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的逻辑与现实的逻辑

胡良碧 原创 | 2016-10-09 18:15 | 收藏 | 投票

张维迎《市场的逻辑》一书和茅于轼先生的一贯观点相同,都是在号召人们相信市场,信赖市场体制。认为市场制度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最有效最科学也最神奇的制度,这个制度的实际功效远比人们通常赞美和想象的多得多。

在他们二位看来,当代中国许多政策做法,不是在维护市场体制,宣传和鼓吹市场的逻辑,而是在破坏市场的有效性,影响和干扰市场体制的运行。时下社会舆论的不少观点是不自觉的反市场的:强调和提倡政府干预,就是一种引导人们最终走向计划经济政策的错误观点。因此他们认为自己有责任不断地同这一有害的思想观点作斗争。

问题在于,市场经济的原则理念与信仰,同法治原则理念与信仰一样,虽然必须在立场态度上旗帜鲜明的表达出自己的倾向性:例如号召人们坚定法治原则与法治信仰,但对于具体问题的处理还是需要具体分析。比如今天,虽然应该使我国司法活动逐渐独立于行政权力,使法官独立判案成为现实。但是由于现实中普遍存在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强大干预,存在审判不独立的现实,存在冤假错案申诉难的问题。所以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面对具体的案件,提出加强信访工作,倡导主管领导关注网上或信访部门的冤情反映,主动干预有关部门的不当行为,就是合适的、正确的。不能将这样的观点做法称之为提倡人治、反对法治。

经济方面同样,逐步减少企业经济活动的行政管制,保护和鼓励自由竞争,是今天坚持市场化理念原则必须采取的行为。但是对于现实的房地产调控问题,行政干预控制是否必须,又是一个不能按抽象原则予以判断的事情。原则上说,逐步减少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控制,规范准入条件,使房地产行业竞争更充分,商品房供给更充足,从而彻底解决该行业存在的诸多弊端,这没有错。

但是,在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垄断性控制依旧严重存在,政府对金融资源的垄断与国家对信贷承担最后责任的基础环境没有改变,房地产泡沫十分严峻的现实条件下,对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干预就具有相当程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如果说市场化原则是我们必须长期遵循的原则的话,具体的行政干预管控则是今天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必须采取的短期措施。例如对违规囤地或变相囤地不开发的房地产企业不管行吗?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的行为不打击成吗?对于国有银行不顾贷款风险、违反政策大放特放贷款,不严肃相关法规纪律、不严管行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再以对垄断企业经营和市场行为管制做例子,虽然不干预企业自主权是市场化原则的基本要求,虽然自由确定价格工资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当然要求。但是,由于一些垄断国企,全国只有一家或两三家,且每每政企合一,垄断性的的使用国家资源,垄断性的提供事关国计民生的服务(比如油气销售、电力供应、火车客运服务等等)。这些特殊企业行政性的权力一日不去除,他们垄断国家资源和地区市场行业市场的现象一日不改变,要维护和保证消费者利益,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就一日也不能放弃对这些企业乃至行业的行政干预与控制。在今天的条件下,放松甚至放弃对大型国有垄断企业产品定价、工资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严格规范的行政管制,是书呆子做法,将会严重误事。

减少行政干预和控制,是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要,在一些领域、环节行政权力没有退出,并短期内尚无法退出的情况下,加强和完善配套性的行政管理,就是必须采取的正确选择。一些从长远看必须坚决取消的行政管制干预措施,在短期内却是必须加强和强化的东西。就像人们对待信访这样的机构,从长远看应加强司法部门的相关职能,弱化乃至取消该机构,但在理想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加强完善信访机构及其职能,就是当下的合理选择。

 

个人简介
多年的机关与教师工作,使我对写作思考有着超乎寻常的爱好,希望用合理的观念为社会发展进步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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