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被信仰

宋圭武 原创 | 2015-07-13 12:33 | 收藏 | 投票
    法律如何被信仰
 
                        宋  圭  武
 
    内容摘要:法律如何被信仰:第一,从政治方面看,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第二,从经济方面看,要建设财富更为均衡的社会;第三,从文化精神方面看,要着力培育良心世界。
 
    关键词: 法律   信仰   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也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何让法律被信仰,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综合推进。
    第一,要建设法律被信仰的政治基础。从政治角度看,法律被信仰的基础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为必须要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政府要带头守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目前,我国有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习近平同志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柏拉图曾说:“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第二,要建设法律被信仰的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看,则要建设财富更为均衡的社会,要防止财富两级分化。若社会贫富不均,或贫富两极分化,则必然社会不稳定,在不稳定的情况下,法治建设必然难上加难。另外,在贫富差距大的情况下,法律往往会成为金钱的工具,法律本身的正义性就会受到金钱权力的严重侵蚀。
    要防止贫富差距拉大,社会阶层必须要以中产阶级为主体。从我国情况看,就是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小康”一词最早出自中国古代典籍《礼记》。在《礼记》中,对小康境界的描述是:“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裡,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 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在现代社会,小康”一般代指中产阶级的生活条件。
    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来访的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提出,中国现代化所要达到的是小康状态。他曾经说:翻两番,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达到八百美元,就是到本世纪末在中国建立一个小康社会。这个小康社会,叫做中国式的现代化。邓小平同志不仅描绘了小康社会的发展蓝图,而且构想了建设小康社会的跨世纪发展战略,即著名的三步走发展战略。
    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任务。十六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作出具体的战略部署。十六大报告还从经济、政治、文化和可持续发展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奋斗目标。
    相对于全面小康而言,总体小康是一个低标准的小康,是一个发展不均衡的小康,全面小康是一个较高标准的小康。一般是,总体小康是一个偏重于物质消费的小康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除了注重物质生活提高外,还特别注意人们的精神生活、所享受的民主权利,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相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概念。从建设到建成,虽一字之差,却是一个发展目标的重大变化和提升。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十八大报告提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为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报告还提出了两个同步,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充分体现了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思路
    第三,要建设法律被信仰的文化精神基础。文化精神是法律的灵魂。同一法律体系,若文化精神底蕴不同,则法律呈现出的性质必然不同。在机会主义泛滥的文化中,在圈子文化中,法律往往具有摆设的性质。如何建设有利于法治的文化精神?法治最重要的文化精神底蕴是良心。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什么是良心?在汉语中,“良”义为“善”、“好”,“良,善也。”“心”义为“心理”、“思想”、“意识”等。“良”与“心”合在一起,意为关于好、善的心理、思想、意识,亦即道德价值意识。《孟子》中将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称之为良心,主张人应当注意找回被流放的良心。朱熹则将良心视为宰制人心的“道心”。王阳明将良心看作澄澄朗朗的“本心”。郭沫若说,一个人最伤心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死灭,一个社会最伤心的现象无过于正义的沦亡。古罗马的西塞罗说:“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而斯多葛派的观点则是,良心是“人内的神”,“圣神居在你的心中,他是我们做坏事的监督人,好事的防卫者”。包尔生认为,良心是从习俗中获得的,可以“把良心定义为对风俗的意识或风俗在个人意识中的存在。”“无论谁想加入他的民族的理智生活,都必须说这一民族的语言和遵循这一民族的规则;无论谁想加入他的民族的道德生活,也必须遵守这一民族的风俗和听从他良心的指令。他必须这样做,因为这个民族的态度也就是他的良心……”由父母、教师、社会生活圈、法律、宗教等等的权威使个人在习俗中长大,并根据社会的普遍意志调整、形成自己的个人意志——这就是所谓的良心。马克思则指出:“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黑格尔认为良心是一种先验理性。在弗洛伊德的心理学中,良心就是“超我”制约“自我”的人格命令的一部分。雨果说,良心,是存在于我们心中的,生来就有的那么一点知识,对个人来说,唯一的权力是良心,对人民来说,唯一的权力是法律。
    良心的培育,既是一个长期过程,也是一个总体建构过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第一,以良知唤良心。有良知,就是有正确的对错观和是非观。正确的对错观和是非观,这是产生善的前提。没有良知,干了恶事,也不知为恶,心里也就没有歉疚感,这只会导致更大的恶。而有良知,干了恶事,自然就会理亏,心里总会有负担,这就是一种约束。如何建设良知?教育是一个主要的途径。这里教育,不仅要重视科学知识的教育,更要重视道德知识的教育。第二,以良利诱良心。所谓良利,就是合理得到的利。靠腐败所得到的利就是不合理的利,就不是良利,就是恶利。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来自“道”的财,就是良利。第三,以良惧护良心。所谓良惧,就是敬畏意识。所谓“敬畏”,就是既敬重又畏惧。对于“敬畏”,东西方的许多贤哲都有深刻的论述。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朱熹特别强调“君子之心”应“常存敬畏”。第四,以良行固良心。所谓良行,就是具体的善的行动,或是良心在行动上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良心是产生良行的内在基础;另一方面,良行也会进一步巩固已有的良心。常言道,习惯成自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只要养成做好事的习惯,良心之树也就自然得到生长壮大。心理学的行为主义学派就认为,改变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应重在改变一个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1.[美]R.科斯 等 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第一版。
    2.宋圭武《碰撞中国社会经济问题:面子、血缘、权力》,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第一版。
    3.宋圭武《大国路径:中国改革真问题探索》,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1月第一版。 
                           (作者:甘肃省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      
                                      通讯地址: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
                                      邮政编码:730070
                                      电子信箱:gssgw007@sina.com
个人简介
宋圭武,男,汉族,1964年生,甘肃靖远人,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主任、二级教授,甘肃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三农问题、经济理论和中国经济改革问题。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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