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应该怎样改

谢作诗 原创 | 2015-09-15 11:36 | 收藏 | 投票
作者:谢作诗,本文系搜狐财经约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出台了。这份文件明确了国企改革的基本原则。有关概述和详细内容,我不在这里讲,需要了解的可以去查相关文件。总体看,《意见》有进步,但还不够大。因为是指导意见,给实际执行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所以实际效果主要将不是看《意见》如何表述,而是看各地、各部门怎样去执行了。
弗里德曼说:“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只讲节约,不讲效果;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只讲效果,不讲节约;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讲效果,又不讲节约。”国有企业的问题,核心在于“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国有企业改革,关键在于如何解决“既不讲效果,又不讲节约”的问题。
避免花别人钱的唯一办法,就是把产权清晰界定给个人。这是一条绕不过去的坎。当然,可以搭产权已经清晰界定给了个人的民营企业的顺风车。办法就是《意见》所说的“允许将部分国有资产转化为优先股”。问题在于,这个“部分”怎么界定呢?我的看法,不是个别国有企业应该这样改,而是绝大部分都应该这样改;不是企业的少部分国有资产应该这样改,而是绝大部分都应该这样改。国家应该从直接经营企业转向经营资产,重点管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而不用管其它。如此改革,那么“混合所有制改革”才是有实质内容的。
必须清楚,这样做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民营企业要足够多,其分布领域还要足够广。
不解决花别人钱的问题,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花自己的钱可以自主,花别人的钱怎么可能自主呢?我花你的钱,你给我自主权?花别人的钱可以负盈,但是怎么能够负亏呢?在企业没有下注,或者只下了很少的注,拿什么去负亏?压根就没有下注,担什么风险?又为什么要自我约束呢?不解决花别人钱的问题,完全不知道怎么自我发展。庙不能跑,但和尚能动,到头来只能还是富了方丈穷了庙。
不要表面地看待“两权分离”,而要深刻理解其背后的精神。
私有企业其起点是所有者经营者合而为一的古典企业。这种企业的优点是自己给自己干活,会尽心尽力。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它的代理成本低。这种企业的缺点是它不能获得规模经济、专业化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由于规模经济、专业化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超过了代理成本,企业发展的内在逻辑就是两权由合到分,用适当的代理成本换得规模经济、专业化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企业组织形式由古典企业发展为现代股份制企业。
然而企业组织形式由古典企业发展为现代股份制企业,两权由合到分不是简单的,而是多方位的,形成的是一个复杂的治理结构,而所有者控制仍是基础,对此我们不能不细察。
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起点是两权完全分离。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控制在企业经理、主管部门和领导手中,至少很大程度控制在企业经理、主管部门和领导手中。但是所有权却完全属于国家,属于全体人民。因为企业经理和主管领导只挣得固定工资,企业利润上缴国家。
两权完全分离的后果是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极高,表现为任人唯亲,出工不出力,大量工作中消费,甚至大规模腐败。过高的代理成本已经超过了规模经济、专业化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因此,国有企业改制的正确逻辑应该是两权由分离到适当地结合。当然,这种两权由分到合也不是简单的,也要形成一个复杂的治理结构,最根本是要回归所有者控制。那重要的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就不简单是一种薪酬制度,也是实现所有者控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必须深刻认识到,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唯一办法是行政垄断。这对经济是极端有害的。
《意见》说,一些领域可以采取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的形式,少数特定领域应该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这是对的。这些领域的企业应该采取特殊法人治理企业。
特殊法人企业是区别于按公司法设立的普通法人企业,主要受特殊法人的有关法律(例如烟草专营法、铁路法)的规范,具有法人地位,但属于特殊法人。这类企业国有独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模仿普通法人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兼顾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目标,政企适当分开,独立核算,但不能排除必要的财政补贴和特种税收,主要生产垄断性行业产品、准公共品和某些特殊的私人品,一定程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能是一定程度上的政企分离。
国企改革核心图应该是这样的。既然《意见》给实际执行留下了较大的空间,那么后面主要就决定于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了。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敢于当担的改革实践家。
 

 

个人简介
又名呆哥,四川剑阁人,经济学博士,教授,微信公众号《经济学家告诉你》主编、主笔、主讲,主要研究领域:宏观经济学、教育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有联系讲座、约稿等事项者,敬请发函zuoshixie@hotmail.com或电话1864011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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