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解决ABC乡D村与CBA镇E村山林权属问题的报告

文武 原创 | 2016-03-24 09:54 | 收藏 | 投票

 关于请求解决ABCD村与CBAE村山林权属问题的报告

 

 

M县人民政府:

 

     近期,ABCD村因CBAE村非法出让D村数百亩山林土地引发纠纷,事件已引起上级有关领导的关注,县乡有关部门也对此进行了调查。

 

     具体事实经过,现就ABCD村所掌握的情况汇报如下:

     20096月,ABCD村部分村民发现位于天宝窝属于D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数百亩山林属地被人侵占从事大规模施工,村民立即向D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反应了情况。D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得知情况后,当即进行了实地勘查验证,并认定村民所反应的村民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被人侵占的情况属实,而侵占土地的单位为九九硝厂。D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当即向ABC乡分管林业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反应了情况并向九九硝厂申明,提出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该厂必须停止施工。

ABC乡政府得知情况后,即派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多次实地踏看现场,走访了解情况。在此期间,ABC乡有关领导也向该厂及CBA镇、林业局提出了我方要求,但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事实上,从20096月到1115日止,D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并要求解决山林权属争议,在D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一而再、再而三多次到达施工现场要求九九硝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九九硝厂对于D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要求一直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

20091115D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出于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义务,与几位热心村民来到九九硝厂建设施工现场再一次要求九九硝厂停止施工,在D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要求再一次被无礼拒绝的情况下,愤怒的村民终于忍不住采取了偏激行动,对该厂建筑在争议地上的三处厂房部分墙体与石棉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有现场照片为证)。

 

     对于争议地的历史和现实,现由D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尊重事实、认真负责的态度陈述如下:

     一、我们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此事进行了反复的调查、核实和实地勘查,大量的调查结果和客观事实表明:天宝窝山林一直为D村村民集体所有。在1961年至1963年四固定和1981年至1983年三定及2005年——2006年换发林权证期间,都未曾对争议地权属进行变更。从解放以来,天宝窝山林土地一直为D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二、关于争议地的权证。无可置疑的事实是,解放前,天宝窝山林土地是D村刘氏祖山,解放后该山林一直都是我村管理,还有至今健在的山林管理员为证。原来的集体山林权证等原始资料,由于村部拆迁而不慎遗失。2005年——2006年,换发山林权属证书的时候,D村只换发了本村范围内的山林权证。当时对于与外村、外乡、外市县搭界的山林计划缓后申请换发证,但由于当时其他事情的耽误,影响了这一批原计划缓后申请换发证的山林都没有换发山林权属证书。D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认为:对于事实上一直为D村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不能因为换发山林权属证书被耽误而否定其所有权。

 

经调查了解情况并根据相关事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没有权属证书的。

在目前山林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CBAE村村委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转让森林资源的非法行为并自觉终止、废除非法转让协议。

二、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设施、工具。”

在山林权属存在争议并且该争议事实已经汇报到M县相关部门的情况下,九九硝厂应该停止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综合以上事实和所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认为:

1、CBAE村无视客观事实,擅自处置、出让ABCD村村民集体所有山林土地的行为是非法的;

2、九九硝厂在未查明山林土地实际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协议,该协议依法应视为无效,并应对无效协议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负责,恢复山林土地原状;

3、在该山林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九九硝厂必须依法立即停止施工,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厂负责。

4、在山林权属存在争议并且该争议有关事实已经汇报到M县相关部门的情况下,M县相关部门应当责令九九硝厂立即停止施工,不应当放任九九硝厂进入有争议的山林土地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该由过错在先且拒绝停止施工的行为过错方九九硝厂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由于时间久远,加上机构和人员变更频繁,管理不善,造成相关权证遗失,无法提供。但D村一直管理争议地的客观事实是不能改变的。且在此问题上,E村也不能提供具合法性的相关权证。在此前提下,E村擅自处置该土地,显然是不合法的,是对D村集体所有山林权属的侵权行为。在D村有关山林权属的原始证明材料遗失的情况下,在山林权属存在争议并且E村村民所持林权证所声明的地址与图纸严重不符而不具合法性的情况下,D村村民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以历史事实为依据来确定山地权属。在解决山林权属争议的时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同时,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了解到争议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九九硝厂立即停止施工,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解决此次纠纷,以免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不良后果。

   

   关于此次山林山地权属纠纷的所有情况,特作以上汇报,相关意见和要求供参考并望得到支持为感!请求M县人民政府尽快依法对该争议地权属作出裁决,以从根本上平息此次纠纷,维护一方稳定。

 

 

                          

 

 

                         ABCD村党支部、村委会

 

                            00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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