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傍上银监会与监管如何“无关”

余丰慧 原创 | 2015-06-01 12:22 | 收藏 | 投票

一家P2P平台在网站首页的宣传页上,赫然标明平台是“唯一在银监会办公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在其官网上“联系我们”中,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金茂大厦(银监会)6层”。

 

银监会发布澄清公告称,近日有多个微信公共号转发信息,某金融理财平台声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并与多家银行有合作关系,且具有较高收益。“银监会在此郑重声明:银监会办公大楼仅为本部门使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入驻办公。”银监会同时提醒投资者,对于此类信息审慎甄别、高度警惕、防范风险(525日《北京晨报》)。

 

对此,媒体、专家等发起了又一轮呼吁监管部门出台对P2P平台监管意见的声音。并且,把这种滑稽辟谣和荒诞事件归咎为监管部门迟迟不出台监管政策。笔者反倒认为,借此大肆做监管不力、监管缺位的文章,似乎更加荒诞。

 

细细分析此类荒诞事件与监管政策所谓的缺失有必然联系吗?如此借助在银监会办公为幌子进行虚假宣传的目的在于给平台增加信用、提高公信力、吸引投资者和客户。这种拉虎皮做大衣的做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公安等司法部门应该介入,银监会、商业银行等都应该“报案”。怎么能够扯上监管缺乏、监管不力呢?以笔者看,与是否出台监管P2P平台政策没有一毛钱关系。

 

由此我们顺着这个逻辑往下分析,目前几乎所有的P2P平台一些不轨行为都能够与现有法律对号入座。最主要的几个违规表现是:非法吸收存款,搞资金池。刑法有明确的非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存款罪。面对公众或者说不确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许诺高息回报,就是非法吸收存款。完全可以对号入座,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搞资金池。同样是面对不确定对象或者一些群体,以高息为诱饵,吸收资金集资。现行法律同样有严格规定,完全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至于平台自身超过自己的实力担保等,前提还是前两者原因造成的。如果不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而是项目融入资金与投资者融出资金一一对应,那么,就不存在超过平台实力担保的问题。平台本身只是保证借款项目所有信息真实透明。这才是平台的核心责任。

 

唯一不同的是,采取了网络平台这个无边界、高效率、信息对称性强的方式来撮合借贷双方的信息而已。这是与线下民间借贷的本质不同。也即传统民间借贷搬上网络而已。

 

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号入座管理P2P平台的情况下,监管的当务之急不是出台高门槛的监管政策,而是依据现有法规对号入座查处违法P2P企业。

 

目前,关于P2P平台监管细则出台“谣言”四起。以笔者看,完全没有必要捉急出台所谓的监管政策,更不能出台所谓的3000万元资本金注册门槛的行业准入。笔者认为,监管重点首先放在给P2P平台准确定性上。赞成将P2P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平台,而不是信用中介平台。这样的话,就不应该把P2P平台划到金融类企业里,也没有必要按照金融类企业要求标准去监管,比如:要求金融从业人员资格、按照金融性质设置准入门槛等。

 

另一个监管重点就是给P2P平台划定红线:不准搞资金池;不准非法集资;不准非法吸收存款;不准超过自身实力担保。同时,P2P平台资金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托管,最好引进证券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由银行第三方存管模式。

 

P2P平台胆敢在银监会这个老虎鼻子上挠痒痒,目的是为了增加其信用和公信力,吸引投资者投资。背后反映出的是一些P2P平台由于资金链条断裂、老板跑路频现,已经使得这个行业的社会信用状况遭受到严重破坏。此前,笔者曾经提醒过,不能让P2P平台这个互联网金融的假洋鬼子毁了互联网金融的好名声,看来这个担忧不是多余的。也折射出P2P行业市场化竞争淘汰机制正在发挥作用。由市场机制来大浪淘沙,改变泥沙俱下的局面是最好的选择,而不是行政手段的打压监管。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一些P2P平台本身已经积累较大风险,不过这些风险的责任主体非常明确,通过P2P平台投资理财者承担的风险责任也非常明晰。一旦仓促出台P2P平台监管政策,导致一大批P2P企业资金链条断裂而出现的风险,P2P企业可能把责任推到监管政策仓促出台上,必将混淆了风险承担的明晰界限。这个严重后果必须考虑到。

 

个人简介
一个在金融战线奋斗20余年的资深金融工作者。在从事商业银行管理的同时,酷爱进行金融研究,各经济、金融报刊文章也一直不断。在做好这些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曾经尝试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新闻时评写作,这一尝试可不得了了,竟然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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