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经济的4大理由为何

宋广磊 原创 | 2016-01-11 13:46 | 收藏 | 投票

斯蒂格利茨在论述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时提出四点理由,即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与交易成本。在些理由基于政府拥有社会全体成员和强制力,他又讲因为政府的委托责任、不完全信息与不完善竞争等导致公共失灵。这让我们反思上述四点理由存在的疑问。

征税权,这是政府得以运转的根本所在,所以任何型态的政府都有极力扩大税收的意愿,但是税收的另一面是纳税的企业和纳税人,政府征税则影响生产、抑制消费,对经济持续发展存在潜在的作用。正因为此,政府为了维持持续的税源则不得不设定适当的税率和税基,避免过而不当的后果。但是纳税人在面临税收的同时,其实更为重要的则是政府对其经济活动的干预,税收的存在增加了政府的影响力,不同的企业对其有不同的承受力,那些因税收而甚感遭受政府过度干预的企业将丢失其市场竞争力。

因此,征税权事关毁灭的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人们提出“小政府、大社会”,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斯蒂格利茨说政府干预重在生产环节,市场本身并不能做到这一点,比如他指出重税将会控制人们从事香烟的生产,烟民的广泛存在使得市场具有巨大的需求如果不施以重税则激励人们吸烟而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如果税法设定因商品不同而存在不同的税率,无形中增强了政府不应有的影响力,为其寻租扩大了空间;而且政府行为存在深刻的学习能力,如果对香烟课以重税则无法避免对其他商品也会如此。

由上,我们不得不认定,征税权并非政府干预经济的适当理由,由征税权带来的危害与它在干预经济发挥的作用同样大。禁止权与处罚权,也存在相似的问题,如果一切皆如政府所愿,那么政府将由此走入历史,人性和人的基本需求始终存在,禁止与处罚只能促成相关的经济活动走入地下,造成黑市的存在,问题也会以其它的形式表现出来。事实上,即使存在各种禁令和严厉的处罚,因为政府的不作为或者其它事务的干扰而大打折扣。禁烟令或禁酒令,在正义的名义下,正促使人们从事冒险的行动,使烟酒的交易更加猖獗。

在政府干预之下,经济或会出现一时的景气,如果按照上述的情形施以措施只会将更加严重的经济情势推后,结果如何视未来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定。如果这也算作政府干预经济的理由,只能靠运气来论。至于交易成本方面,则同样仅仅考虑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其它问题,交易成本的减少必然对应组织成本的增加,如果说交易成本的减少在政府正常的职能之内,使之充分发挥其职能,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因为政府的干预必然增加了其组织成本和相关费用。

因此,上述的四大理由并非政府干预经济得以成立的条件,政府在促进充分就业和再分配方面若有成效则更需审思,审思如何充分调用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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