资的最主要平台之一。尤其是注册制推行以后,更会让企业和投资者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资本市场中去。如此一来,对银行等的间接融资就构成了重要冲击。如果银行在信贷资金投放过程中,再不把市场作为最根本的目标、把市场化作为最基本的手段,那么,银行的日子将越来越难过。《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能否简而言之这样的变化,值得关注。

 

再如债券、信托等直接融资行为,近年来也是规模越做越大,企业和投资者兴起越来越大。特别在银行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这些直接融资市场的作用将更加明显、更加受企业和投资者的欢迎。如果商业银行不能适应这样的变化,仍然带着唯我独尊的心理,盲目自大。那么,将被企业和投资者慢慢抛弃。一旦被抛弃,要想重新挽回影响,难度很大。《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自然应当满足这方面的要求,推动银行能够转变观念,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适应融资格局的变化。

 

又如银行自身的经营行为,在存贷比的约束下,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把经营当作是一种计划手段,围绕存贷比而展开一切金融业务。殊不知,在现行融资格局下,存贷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功能已经大大下降。就算银行把存贷比控制得再好,其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也非常有限。且随着直接融资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比例不断提高,存贷比控制就完全失去意义了。相反,会给决策产生误导,给市场调控带来负面影响。如果通过存贷比的取消,更多地建立风险约束机制和管控机制,把银行的信贷行为规范起来,就成了《商业银行法》修订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不然,商业银行面对存贷比,就会做好很多完全不符合市场化要求的行为,让企业和投资者对银行失去信心。所以,《商业银行法》在修订过程中,一定要在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方面,下大功夫,做大调整,切不要再让银行以各种不规范行为恶化与企业和投资者的关系,使金融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不协调。

 

所谓商业,就是一切服从于市场,既然叫商业银行,也必须服从于市场,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而不是听命于行政。《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核心在市场化,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银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国外的商业银行为什么那么规矩、那么遵守市场规则,原因就在于外部环境不允许银行做出过多不规范行为。譬如高杠杆、譬如各种乱收费、譬如各种霸王条款等等。一旦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市场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了,商业银行的日子也就要越来越难过了。与其被动应付,不如主动改变。而《商业银行法》则应当成为推动商业银行改变的助推嚣,倒逼商业银行成为市场主体,而不是凌驾于其他市场主体之上的特殊群体。同时,要给新兴金融产品、金融项目的出现,留下更多的发展和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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